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男子跟16岁少女去酒店开房,欲发生关系时,女方喊疼,并推搡男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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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08:39:26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跟16岁少女去酒店开房,欲发生关系时,女方喊疼,并推搡男子,男子停下动作后离开。十几天后,女方报警称被强奸,男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男子不服,说自己裤子都没脱,两人没有发生关系,他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有了不同看法。
(案件来源:驻马店市中院 )
拿到法院判决结果的那一刻,魏某及其家人始终不愿意相信这个事实。
事情还得从2023年6月说起,6月初,魏某在某社交APP上认识了一名女子小雨,小雨当时的注册信息显示年龄为23岁,职业为攥稿人。
魏某和小雨加了好友,两人相谈甚欢,兴趣相投,小雨亲切的叫魏某哥哥,魏某很享受这一切。
2023年6月12日,小雨发信息告诉魏某:自己要到市区参加足球比赛。
魏某收到消息后,心花怒放,特意约小雨出来见面。
两人见面后,对彼此都颇有好感。
当天晚上11点半,魏某将小雨带到酒店,次日凌晨2点多,两人前后脚离开酒店。
6月30日,小雨一方突然报警,说自己被魏某强奸。
可魏某却傻眼了:当天晚上两人进入房间后,小雨去洗了澡,出来后,自己帮她吹了头发,两人情到深处拥抱并亲吻。
但是在自己准备下一步动作时,小雨喊疼,魏某这才得知小雨只有16岁,于是连内裤都没脱,就中止了这种行为,之后两人离开。
并且事后10多天,小雨并未有任何的异常,还像往常一样,跟魏某在网上聊天,要求魏某给她点外卖,陪她聊天,补课。
警方调查取证后,魏某因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1、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认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检方指出:魏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在法庭上,魏某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指供等违法取证情形,询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机关指控魏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但是法院审理后却认为: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虽有打断、训斥魏某的部分记录,与魏某的供述内容不一致,但是魏某供述自己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记录内容,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
魏某在法庭上,当庭翻供自己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并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
因此,法院对魏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魏某不服,提起上诉。
魏某的家人提供了魏某和小雨的聊天记录,证明两人之间处于正常交往过程。
魏某一方提出两人相识的APP,为约炮软件,女方见面前已经有明确性意向。
事发当晚,魏某连内裤都没脱,双方并未发生性关系。如果当时两人发生了什么,那为何女方不第一时间报案,而是事后多次跟魏某有正常联系。
魏某的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威胁、诱供等违法取证情形,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法院审理后认为:
两人相识的APP系正规交友软件,从两人聊天记录中,并未看出女方有明确跟魏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向。
根据当时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侦查机关对魏某、小雨取证时的诱供内容予以排除。
但是侦查机关对魏某的呵斥行为,不足以使魏某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对此部分不予排除。
根据魏某的供述和小雨的陈述相互印证的部分,魏某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小雨有反抗行为。该部分内容不存在诱供情形,依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魏某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严惩处,但是在此过程中,魏某有犯罪中止行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内容,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魏某及其家人还是难以接受的。
男女之间,互相交往时,一定要保持足够的冷静和理智,特别是发生关系时,一定要是双方自愿才可以,不然就很难说的清。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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