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与男友同居20年,但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后来男友去世,女子将男友银行卡里的100万元,转入了自己的账户。不料被男友与前妻的女儿告上法院,法院认定双方无夫妻关系,判决女子归还100万元! 据悉,男子黄某某是一名小有名气的画家,靠经营一家画廊生活。
20年前,黄某某与前妻离婚后,一直没有结婚,只是与女友杨女士同居在一起。
由于双方各有顾虑,加上外界各种因素,二人虽然以夫妻关系生活了20年,但一直没有办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黄某某61岁那年,因患病不幸去世,留下了杨女士一人。
杨女士在伤心之余,通过黄某某的手机,将黄某某银行卡里的100多万元,悉数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另一边,黄某某与前妻的女儿小黄,在得知杨女士转账的事宜后,以双方没有夫妻关系为由,要求杨女士退还父亲的100多万元。
杨女士予以拒绝后,被小黄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鉴于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无论是原告小黄、还是被告杨女士,都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小黄提交了父亲黄某某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杨女士与父亲不存在任何的亲属关系。
小黄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于父亲黄某某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所以父亲名下的所有遗产,都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杨女士既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故没有任何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其擅自转走父亲名下的100多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杨女士辩解称:
首先,虽然自己与黄某某没有夫妻关系,但双方之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年,早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故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其次,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退一步讲,纵使自己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自己多年来一直陪伴在黄某某左右,抚养黄某某,也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然后,黄某某名下的画廊,系自己与黄某某共同经营,现在黄某某去世,自己有权利拿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黄某某还特意提交了自己为画廊宣传、为画廊工作的照片。
综上,杨女士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自己都有权利继承这100万元的遗产。
很显然,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1、杨女士虽然与黄某某同居20年,但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上,早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取消了事实婚姻。
由于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为2000年,已经过了1994年,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2、虽然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到抚养义务的,也可以分割遗产。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适用这个条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是被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需要依靠抚养人生活;
二是被继承人因为患病等客观条件,无法独立生活的。
本案中,黄某某一直在经营画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去世前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并没有过多的依靠杨女士。
故杨女士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的情况。
3、共同经营方面,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能够证明杨女士参与了画廊的宣传工作,但这只是双方基于恋爱关系之间的互相帮助。
在无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黄某某的画,均系自己创作的艺术产品,属于黄某某的个人劳动成果,不能认定为杨女士参与了共同经营。
综合以上三点,法院最终判决杨女士的情况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归还黄某某的存款100多万元。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提醒我们,婚姻关系一定要以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