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看破红尘,卖掉房子将588万元全部捐给慈善机构后,剃度出家,19岁的女儿无奈之下,只好借钱读大学。三年后,女子非常思念女儿,于是回到上海寻找女儿,可女儿却一直没有露面。
女子原本在上海工作,有车有房,还有一个乖巧懂事的女儿,一家人的生活幸福美满。
但在·,女子参透了人生,也看破红尘,有了剃度出家的意愿。
女子在上海有一套房子,价值不菲,为表示自己对出家的真诚,她以58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售。
之后,她联系上了慈善机构,说要把这笔钱捐出去。亲朋好友们得知后,都觉得不可思议,19岁的女儿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大家都劝女子把这笔钱留下。
可女子听不进好言相劝,还认为女儿已经成年,许多事情可以自己做主,包括自力更生。就算是在读大学,也可以勤工俭学,去兼职打工挣钱。
女子的父母已经70多岁了,腿脚不方便,也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可意外的是,两位老人对女儿的决定倒没什么异议,认为房子当初是女儿结婚时购买的,她是房子的主人,有权利支配卖房子这笔钱的用途。
女子很开心,认为父母心灵纯洁,思想境界很高,将来会有好报的。
就在女子把钱捐给慈善机构的前一天,女儿痛哭涕零,她希望母亲能把588万元留下,哪怕留一半也行,并表示外公外婆年纪大了,万一生病住院,身上没有钱,她很难支撑起这个家庭。
但女子却回应说,这世上还有很多人生活困难,他们需要帮助。之后,她就把钱捐了出去,一身轻松的离开,前往寺庙剃度出家。
从此,女儿与外公外婆相依为命,过着粗茶淡饭的生活。
大学的开销很大,身无分文的女儿,只好含着眼泪打工挣钱,有时还会遭受同学们的冷眼和歧视。
有一次,外婆生病住院,被医院催缴治疗费用,女儿跑遍了所有亲戚家借钱,这才度过了难关。也就从那一刻起,她的内心深处不再有母亲的影子。
时间飞逝,一晃三年过去,女子却突然回到了上海。原来,她一直都忘不了自己的女儿,这么多年来,她无时无刻不思念家中的一切。
可女子却发现,她一直联系不上女儿。无奈之下,只好通过网络媒体向女儿喊话,希望母女能见上一面。 见到这一幕,许多网友表示:在家人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女子把588万捐了出去,也难怪女儿会恨她,不能相见。
也有一些网友说:女子真的很伟大,自己亲人的日子都不好过,她还把钱捐给需要帮助的人,实在感到敬佩!
那么,这件事情该如何定性?女儿不见母亲,又是否涉嫌违反法律义务呢?
一,女子出家后,依然有责任赡养父母以及抚养。
众所周知,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根据《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因此,女子自愿出家的行为,不违背法律和道德。
可在现实中,女子的父母已经年迈,逐渐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即使女子已经出家,她也必须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
在《民法典》第26条中有明确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女子与父母女儿是无法改变亲情关系,因此其有着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
在剃度出家之前,女子应该先把自己家庭成员的生活安顿好,才是正确做法。遗憾的是,她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将588万元给捐了出去,此举不仅让家庭穷困潦倒,还违背了赡养家人的法律义务。
二,女儿也应承担赡养女子的义务!
女子当初剃度出家,完全没有顾虑到女儿的感受,也体会不到女儿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因此母女之间有了隔阂,也是正常的事。
俗话说:莫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女儿虽然已经成年,但她还在读大学。在没有母亲帮助的那段岁月里,经历了多少不为人知的痛苦和辛酸,可想而知。
三年前,在没有安顿好女儿学业的情况下,女子就潇洒离去,称得上是自私,所以女儿会恨母亲,也似乎是在情理之中。
可不论如何,女儿都有赡养女子的责任,这个问题早晚都要面对,不能回避,更不能说母女之间断绝来往。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以上条文充分说明,如果女儿不愿意与女子相见,甚至将来也不愿意养老,那么女子可以起诉女儿,要求其支付一定比例的养老金。
·· 从视频不难看出,女子满脸憔悴,即使她已远离红尘,但心中却一直牵挂女儿。
女子也许为当初的决绝,深深感到了后悔,希望能得到女儿的原谅,她的心情可以理解。
最后,也希望女儿能勇敢的面对一切,原谅母亲。并早日站出来与女子相见,也好一诉离别多年的思念之情。
朋友们,对于女子的做法,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