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30亩地、166万补贴的拉锯战:茶油老板告赢县政府又输了,行政协议里的“抵销权”藏着什么门道?

前言:行政协议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双向承诺”,既是招商引资的重要工具,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然而,当口头承诺未能

前言:

行政协议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双向承诺”,既是招商引资的重要工具,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然而,当口头承诺未能落于纸面、履约顺序模糊不清时,政企合作往往陷入漫长的拉锯战。

本文通过讲述一家茶油企业与县政府之间围绕30亩地、166万元补贴持续多年的纠纷,揭示行政协议中“履约顺序”“抵销权”等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争议点。

从招商承诺到诉讼博弈,从未能兑现的补贴到二审反转的判决,这一案例不仅折射出企业在与政府合作中的常见困境,也更深刻地提醒我们:

在法治框架下,政企合作必须建立在条款清晰、证据完整、权责对等的基础上——唯有如此,政府的公信力与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双赢。

一、2009年的“招商承诺”:一份盖章答复里的合作约定

2009年5月的融安,刚入夏的空气里还带着桂北山区的湿凉。融安鑫源茶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老板张三,攥着厚厚一叠《茶油深加工项目可行性报告》,站在融安县政府办公楼三楼的招商办公室门口,指节因为用力有些发白——这是他第三次来谈项目,兜里还揣着村里老茶农们托他带的土茶油,想让县领导看看原料的品质。

“张总,别站着了,进来坐。”招商局的李四科长从文件堆里抬起头,笑着递过一杯凉茶,“你这项目我们班子会研究过了,符合县里‘农业产业化扶持’的方向,只要你能达到要求,政策上肯定给支持。”

张三赶紧把报告递过去,声音带着点激动:“李科长,我这项目要是落地,能带动周边五个村的茶农增收,就是前期投入大,土地和资金方面……”

“土地的事好说。”李四科长翻开报告,手指在“建设用地需求”那页停住,“县里同意出让30亩地给你们当项目用地,不过得走竞拍流程,规矩不能破。”他顿了顿,又补充道,“至于资金,我们也有方案:你竞拍拿地后,只要建设投资达到180万元,土地出让价超过每亩3万元的部分,县政府全额返还给你们,当建设资金用,加快进度。”

张三眼睛一亮,刚想道谢,李四科长却话锋一转:“但有个条件——投产第四年,你们的年产值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税收也得超过150万元。要是到时候没达标,之前返还的地价超额部分,还有同期银行利息,都得退回来。”

这话像一盆冷水,让张三的热情凉了半截。2000万的产值,对一个刚起步的茶油企业来说,可不是小数目。但他看着窗外远处连绵的茶山,想起老茶农们期待的眼神,还是咬了咬牙:“行!只要县政府说话算话,我们肯定尽全力达标!”

当天下午,融安县政府就给鑫源公司出具了书面答复(盖有县政府公章,编号融政函〔2009〕XX号),把刚才谈的条件一条不落写进去——这份答复后来成了双方“行政协议”的核心依据,也成了日后纠纷的导火索。

张三拿到答复文件后,特意复印3份,分别交给公司财务、档案员保管,自己留了原件,一路从县政府走回公司,心里盘算着厂房布局:左边是压榨车间,右边是精炼车间,门口再建个产品展示厅,让客户能看到从茶籽到成品油的全过程。

二、2012-2013:投产的喜悦与补贴的“闭门羹”

三年时间一晃而过。2012年4月23日,鑫源公司终于拿到了那30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张三特意选了个吉日动工,推土机开进工地那天,他还请了附近的村民来吃开工饭,摆了二十多桌,大家都笑着说“张老板要带领我们发财了”。

为了尽快达到180万的投资要求,张三把家里的积蓄都投了进去,还找亲戚朋友借了不少钱,厂房建设、设备采购、工人培训……忙得脚不沾地,有时候干脆住在工地的板房里,累了就靠在机器上打个盹。

2012年底,鑫源公司终于正式投产,第一批茶油下线那天,车间里飘着浓郁的茶油香,张三拿着装成品油的玻璃瓶,激动得手都在抖,他给县政府的李四科长打了个电话,语气里带着难掩的兴奋,语速都比平时快了些:“李科长,我们投产了!投资也超180万了,您看之前说的补贴……”

李四科长在电话里笑着祝贺:“张总,恭喜啊!补贴的事你按流程提交申请,我们走程序审批。”

可张三没想到,这“程序”一走,就没了下文。2012年全年,鑫源公司的销售收入只有29.19万元,上缴税费7.97万元——离“第四年产值2000万、税收150万”的要求,差了十万八千里。张三心里犯了嘀咕,但还是抱着侥幸:“现在刚投产,市场还没打开,等过两年肯定能达标。”

2013年9月,张三整理好46份投资凭证(含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发票),向融安县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以技改扶持资金形式兑现166.84万元专项补贴的请示》——这166.84万,是按当初的约定算出来的:30亩地,每亩地价超过3万元的部分合计166.84万。他特意让县政府工作人员在接收单上签字确认,可等了一个月,等来的却是县政府盖了公章的“暂不兑现”决定,没说具体兑现时间。这个“暂不兑现”决定只说了结果,没告诉鑫源公司能在多久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程序上有小问题,但没影响后来维权。

张三急了,托人提前约好后,才去县政府找分管招商的王五副县长。在办公室里,他双手把一摞投资发票摊在桌上,指尖因为用力有些发白:“王县长,我们按约定投了钱、建了厂、投了产,为啥补贴不给兑现?”

王五副县长叹了口气,拿出一本《融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翻到第8页说:“张总,不是我们不给,县里规定产业扶持资金得走‘企业履约评估、财政预算审核、县政府常务会审议’三步,你们还没完成产值和税收评估,不符合拨付条件啊。这补贴是激励你们做大做强的,要是没达标就给了,那政策的意义何在?”

“可当初没说‘先达标再给补贴’啊!”张三反驳道,“是说‘建设投资达180万就返还’,达标是后续的义务,不能混为一谈!”

张三反复解释自家企业的投入和困境,王五副县长也坚持要按县里规定走流程,两人谈了快一个小时,还是没达成一致。张三憋着一肚子气回到公司,看着车间里运转的机器,心里又急又慌——公司资金越来越紧,工资已经拖欠两个月,社保也断缴了,员工们开始闹情绪,有3个老工人因担心拿不到工资提出辞职;供应商见款项迟迟未结,天天上门催要那85万元原料款。内外压力之下,张三的头发都愁白了大半。

三、2014-2017:四年拉锯,从价格认证到信访无果

2014年1月,为了证明自己的投资确实达标,张三主动申请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公司的机械设备进行价格认证。半个月后,认证报告出来了:鑫源公司存放于厂内的生产机械设备,认证价格合计783.7万元——这还不算厂房建设的投入,远超180万的约定。

张三拿着认证报告,又一次找到县政府。这次接待他的是县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对方看了报告后说:“张总,你的投资确实够了,但达标义务还没完成啊。这样吧,你再等等,等第四年(2016年)过了,要是达标了,我们马上给你兑现;要是没达标,那该退的还是要退。”

张三没办法,只能等。可2016年过去了,受桂北山区连续两年干旱影响,山茶果减产30%,原料采购成本从8元/斤涨到12元/斤;周边还开了3家小茶油厂,没办环保和质检手续,产品卖得比鑫源公司便宜20%,鑫源公司年销量从50吨降到32吨,年产值也只做到了800多万,税收刚过50万。这下,张三彻底慌了,他知道“达标”基本无望,但补贴的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2017年,张三试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矩,向融安县政府申请公开“茶油深加工项目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想看看有没有关于“补贴与达标义务履行顺序”的具体规定。可县政府超过15天没答复,张三又向柳州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让县政府10日内公开,最终公开的文件里,根本没提“先给钱还是先达标”,还是老一套的“达标则给补贴,不达标则返还”。

从2014年到2017年,张三先后向融安县招商局、法制办、信访局提交7份书面材料,5份收到了“程序性受理告知书”,2份没按时答复;2017年6月还去柳州市政府信访局申请复查,拿到了复查意见书,上面写着“争议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建议通过诉讼解决”,补贴的事还是没个准信。员工见公司经营迟迟不见起色,越发人心浮动;那85万元原料款依旧未付,供应商催得更紧。张三的头发都愁白了大半。

2017年底的一个晚上,张三在办公室里翻着厚厚的文件,无意间看到了一张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册——那是他之前去参加企业家培训时拿的,上面写着“宋嘉文律师,10年行政诉讼经验,专注征收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他盯着“行政协议纠纷”这几个字,突然眼前一亮:“对啊,我可以找律师起诉啊!”

第二天,张三就买了去北京的机票。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写字楼里,他见到了宋嘉文律师——一个戴着眼镜、说话温和却很有力量的中年律师。张三把所有文件摊在宋律师的办公桌上,从2009年的答复,到2012年的土地使用权证,再到2014年的价格认证报告,一五一十地说了事情的经过,最后红着眼眶说:“宋律师,我实在没办法了,县政府说话不算数,您帮我想想办法吧!”

宋嘉文律师仔细看完所有材料,沉思了一会儿,问:“张总,你知道这份‘答复’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吗?它不是普通的政府文件,而是‘行政协议’——你们双方是基于合意达成的约定,政府有支付补贴的义务,你们有达标和返还的义务。”

“那县政府能以‘没达标’为由不给补贴吗?”张三急忙问。

“这就要看义务的履行顺序了。”宋嘉文律师指着文件说,“协议里只说‘建设投资达180万返还补贴’‘不达标返还补贴’,没说‘先达标再给补贴’。按行政协议的常理,行政协议得讲诚信,政府不能随便加额外条件。而且,政府不能像普通公司一样起诉你,就算你没达标,也只能在你要补贴时提反对意见,不能直接不给钱。”

听到这话,张三心里稍微踏实了些,追问道:“宋律师,您看我们这情况,打官司有希望吗?”

宋嘉文律师谨慎地回答道:“从现有材料来看,我们的证据链是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投资凭证、价格认证报告还有县政府的答复文件,都能支撑‘要求县政府履行补贴义务’的诉求。不过诉讼结果受法庭对条款的理解等多种因素影响,我不能给你打包票说一定能赢,但我们会基于现有证据尽全力争取你的合法权益。”

四、2018-2019:一审胜诉的狂喜与二审反转的错愕

2018年1月24日,在宋嘉文律师的代理下,鑫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融安县政府履行2009年的承诺,支付166.84万元补贴。

开庭那天,张三特意穿了件新西装,提前半小时就到了法院。

法庭上,宋嘉文律师条理清晰地陈述了事实和理由:

“第一,鑫源公司已完全履行‘建设投资达180万元’的义务,有价格认证报告和46份投资凭证为证;

第二,融安县政府的答复文件明确约定‘投资达标即返还补贴’,没说要先达到产值和税收要求;

第三,公民、法人觉得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就能起诉,而且政府不能反过来起诉企业,就算企业没达标,也只能提反对意见,不能直接抵消该给的补贴。”

融安县政府的代理律师则辩称:“补贴的目的是激励企业达标,若企业未达标,就失去了获得补贴的基础。按‘权利义务对等’的规矩,鑫源公司没履行‘达标义务’,就无权要补贴。”

2018年5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里面明确写着:“鑫源公司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价格认证报告、46份投资凭证,能证明已完成180万元投资义务;县政府没提供证据证明当初约定‘先达标再给补贴’,应履行承诺。”判决结果是:融安县政府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鑫源公司166.84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天,张三在法院门口给宋嘉文律师打了个电话,声音激动得发抖:“宋律师,我们赢了!赢了!”挂了电话,他忍不住蹲在地上哭了——这四年的委屈、焦虑、奔波,在这一刻终于有了结果。他立刻给公司的员工发了红包,还请大家吃了顿饭,饭桌上,他说:“有了这笔钱,咱们公司就能周转过来了,以后好好干!”

可没等张三高兴多久,2018年6月,融安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气氛比一审紧张了不少。融安县政府的代理律师调整了辩护策略,重点提出了“抵消”:“按行政协议的规矩,双方都要给钱的话,只要都是欠对方钱,而且都到了该给的时间,就可以抵消。本案中,鑫源公司该退补贴,县政府该给补贴,性质一样,都到了期限;要是让县政府先给钱,鑫源公司拿到后不退还,县政府还得再申请强制执行,既增加麻烦,又浪费资源。”

宋嘉文律师立刻反驳:“抵消得满足‘双方义务都到了期限’的条件。县政府的支付义务确实到了,但关键是‘先给钱还是先退钱’——按规矩,得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做完了,后履行的一方才能动。这里县政府该先给钱,鑫源公司后退钱,县政府不能因为鑫源公司还没退钱,就不给该给的补贴。”

二审法官听了双方的辩论后,并没有当庭宣判。张三坐在旁听席上,心里七上八下的,他看着宋嘉文律师,对方只是轻轻摇了摇头,示意他耐心等。

2019年3月,广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里面说:“鑫源公司虽完成投资,但没达标,退补贴的义务已经成立;双方都是欠对方金钱,都到了期限,要是不允许抵消,会增加不必要的程序,违背解决争议的目的。”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鑫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天,张三坐在宋嘉文律师的北京办公室里,沉默了足足半个小时。窗外的CBD车水马龙,可他觉得眼前一片漆黑。“宋律师,为什么?我们明明赢了一审,怎么二审就输了?”

宋嘉文律师递给他一杯温水,语气平和地分析道:“二审法院是从解决争议的效率角度考虑的,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均已到期,允许抵销可以避免程序空转。从法律上讲,这种处理并非没有依据。”

张三还是想不通:“那我的钱就这么没了?四年的奔波,难道就白费了?”

宋嘉文律师沉吟片刻,回应道:“我特别理解你的失落,没拿到补贴、四年奔波确实让人难受。虽然判决结果不如预期,但咱们通过诉讼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里的争议点都梳理清楚了,也固定了所有证据——这些经历能帮你以后再跟政府打交道时,更清楚该怎么签协议、怎么留证据,避免再吃类似的亏,这也是一种实际收获。”

五、尾声:行政协议里的“平衡术”,企业该如何避坑?

2020年,张三把鑫源公司的厂房租给了一家做农产品加工的企业,自己则回到村里,和老茶农们一起搞起了“茶油合作社”,专注于原料种植——虽然没拿到补贴,但这几年的经历让他明白,做企业不能只靠政府的优惠政策,更要靠自己的实力。

而这个案子,因其典型性,也成了宋嘉文律师在行业交流中常提及的案例,他在相关案例分析中提到:“行政协议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双向承诺’:政府要守住‘公信力’,不能随意承诺、随意违约;企业要守住‘契约精神’,不能只盯着优惠,忽视义务履行。

从规矩上讲,起诉和查政府信息是企业维权的‘两把钥匙’——前者能让法院评理,后者能查清政策依据;但更重要的是,企业在签协议前要‘擦亮眼睛’,把所有约定落在纸面上,留存好证据,这样才能在纠纷来临时,不至于手足无措。”

确实,在行政协议纠纷中,“证据”和“时间”是两个最关键的要素。很多企业像鑫源公司一样,因为没看清协议条款、没及时留存证据、没在规定时间内维权,最终导致权益受损。而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既要履行承诺,也要依法行使监督和抗辩权,在“扶持企业”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这既是行政协议的核心,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

这个关于30亩地、166万补贴的拉锯战,最终以企业败诉告终,但它留下的思考,远比判决结果更有价值:在法治的框架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不该是“口头约定”的模糊地带,而应是“白纸黑字”的清晰约定——这才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

【风险提示】

本案基于真实行政协议纠纷改编,文中“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宋嘉文律师”“融安鑫源茶油科技有限公司”及“张三”“李四”“王五”等主体均为文学化处理,非真实指向,请勿对号入座。

企业签订行政协议时,务必把“给多少补贴、要投多少钱、先做事还是先给钱、没做到该怎么罚、有争议找谁解决”等核心内容写在纸上,别信口头承诺;同时,用拍照、录像或者找公证员公证的方式,把和政府沟通的记录固定下来,具体要留的证据包括:和政府谈事的会议记录(得双方签字)、电话录音(要记清谁打的、什么时候打的)、投资的合同(要写清用于这个茶油项目)、付款发票(要备注项目建设款)、政府给的文件(得有公章原件,复印件要和原件对得上)、价格认证报告(要留着认证机构的资质文件),防止之后有争议时拿不出依据。

若需获取政府承诺的政策依据,可按规矩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写清楚申请人是谁、要查什么信息、怎么要),除了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企业有特殊需要也能申请公开;要是政府超期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可在60天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起诉,别因为“不知道怎么查”错失维权时机。

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是6个月(从知道政府做事不合规那天开始算),企业发现政府不履行协议,要找专门打行政协议官司、了解广西当地法院判案习惯的律师分析,别拖着——就算能和政府协商,也要把协商记录(比如邮件、函件、会议纪要)留好,防止过了时间没法再起诉。

面对政府提出的“抵消”“要先履行义务”等说法,企业要先理清楚自己和政府谁该先做事:要是政府该先给钱,就可以说“得你先履行义务,我才能接着做”;要是双方都该给钱且都到了期限,要算清楚抵消对自己的影响,及时说“抵消的条件不成立”(比如“我该退的钱还没到期限”“我欠的和你欠的不是一回事”),别因为不懂规矩吃了亏。

行政协议既有“合同”的性质,又有“行政”的性质,和普通合同纠纷的处理规矩不一样(比如政府不能起诉企业、法院要查政府做事是否合法),企业别用处理普通合同的思路来应对,建议找懂行政诉讼的律师帮忙,确保维权的方法符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