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农民为维修房屋,将门前自己种的5棵杨树砍掉,岂料,公路局认为树种在公路旁,竟以破坏国有资产为由,对农民处4倍罚款共36000元!农民不服,认为公路局私自测量且罚款过重,将其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晋州普法)
这天下午,李国梁正在家门口整理木头,几个公路局穿制服的执法队员来到了家门口,指着门口几个树桩,对李国梁说道:“老乡,这靠近公路旁的5棵树是你砍的吗?”
李国梁看了看树桩,又看了看执法员,笑着回道:“是呀,你们看我这房子都快倒了,我把树砍了好修房子呢!”
执法员一脸严肃地说道:“老乡,这是公路绿化用树,不能随便砍伐的,这是违法行为,您知道吗?”
李国梁顿时一脸懵,对执法员回道:“违法?我砍自己种的树嘛,怎么能说违法呢?”
执法员解释道:“这些树呢,是公路的行道树,虽然之前是你们种的,但已经纳入了公路绿化,每棵树都有编号的,不能随便砍的嘛!”
原来,这些树倒有些来历,当初公路修好后,镇里号召大家搞绿化,许多老乡纷纷在路旁栽了树。
老乡们种了树,镇上又给大家种树补贴,然后就把这些当作了绿化用树,每棵树都进行编号管理。
李国梁顿时有些慌了,当即对执法员问道:“这些我都不知道,我们自己种的树,也不能砍么?”
“就是自己种的树,也不是随便能砍的,何况这些还是绿化用树!”执法员再次解释道。
李国梁顿时沉默起来。
执法员再次对李国梁说道:“老乡,这些树我们测过了,每棵树胸径都超过了12cm,按市场价5棵树值9000块,按照规定,对您的违法行为处4倍罚款,一共是36000元!”
李国梁顿时懵了,这些杨树是再普通不过的树,在农村根本不值什么钱,现在居然要罚36000元,他哪里愿意?
可执法员表示是按规定办事,随后以破坏国有资产为由对李国梁罚款36000元,留下处罚通知书就走了。
思来想去,李国梁认为这个罚款过重,一怒之下将公路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辩。
1、李国梁认为,公路局执法程序违法,处罚应当撤销。
李国梁认为,树是他种的,虽然之前给过补贴,但他也不知道树不能砍,公路局也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宣传。
另外,公路局对5棵树进行测量和定价等均没有通知李国梁,而且也没有在处罚前对他进行询问,没有对李国梁提出来的质疑进行解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守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公路局的执法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李国梁还认为,虽然他砍伐行道树有错,当属于破坏公路绿化设施,只需要赔偿或补偿即可,不适用于行政处罚,罚款4倍不合理也不合法。
2、公路局则认为,对李国梁的处罚没有不当。
公路局认为,这5棵杨树均为国有资产,李国梁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破坏了国有资产,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规定:盗伐林木的,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因此,对于李国梁的处罚有法可以,金额上也没有问题。
3、法院该如何审判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这5棵杨树属于国有资产,但公路局有责任和义务向村民告知其归属,告知其砍伐的后果。
与此同时,公路局在对李国梁进行处罚时,并未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李国梁擅自砍伐树木进行立案,也没有公开测量、定价和处罚标准等,违反了法定程序,也没有充分保证李国梁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根据《路政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赔偿应遵循“按照路产修理的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而公路局处以4倍罚款,引用法律不当,处罚金额不合理。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公路局对李国梁的行政处罚。
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损坏公路设施,赔偿金额应等于修复或改建公路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即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而不能按照行政处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