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债务加入是指在不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前提下,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
那么,公司债务加入,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而早在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23条【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即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也即,当前法律对公司债务加入有明确的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应参照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民法典担保解释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那么,在此之前的公司债务加入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是否有效?
2023年10月31日,最高院在《某甲公司与李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前),公司未出具股东会决议对外承诺加入债务,其加入效力不受影响。
最高院认为,本案所涉《协议书》签订于2018年10月8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李某甲在签订《协议书》时未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审查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不能视为具有过错。原判决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认定甲公司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其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甲公司关于其加入债务不具有效力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依照当前法律规定,公司债务加入应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但在相关法律出台前,未满足条件的债务加入依然有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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