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在某公寓里与一女子发生关系后,一直风平浪静。可两个多月后的一天,警方将其传唤到派出所,称其嫖娼,并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男子不服,出示30次转账记录,以证明他和女子认识,虽有金钱给付但不构成嫖娼,然后将警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警方在办理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时,从失足女董某的微信支付记录中,发现男子张某曾在凌晨时分,给董某转账4000元。 案发后,董某交代说,这个时间的大额转账都是违法所得,并告诉民警,她和张某只见过一面,即案发日,此前不认识。 可张某的说辞,和董某完全不同。
案发时,张某42岁,他说他通过网络认识了自称叫刘某(董某)的女子,并与对方相谈甚欢。 刘某自称在大学里面工作,并和张某聊起学校的一些趣事,张某在科学技术馆工作,对大学非常感兴趣,也经常接触到各个大学。 张某表示,他和刘某认识后不久,两人就发展成了网恋关系,他曾先后给刘某转账30次,合计6.6万元。 接下来是案发这天,张某约刘某在某数码广场的公寓房间见面,并与其发生了关系。 之后没有发生其他异常事情,直到两个多月后,警方突然传唤张某,并在审理该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张某不服,他提出他和刘某系异性朋友关系,虽有性行为及金钱给付,但不构成嫖娼。 申请行政复议未果之后,张某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庭。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张某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嫖娼行为应该给予行政拘留和可以并处罚款的条款,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警方处罚的事实有问题。 毕竟没有抓到现场,警方如何认定其嫖娼呢?
神威千重
因为她失足了,所以掏点钱帮人家也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