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女子跟丈夫结婚一年多后,因感情不合离婚,前婆婆得知儿媳要离婚时,拿着一张14万的欠条来找她要钱。女子拒绝后,前婆婆把她和前夫告上法庭。案子先后经过两审,前婆婆败诉。万万没想到,婆婆竟然在网上恶语中伤还公布他的姓名,照片和家庭住址。女子告上法庭。要求钱婆婆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这天,小张接到闺蜜电话,闺蜜在电话中告诉她,她前婆婆在网上说了很多坏话。还把她的姓名照片发布在网上。
小张心中咯噔一声,急忙点开前婆婆老陈的社交账号。
果然看到自己的照片,姓名,家庭住址都被公布在网上。
小张气得浑身发抖。老陈经常在抖音上污蔑她,说自己骗取他们家的钱财,还多次造谣诽谤。
小张知道。前婆婆因为没要到那14万,心中不忿。就经常在网上败坏她的名声。
2020年5月,小张和杨先生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走入婚姻红毯。他们郎才女貌,本该是永结同心,白首偕老。
遗憾的是,婚后因种种原因,两人经常发生争吵,频繁的争吵一点点磨掉了他们曾经的感情,一年多后,两人都对这段婚姻感到失望,于是协商离婚。
没想到,老陈知道后,竟然怒冲冲拿出一张14万的欠条。语气冰冷地说:如果你们好好过日子,这张欠条我准备藏一辈子,都不拿出来,可你这刚结婚一年多就要离婚,那对不起,既然你都不跟我儿子过了,这夫妻债务你要偿还。
小张懵了。当时经营火锅店。前婆婆让她们写欠条,借钱的事情她根本就不知情,她写欠条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写的,并非她的真实意思。
于是她说:我当时都不知道这欠条是干嘛的。我也没花这笔钱。更不需要还。
老陈却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小张必须偿还。
小张很生气,她坚决不还钱。这钱本来也不是她借的,也没有用到家庭生活中,凭什么让她还?
老陈于2023年7月。把她和杨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14万债务并支付相应利息。
或许老陈认为,拿着写有小张名字的欠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官司她稳操胜券。
但法院判决后,她却失望了,法院判她败诉,小张不用偿还这笔债务。
老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陈愤怒地对记者说,这笔钱是儿子和小张的共同债务,欠条也是他们自愿写下的。她不明白自己为何两审败诉?
满肚子邪火无处发泄的老陈,就多次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污蔑前儿媳小张骗取他们家的钱财,并多次造谣诽谤,甚至诬陷。
当老陈又一次污蔑小张时,被小张的闺蜜发现,第一时间告诉了小张,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小张怒了。前婆婆如此胡搅蛮缠,对她的名誉造成很大损失。不知情的人看了以后,会觉得她是一个贪财的女人。
于是她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婆婆老陈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会支持小张的诉求吗?
1、老陈拿着小张亲笔签名的14万借条。为何法院会判决小张不用偿还这笔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中, 虽然小张在借条上签下她的名字,但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且是在被婆婆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
因此只要她有证据证明她是被胁迫所签,那么这个借条就是无效的。
小张一定是拿出来相应证据,法院才会判决,小张不用返还借款。
2、前婆婆在网上发布小张的照片和家庭住址,侵犯到前儿媳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老陈因为不买两次官司败诉就擅自把前儿媳的照片,家庭住址公布在网上,侵犯到小张的隐私权。
3、小张要求前婆婆精神赔偿损失,合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老陈不但把小张的照片,家庭住址公布到网上,侵犯到前儿媳的隐私权,并且还多次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构成诽谤。
我们每个人是生活在人群中, 每个人都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但老陈多次在抖音上公开侮辱诋毁小张。他这种行为足以影响他人对小张的社会评价,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侵害到小张的名誉权。
老陈的行为。不但给小张带来名誉上的损失,还对她造成心理上,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小张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会支持她的。
最后法院判决:老陈在抖音上公开向小张道歉,不少于五日,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如果遇到事情,要学会合法维权,而不是凭着自己的性子去做违法的事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