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4日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水路西岸国际北门前,两辆车相撞,车辆均有受损。可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时,车主张某某懵了:“自己驾车沿主路行驶,对方掉头,咋最后自己成了主要责任?”
事故与认定结果:操作不当担主责,掉头违规担次责
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玉泉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发生于2025年8月4日22时27分许。张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沿西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岸国际北门前,因操作不当,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并向东掉头的王某所驾小型汽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无严重人员受伤,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事故现场图片,张某某提供)
认定书指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主要责任;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车辆掉头的规定,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书由交通警察查干乌勒出具,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25年8月5日。
(事故认定书,张某某提供)
但张某某对认定结果存疑。她表示,事发时车辆无行车记录仪,交警调取道路监控后作出判定,从事故现场情况来看,两车的第一接触点是对方车辆的右前大灯位置,“这样看是不是红车当时也没减速?或者也是加速了?”这种对王某行驶状态的质疑,让她更难接受自己因“操作不当”承担主责的结果。同时她坚持表示王某存在实线掉头违法行为,从交通规则常理看,这种违规行为是事故主因,王某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仅因操作不当担次要责任更合理。
更让她无奈的是,当时交警态度强硬地表示“我们这就这么认定,没办法,你先签字,不认可,你去支队复核去”,在交警的引导下她当场签字,事后想维护自身权益却陷入困境:
事后张某某按交警提示申请复核,要求撤销原认定书,但2025年8月22日出具的复核结论,最终维持了玉泉区大队的原认定结果。张某某坦言,事故涉及金额不大,自己执着此事“只是想要口气,争个公道”,可复核失败让她的权益维护之路更添阻碍。
针对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相关人士称,常规认定中压线是重要依据,“谁的车压线,哪怕车身投影压线,通常负全部责任,这规则很明确”。同时提到,需区分事故性质,“故意撞车不属于交通事故,因其定义是过错或意外引发的伤亡、财产损失事件,故意撞车应由派出所处理”。
三大疑问待解:认定合理性与执法规范性引关注
此次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多重值得推敲之处。
从判定依据看,若王某确系实线掉头,按“压线即担责”逻辑,其违规行为对事故推动作用更大,为何仅负次要责任?张某某的“操作不当”具体表现、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目前无详细披露;交警调取的监控作为关键证据,记录的行驶轨迹、掉头时机及压线情况未公开,让认定公正性存疑。
从签字流程看,交警以“先签字,签了以后再说”引导签字是否合规?正常流程中,当事人签字前应充分了解认定内容与权利,交警需解释判定依据,告知异议时的复核权利,而非以模糊表述促其仓促签字。张某某因信任签字后陷入“无奈”,这一过程是否侵犯其知情权与异议权,值得探讨。
从法规适用看,认定书引用条例判定王某负次要责任,若事故地点有实线,即属“禁止掉头地点”,王某行为属严重违规,此处法规适用是否准确,需进一步核查。
这场纠纷的核心,早已不止于一起小事故的责任归属,它更关乎普通市民对交通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信任:若认定依据不透明、签字流程不规范,不仅会让当事人寒心,也可能削弱公众对交通法规的敬畏。后续相关部门是否会公开监控证据、核查认定过程细节、回应公众疑问,张某某的“口气”能否争到,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以相关方最终公开的处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