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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预付卡消费戴上"紧箍咒",7天"后悔药"管饱!

2025年5月1日实施的预付款新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预付式

2025年5月1日实施的预付款新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核心痛点进行了系统性改革,与以往政策相比有显著不同。

一、覆盖范围更精准,堵住“法律真空”

- 适用领域:聚焦生活消费场景,包括健身、美容、家政、托育等需多次兑付服务的领域,但一次性消费(如单次购物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如商超通用卡)不适用。

- 针对性解决“名实不符”问题:明确允许他人使用自身名义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需担责,例如加盟店跑路可追责总店,租用商场场地的商家消失后可追究未尽审查义务的商场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升级

1. “七日无理由退款”

消费者充值后7天内可无理由退款(已体验过相同服务或商品除外),相当于给冲动消费一剂“后悔药”,直接遏制商家“忽悠式营销”。

2. “霸王条款”全面失效

商家单方面制定的“不退不换”“限制转卡”“高额仲裁费”等条款被判定无效,消费者可自由转让预付卡(需通知商家且不损害其权益)。

3. 解除合同权扩大

商家迁址、擅自转让服务、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消费者因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履约时,均可解除合同。

三、严惩“跑路”行为,追责链条延长

- 三倍惩罚性赔偿:商家恶意闭店逃避退款,构成欺诈的需承担三倍赔偿;若涉嫌刑事犯罪(如诈骗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无处可藏”:不仅实际经营者需担责,默许他人使用名义的商家(如总店默许加盟店发卡)、未尽资质审查义务的商场出租方,均可能成为追责对象。

四、举证责任倒置,维权门槛降低

- 商家承担举证义务:消费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据通常由商家掌握,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采纳消费者主张,破解消费者“举证难”困境。

- 退款规则透明化:区分商家责任与消费者责任,前者按优惠价退剩余款并支付利息,后者按原价计算(若原价不合理则参考市场价)。

五、地方配套与全国性法规协同

- 地方创新:如临沂市推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细则,要求发卡商家公示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监管平台,并赋予消协更大调解权,形成“国家司法解释+地方细化规则”的双层保护网。

- 风险预警机制:多地探索建立预付卡资金监管账户,商家需按服务进度支取预付款,防止资金池被挪用。

- 新规直击“跑路潮”“退款难”“维权无门”等顽疾,通过法律威慑提高商家违约成本,同时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

- 潜在漏洞:需警惕商家通过“服务拆分”(如前7天仅提供免费服务规避退款)或“换壳经营”(如A店倒闭后转移客户至B店)等新套路。此外,消费者仍需提升理性消费意识,避免过度依赖政策“兜底”。

比如 艺博美容美发注销后强迫会员转移到悦颜国际。

总结

此次新规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对预付式消费生态的重构。它通过刚性约束商家行为与柔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结合,试图在“信任危机”中重建市场秩序。但最终效果如何,还需看执法力度与公众法律意识的同步提升。毕竟,法规能拦住“跑路的腿”,却未必能管住“冲动消费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