浙江永康,女子和男子商定以1800元价格发生关系,但未对次数作出限制。男子如约与

云看娱乐 2024-07-11 01:34:11

浙江永康,女子和男子商定以1800元价格发生关系,但未对次数作出限制。男子如约与女子发生了多次关系,中途转了账,但男子事先喝了点酒,精力旺盛,想要索取更多。不料,女子临时反悔,要求加价。男子不同意,认为女子不诚信,欲强行征服。女子也不怂,转手就报了警,声称被他人侵犯。结果,双双被警方立案调查。(案例来源:网易新闻) 陈女士(化名)是个年轻漂亮的女子,喜欢在各大平台展现自己的身材、美貌,上传一些各种衣服样式的美照。 这样一来,陈女士每天都有读不完的私信,各种陌生男子主动搭讪。久而久之,陈女士已经免疫,对这些男人都是简单回复两句,就不予理睬。 陈女士本来有正式工作,但因为一些工作失误,被迫离职。而陈女士喜欢购物,基本都是月光族,没啥储蓄。 离职后,陈女士很快兜里都见底了。但陈女士网购的“瘾”又犯了,如何快速赚到钱,成了陈女士的当务之急。 陈女士掏尽脑汁,想到一个办法,就是在各大平台钓鱼,看看有没有大方的“大哥”,适当的时候,牺牲一下,也是没有问题的。 很快,有个男子张某(化名)就发来私信了,简单粗暴,直接说愿意花钱,但两人需要发生关系。 陈女士心想,要狠狠宰一下男子,报价1800元。没想到,张某没还价,同意了。陈女士也不好推辞,就让男子订酒店。 张某了解自己身体,喝了酒之后,能够更加精力充沛,就在去酒店之前喝了些酒,然后订了酒店,并把酒店位置发给陈女士。 两人如约到酒店会面。见面后,张某看着漂亮的陈女士,立刻如狼似虎,大战了几百回合,却没有半点疲态,想要继续。 陈女士有些不情愿,张某立刻给陈女士转了1800元,然后要求陈女士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好好配合。 陈女士一听,立刻不爽了,明明已经配合多次,而且费用才1800,如果再多,肯定亏了,当即表示拒绝,除非加钱。 张某听到要加钱,也有些不开心,认为此前并未约定次数,现在陈女士突然反悔,明显是想耍赖了。 不等陈女士同意,张某就要强行与陈女士发生关系,但遭到陈女士极力反抗。 陈女士找到机会,拿起手机,给就近派出所拨打了报警电话,报案称有男子对其正进行侵害。 张某知道陈女士报警后,当即停止了动作,但也没有逃离,而是在房间等着。 警方到场,做了简单调查,认定两人涉嫌MY/PC,带回警局调查。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陈女士与张某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涉嫌MY/PC,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MY/PC,结合公安部门的相关批复,系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等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达成了MY/PC的合意、谈好了价格或已经给付价格以及着手实施等三个要件,就构成该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与陈女士事先谈好以一定价格发生关系,且事实上发生了多次关系,属于典型的MY/PC行为,且不存在未成功发生关系等情节较轻的情节,依法可以对两人处最高15天拘留及5000元罚款。 2、张某在陈女士要求加钱后继续强行与陈女士发生关系,或涉嫌QJ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所谓QJ罪系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依法可以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与陈女士虽然事先达成发生关系约定,也付了钱,但陈女士事后明确表示拒绝,虽然同意加钱后继续,但张某没有加钱,而是以事先未约定为由,强行发生关系,已经违背了陈女士的意志。 而对于该罪的妇女,并不因为陈女士存在MY行为,就排除该罪适用。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QJ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3、陈女士从张某处收取的1800元,警方依法有权予以没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中,赌具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就本案而言,陈女士收取的1800元系其与张某之间实施违法行为媒介,本质上是张某实施治安违法行为所有的“工具”,不属于依法应当退赔被害人的钱款,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也就是说,陈女士不仅得不到这笔钱,还将面临拘留和罚款。而张某,则除了损失者1800元,还将面临治安和刑事处罚。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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