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蒋某在一条涉 “听话水” 的短视频下留言咨询,很快收到陌生人发来的 “爆款产品清单”——“催情水”“三唑仑” 等赫然在列,还详细标注 “起效时间”“用法用量”,承诺 “绝对保密”。
抱着好奇下单后,蒋某收到两个化妆品分装瓶,里面装着无色无味的液体。可试用后他发现,这些 “催情水” 毫无效果,仔细辨认才惊觉是自来水。但因自己购买 “违禁品” 的动机见不得光,蒋某没敢报警,这也让骗子的侥幸心理越发膨胀。
同年 9 月,长沙望城警方接到线索:某学院附近有人通过快递贩卖 “毒品”。可侦查结果却让人意外 —— 所谓 “毒品”,竟是用自来水、维生素片、口香糖简单包装而成,卖家是该学院三名大二学生:刚满 18 岁的刘某,以及室友向某、伍某。
原来,刘某刷短视频时 “学” 会了这套骗术:他觉得 “买这种东西的人不敢报警”,风险小、来钱快,便拉着两名室友分工协作 —— 刘某统筹接单,向某、伍某负责把自来水灌进分装瓶、将维 C 片伪装成 “药片”,再通过快递发货。短短几个月,三人涉案金额就达 60 余万元。
可检察官阅卷时发现疑点:快递单显示发货地址涉及多省,远非三名学生能做到。深入侦查后,上游团伙胡某等人浮出水面 —— 他们在短视频平台用 “液体”“白色药片” 等隐晦词引流,再把客户 “甩单” 给刘某等多个 “发货点”。最终,胡某等 7 人在海南、广东落网,另案处理。
2025 年 6 月,法院作出判决: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罚金 20.3 万元;向某被判三年六个月,罚金 7 万元;伍某被判三年、缓刑四年,罚金 5 万元。
二、法律拆解:为何是诈骗罪?主从犯怎么判?这场看似 “荒唐” 的骗局,背后藏着清晰的法律逻辑,核心是诈骗罪的认定与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关键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钱”。三名大学生明知自己卖的是自来水、维 C 片,却虚构 “催情药”“听话水” 的药效,伪造产品介绍骗钱,主观上有明确的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而量刑差异则源于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不同”。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三人分工协作形成犯罪整体:刘某是组织者、统筹者,起 “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需对全部 60 余万元涉案金额负责 —— 按照司法解释,诈骗 50 万元以上就属 “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就是十年有期徒刑,这也是刘某获刑十年二个月的核心依据。
向某、伍某仅负责包装发货,起 “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所以两人刑期远轻于刘某,伍某还获得缓刑,这体现了 “主犯重罚、从犯轻罚” 的法律原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