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关键词:苏州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 赌场劳务人员 从犯出罪 情节显著轻微 苏州开设赌场案例
开设赌场罪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此类案件中,除组织者、投资者外,往往存在多名受雇提供劳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赌场核心责任人与普通劳务人员的刑事责任,避免刑事追责扩大化,是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执业26年、深耕苏州刑事辩护领域的笔者,结合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的生效裁判,拆解开设赌场罪的定罪边界,明确普通劳务人员的出罪规则,为苏州地区涉赌场案件的从业人员、普通雇员提供专业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指引。
一、案件核心脉络:共同开设赌场,普通劳务人员未被定罪
201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朱某、高某某、杨某某共同投资,在江苏省镇江市大市口步行街设立某娱乐公司。同年10月,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司营业场所里间放置11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先后雇佣冯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纪某等人参与管理,负责销售赌博筹码币、为赌客上分、日常记账、维修机器等工作。
2010年12月1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扣押赌资385元、赌博机11台、筹码币34853枚。经查证,该案赌资累计达39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2011年1月14日,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四投资人主动退出全部非法获利1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等四被告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李某某自首、四人均自愿认罪退赃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及赌资、追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对冯某某等五名雇佣人员撤回起诉,法院未认定其构成犯罪,判决已生效。
二、司法核心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定罪与普通劳务人员出罪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的是:李某某等投资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冯某某等普通劳务人员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了清晰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标杆。
(一)李某某等四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某、朱某、高某某、杨某某共同投资设立娱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四人为赌场的组织者、投资者,参与赌场经营决策,分享非法获利,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院考量以下从轻、缓刑适用情节: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全部非法获利,有明显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四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四人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冯某某等五名雇佣人员: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本案的核心裁判要点,也是开设赌场案件中普通劳务人员出罪的关键。法院认为,冯某某等五人虽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参与相关经营活动,但未参与赌场的投资、经营决策,也未参与非法获利分红,仅根据老板安排,从事销售筹码、为赌客上分、记账、维修机器等辅助性工作。
其行为在赌场整体运作中所起作用有限,且仅获得固定劳务报酬,无任何与赌场盈利挂钩的收益,主观恶性极低、社会危害性极小,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据此,检察机关撤回对五人的指控,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谦抑性,避免将刑事责任扩大至普通劳务人员。
三、裁判规则提炼:开设赌场罪的入罪与出罪核心标准
结合本案裁判要旨及苏州地区刑事司法实践,笔者提炼出开设赌场罪的入罪与出罪双重规则,明确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边界,为苏州地区相关案件的辩护与防控提供清晰指引:
(一)入罪规则:参与投资决策、分享获利,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行为人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参与赌场投资、出资,成为赌场股东;
2、参与赌场的经营决策,决定赌场选址、机器投放、人员安排、盈利分配等核心事宜;
3、虽未投资,但负责赌场核心管理工作,且参与非法获利分红,与赌场形成利益共同体。
此类人员属于开设赌场罪的核心主体,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营利目的,客观上推动赌场运作,应依法定罪处罚,具体量刑结合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获利数额、认罪悔罪等情节综合考量。
(二)出罪规则:仅提供劳务、无投资分红,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
行为人若系受雇佣参与赌场相关工作,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未参与赌场投资,也未参与经营决策、盈利分配;
2、仅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不涉及赌场核心运作;
3、仅领取固定劳务报酬,无任何与赌场盈利挂钩的提成、分红等收益;
4、主观上虽明知是赌场,但无主动推动赌场发展的故意,系被动受雇参与。
该规则的核心的是区分“积极参与的共犯”与“被动受雇的劳务人员”,对后者坚持审慎入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也是苏州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贯裁判思路。
四、开设赌场案件风险防控与辩护指引
结合本案及苏州司法实践,针对赌场劳务人员、普通雇员等高危群体,笔者从事前防控与事后辩护两个维度,提出专业法律建议,助力规避刑事风险、依法维权:
(一)事前合规防控:坚守两大底线,远离赌场刑事风险
1.认清工作性质,拒绝参与赌场相关工作:入职娱乐、休闲、游戏厅等场所时,务必核实场所经营资质,若发现场所内存在赌博机、赌局等赌博活动,或被要求从事筹码销售、上分等与赌博相关的工作,应立即拒绝入职,从源头上规避风险。
2.明确收益性质,拒绝与盈利挂钩的报酬:若不慎入职此类场所,发现场所涉嫌开设赌场,应坚决拒绝领取与赌场盈利挂钩的提成、分红,仅收取固定合法劳务报酬,并及时离职,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共犯。
(二)事后刑事辩护:紧扣三大要点,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出罪
若因所在场所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卷入案件,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结合本案裁判要旨,从三大核心角度展开辩护,争取不被定罪或从轻处罚:
1.举证自身未参与投资、决策及分红,并非赌场核心主体;
2.举证自身仅从事劳务性、辅助性工作,未参与赌场核心运作,所起作用极小;
3.举证自身仅领取固定劳务报酬,无任何与赌场盈利挂钩的收益,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低,系被动受雇参与。
此外,苏州地区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或系初犯、偶犯,可进一步增加出罪或从轻处罚的概率。
五、精准追责,兼顾打击犯罪与保护无辜
开设赌场罪的打击重点,始终是赌场的组织者、投资者、核心管理者,此类人员通过开设赌场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应依法予以严惩。而对于受雇佣、仅提供劳务的普通人员,司法机关坚持精准追责原则,避免刑事追责无限扩大,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人文关怀。
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的裁判结果,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开设赌场罪的刑事风险离我们并不遥远,尤其是娱乐场所、游戏厅等从业人员,稍有不慎便可能卷入刑事纠纷。若苏州地区企业及个人面临开设赌场相关刑事困惑、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调查,亟需专业的刑事辩护支持——深耕苏州刑事辩护26年,熟悉本地司法裁判规则,能精准拆解案件争议焦点,立足开设赌场罪的入罪与出罪边界,为当事人定制针对性辩护与合规方案,全力规避刑事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当事人在复杂的刑事程序中争取最优结果,守住人生与事业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