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速览
本文讲述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两地法院对同一代付款事实作出矛盾认定,导致重复支付23万元款项并陷入经营困境的维权事件,反映出民营企业在司法冲突下的维权难题及营商环境优化中的问题。
合同纠纷背景
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三维公司与金华坤公司签订总价404万元的酒店装修合同,约定由三维公司采购家具;三维公司与博大公司签订83.6万元家具采购合同,并支付5万元保证金,后金华坤公司代三维公司向博大公司支付部分家具款。
争议焦点:金华坤公司代付金额存在争议,恩施州两级法院认定为“银行转账56万元+现金23万元”共79万元,而夷陵区法院认定仅转账56万元,三维公司仍欠博大公司23.45万元。
证据链争议
23万元现金支付争议:恩施州法院依据三维公司向金华坤公司开具的79万元收据认定代付成立,但金华坤公司未提供现金支付的直接证据(如签收记录、取现凭证等),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指出收据不能单独作为支付依据,恩施州中院再审仍维持原判。
两地法院证据采信差异:夷陵区法院采信银行流水,认定金华

坤仅转账56万元,判决三维公司需支付剩余23.45万元,且该案以调解结案,执行阶段对三维公司采取强制搜查措施查扣账目致其停摆。
维权困局
经济损失:三维公司需“重复支付”23万元,叠加利息、诉讼费等累计损失超70多万元。
经营影响:夷陵区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查扣公司核心财务资料,导致业务停滞、20余名员工失业。
司法救济问题:三维公司申请撤销夷陵区调解书未获支持,“第三人撤销之诉”未被充分运用,针对司法冲突上级法院未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企业救济无门。
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司法系统问题: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未被充分运用,上级法院针对司法冲突未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司法系统内部协调机制缺位。
营商环境问题:夷陵区法院的强硬执行与恩施州法院的事实认定偏差,与湖北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十条意见》中“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的要求背道而驰,反映出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影响营商环境。
总体结论
关键发现:此案因两地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矛盾认定,导致武汉三维公司陷入“重复支付”困境,累计损失超70万元,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停摆、员工失业;暴露出司法系统在证据采信、“第三人撤销之诉”运用、司法冲突协调等方面存在问题,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对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
重要性:这些发现揭示了民营企业在面对司法冲突时维权的艰难,凸显了优化营商环境中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司法纠错机制和内部协调机制的重要性,为相关司法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提供了现实案例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