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这是我们的生活方式,其他人无权干涉”。就网络持续发酵的“野人小孩”,当地网信办联系小孩父亲并告知网友热议之时,“野人小孩”父亲如此强硬回应。对此,估计不少人都会感到意外和失望。
所谓的“野人小孩”,是有网友在四川雅安石棉县某高速服务区看到一名儿童赤身裸体,行为异常,拍摄视频发到网络,并称“孩子类犬,吃饭、爬行……”,像个“野人孩子”,一时间成为网络热议。由此,视频中的小孩被网友称为“野人小孩”。
青锋注意到,舆论发酵后,孩子父亲户籍所在地的南涧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在公开通报称“经初步核查,未发现拐卖行为”后表示,“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孩子健康状况、是否存在虐待行为,以及孩子的监护与教育等问题,将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与此同时,青锋也注意到有关媒体追踪报道披露,孩子监护人自称,不让小孩穿衣服,是他们对孩子使用“自然教育法”。以及有知情人称,在孩子父亲户籍所在村,不仅孩子的父母“不给孩子穿衣服”,连孩子的母亲在村里也“衣着暴露,不完整穿衣服”。甚至在他人劝说时还说“是他们的自由,是他们的生活方式,外人没有权利干涉”。
的的确确,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有自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力。但是,个人权力的行使有其边界。而且,现代社会的一个文明标志就是从原始的赤身裸体进化到了着装。因而,生活中穿衣是否得体,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一个人文明程度高低的标志,更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所以说,在公共场合赤身裸体,不穿衣服,至少违背了公序良俗,不被文明社会所容许。
青锋还注意到,视频中被称为的“野人小孩”,是当事父母的两个孩子中的第一个孩子。尽管两个孩子因为没有落户,有关部门尚未完全确认孩子的年龄大小,但至少可以认定,“野人小孩”是未成年人无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同时明确,“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以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等。
青锋认为,有关部门不能因“野人小孩”父亲一句“这是我们的生活方式,其他人无权干涉”,和“未发现拐卖行为”及小孩有监护人陪伴等,就放任不管。
因为,“野人小孩”的监护人让小孩在公共场合赤身裸体,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也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