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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傻了!你以为有借条就一定能赢?

每当面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咨询时,很多人往往认为“有借条就万事大吉”,以为仅凭一纸借条就能轻松赢得法院的支持。这种观念其实存

每当面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咨询时,很多人往往认为“有借条就万事大吉”,以为仅凭一纸借条就能轻松赢得法院的支持。这种观念其实存在很大误区,甚至可以说:光靠借条,要想获得人民法院支持非常困难!

一、如果只有借条且涉及金额较小,在某些情况下或许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但这实际上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法官既可以依据内心确信支持你,也可以依法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你的请求,两种选择都在合法合理范围之内。在小额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款项也常以现金方式交付,很难提供其他辅助证据。这类案件很大程度上依赖当事人的陈述。而从证据规则角度看,单凭当事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加以印证,通常难以形成有效说服力。比方说,张三主张以现金方式借给李四一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李四当庭否认收到该笔现金。此时,张三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实际支付了款项,否则就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对法官来说,既可以选择采信张三的陈述并支持其请求,也可严格适用举证规则,以证据不足判决张三败诉。可见,扎实的证据才是诉讼中的“王牌”,也能有效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二、如果仅凭借条而涉及金额巨大,那么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低。例如,张三声称借给李四一百万元,却全部以现金交付,除借条外无任何其他证据。这样的陈述很难令人信服,不仅法官难以采信,普通人也会产生合理怀疑:为什么大额借款不通过银行转账而选择现金?资金从哪里来?双方是否存在其他非法关系?诸多疑问难以澄清。尤其对法官而言,在处理此类证据薄弱、事实存疑的案件时往往更为谨慎。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很多法官倾向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驳回后原告仍可补充证据再次起诉;而一旦错误支持,则可能引发再审、信访甚至执行错误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因此,对于仅有借条的大额借贷案件,说“法院基本上不会支持”并不夸张。

三、借条并不等于借款合同已成立。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不同于诺成性合同一经签署即告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方可视为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可见,以上各项都明确要求借款必须实际交付至借款人控制之下。因此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立有借条,而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款项。当然,如果既有借条,又能提供支付凭证,才是最理想的证据组合!

综上,今后出借款项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交付,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才是更稳妥可靠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