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促进生育政策工具箱】春秋战国时期,墨子主张,“丈夫年二十,不敢毋处家,

杰名说事 2023-02-16 20:48:53

【中国历代促进生育政策工具箱】春秋战国时期,墨子主张,“丈夫年二十,不敢毋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越王勾践为了复仇大业,急需人口增长,遂规定“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西汉初年,秦末战乱使得人口凋敝,政府规定,女子15岁仍未出嫁,需加倍缴人头税。惠帝时更严格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按5倍罚征人头税。一般的家庭无法承受算赋加征带来的沉重负担,只得早早将女儿嫁出去。西晋时期,官府急于解决东汉末年以来战乱导致的人口锐减问题,强制早婚的措施简单粗暴。西晋武帝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即地方长官对超过17岁而未出嫁的女子强行婚配。南北朝时期北齐武平七年(576年),“括杂户女年二十已下、十四已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以重刑迫使年轻女子早婚。唐太宗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亦即州县出面强制“大龄”男女结婚。唐玄宗时,“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这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低的法定婚龄。唐代把户口增减放在地方官考绩的第一位,宋代也规定“县令考课,以户口增减为黜陟”。赏罚兼施,双管齐下,以达到政策目标。(邱涛:《中国古代生育政策的主要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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