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婚前和女友各出70万买房同居。原以为可以白首偕老,不曾想,10年后二人
槿论看社会
2023-11-21 14:51:41
广东,男子婚前和女友各出70万买房同居。原以为可以白首偕老,不曾想,10年后二人分手。之后女子把房子卖得530万,男子要求平分,被拒后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265万卖房款。女子愤怒地指责他“白嫖10年”。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有人说:真心爱你的男人,必然想娶你。真心爱你的女人,必然想嫁你。
袁旭和周莹分手后,经常琢磨这句话。他和她同居十年,却以分手而告终。
那晚,他们第一次见面,热聊三个小时,才依依不舍地分开。
成年人的爱情总是很简单,确定关系后,自然想分分钟黏在一起。他拿出积攒的70万,准备首付买房。
周莹却说:“我也出70万,咱全款买房!”
他有些诧异:“人家都想让男方买房,你居然要出一半,我找了个什么样的女友啊!”
周莹莞尔:“自立自强呗,像我这样的,可遇不可求,你就偷着乐吧!一个家本就是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我愿意跟你共同养家!”
袁旭感动地把周莹拥入怀中,他多希望时间静止,永远留住这温馨时刻。
袁旭觉得,他是男人,买房装修理所应当,可周莹也要出一半房款,既然人家女孩都如此诚心,他自然也要表明心迹。就把房子登记在周莹一人名下。
周莹看到男友居然放弃房产,把房子登记在她名下,也很感动。于是,接下来的装修,都是二人共同出资。
同居生活是幸福的,期间两人也提出过结婚,但每次都以工作太忙为由,一直拖延。谁知这一拖就是10年。
十年光阴,让两人看到了各自的触角。也让他们后悔走到一起。
他们刚认识时,互相欣赏对方的自信独立,可同居后,却发现都受不了对方的强势。
所以,当最初的新鲜感过去后,他们陷入无休止的争吵和内耗。
在日复一日的争吵中,二人感情也走到尽头。袁旭拎着行李离开,他觉得把房子留给女友,算是为这十年感情划上一个句号。
但,不久后他却听说,周莹把房子卖了530万,就找到周莹,要求分割一半售房款265万。
可他连找几次,都被拒绝。就把周莹起诉到法院,并拿出当初给周莹转账70万买房的截图,证明这套房子有他一半,要求分割售房款。
1、周莹在法庭上掩饰不住的愤怒。
首先,房产证是登记在她名下的。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既然房屋登记在她名下,那就归她一人所有。
其次,当初袁旭给她转账70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赠与。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既然袁旭给她70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今她没有和他结婚,就等于违约,因此她愿意退还当初的70万,而非袁旭要求的265万。
最后,她跟袁旭在一起,付出十年青春,如果袁旭执意要求返还,就是想白嫖!
2、法院审理后,觉得周莹对法律有误解。
首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周莹反驳袁旭,说十年前给她70万不是用于买房,而是以结婚彩礼为目的的赠与,那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可周莹没有证据。
其次,《民法典》第298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虽然房产一般以房产登记为准,但并不意味着房屋产权归属于登记一方名下。
在司法实践中,未婚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般是按份共有,如果双方事先有过约定,那就按约定来,如果没有,那就按出资比例来。
具体到本案中,当初袁旭跟周莹并没有约定,那就按照出资比例,一人一半。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十年前,袁旭和周莹各出资70万购买这套房子,并且共同出资装修,十年后这套房子升值,那就要按共有财产处理,一人一半来分割。
综上,法院判令:袁旭享有售房款的一半份额,周莹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给袁旭265万。
周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有人说:“袁旭分手后还要房款,不像个男人!”
有人说:“周莹以为房产证上只有她名字,就属于她的了。如果她不卖房,男方大概率恋于旧情,不会讲房子的事,既使来谈房子事,把70万退给他,再加上利息,最多150万就能搞定。结果打官司出了265万。”
还有人说:“我赞同平分,既然大家和平分手,就不存在谁负谁,根本不存在白瞟,谁的青春不是青春,当初都是奔着结婚去的,女孩说出白瞟这话,等于把自己贬低了,大家都是成年人,做任何事情都要负责任的,从他们同居那天起就该知道会有这样的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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