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男子参加婚礼,结束后一个人醉酒低头坐在椅子上睡着了。其他桌的人见状,将

宇琛漫聊 2024-04-15 08:01:16

江苏徐州,男子参加婚礼,结束后一个人醉酒低头坐在椅子上睡着了。其他桌的人见状,将男子扶上车休息,结果男子在自己车上,因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而亡。事后家属难以释怀,将男子主家、与男子一起喝酒的6人以及扶男子上车的2名男子通通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日,李某的朋友张某儿子大婚,李某受邀参加婚礼。

婚礼当天,李某中午喝了点酒,晚上6点多又和赵某等6人同桌一起吃饭喝酒,一直喝到晚上8点左右。

随后,赵某等6人陆续离开,李某因不胜酒力,低头坐在桌子旁睡着了。

另一桌参加婚宴的马某与李某相识,见李某睡着了,于是喊声自己的朋友,将李某扶上李某的车,将李某放在李某车后座上休息,担心李某在车上缺氧,还特地将车窗摇下来,后告知张某李某喝多了,让张某给李某送一杯水,后离开。

随后,张某给李某送了一杯水,询问李某怎么样,李某嗯了两声。张某也没多想,彼时又忙于送客,随后离开。

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因李某车辆挡道,张某准备挪开李某车时,发现李某吐了一身。

张某喊了李某几声,见李某没有回应,心里咯噔一声,后喊来家人帮忙并拨打了120,结果,经抢救,李某最终因呕吐物堵塞气管导致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李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要求张某、与李某一起同桌的赵某等6人、将李某扶上车休息的马某2人赔偿,因索要赔偿数额较高遭到众人的拒绝。

而后,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众人告上法庭,向众人共同索赔92万元。

李某家属要求张某赔偿的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为张某作为婚宴的组织者,明知道李某喝多了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要求与李某一起同桌的赵某等6人承担责任,是认为赵某等6人存在劝酒行为。

要求将李某扶上车休息的马某2人担责,是因为他们认为如果马某2人没有将李某扶上车休息,其他人或许就能及时发现李某呕吐。

面对李某家属的控诉,张某认为李某的死亡系意外,自己在发现李某异常后第一时间尽了救助义务,但自愿补偿3万元。

与李某一起同桌的赵某等6人,都否认劝李某喝酒,有的还表示根本不认识李某,认为也不该承担责任,但均自愿补偿5000元。

马某2人,觉得更冤,认为自己2人只是看李某喝多了,好心将马某扶上车休息而已,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愿意补偿。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婚宴组织者对于宾客的安全要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张某在李某饮酒后根据普通人而非专业医护人员的一般判断,认为其愿意睡在车里、睡一会就会好,期间为李某送了水,其已对李某进行了照顾。如苛以他人过高的照顾义务,将会不当限制正常的社交活动,加重普通人举办婚宴等社会习俗活动的法律风险。

不过张某发现李某出现呕吐后才通知李某家人及拨打120将李某送至医院,未及时联系李某家人,存在一定的过失疏忽。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赵某等6人作为同桌共同饮酒者,有对李某负有劝告、照顾、通知保护的义务。但是并无证据证明赵某等6人存在劝酒行为。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午饮酒、晚上连续饮酒的行为应自负主要责任和风险,对其情况晚上与其同桌的人员并不了解。共同用餐的几人作为理性成年人,都应当对彼此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但是这种安全注意义务不是无限的,而是一种合理限度内的照顾义务。同样,如苛以他人过高的风险防范义务,将会不当限制正常的社交活动。尤其是赵某等六人主要是奔婚宴这一正常人际交往而来,而非朋友间组织的酒席,彼此之间有的之前认识,有的之前并不认识。

不过,赵某等6人在婚宴结束之后,在李某出现醉态情况下应提醒婚宴组织者注意、通知李某家人,适当关照李某,但6人均离开,也存在一些轻微的过失。

再次,马某2人未与李某共同饮酒,因马某认识李某,看到李某在酒宴结束后喝多了,和人一道帮助将李某送至李某的车上,其行为出发点是善意帮助,是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倡导的行为。

但考虑到马某2人将李某送至了相对僻静、无人注意的空间车内,还拿走了李某的手机,有一些轻微过失。

综上,考虑到,张某、赵某等6人自愿补偿数额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家属3万元,赵某、马某等8人各赔偿李某家属5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家属认为赔偿太少,提起上诉。马某2人坚持认为自己是好心不该担责,也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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