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辽宁鞍山市民苏福延奔波了数年,质疑“红酒箱装300万还钱”装不下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委会审查讨论,“认为该案不符合再审启动条件,决定不启动再审”。这一结果,似乎让这一案件走向终结,至于当事人苏福延未来还将作何打算,目前尚未可知,但青锋认为,此案或许能给不少像苏福延一样为了寻求某个结果,历经多年一直不放弃的人们,给个提醒,或者能从中找出些什么样的经验教训。
据媒体报道,苏福延夫妇质疑的“红酒箱装300万还钱”装不下一案,源起于苏福延夫妇借款300万元给鞍山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凯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叶某,从事发到现在,已历时长达13年左右。纠纷的焦点在是否归还300万元借款问题上。苏福延夫妇称没有归还,而借款方凯瑞公司叶某则“数次开庭‘仔细回忆’后称300万元欠款系通过现金的方式分两次交给苏福延”。
就这一纠纷,一审法院、鞍山市铁西区法院经审理后,以“叶某在原审第一次庭审从始至终没有表示借款已偿还完毕,凯瑞公司亦未表示已偿还借款。二被告之后表示借款已偿还,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判二被告偿还300万元借款及利息。
但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叶某提供了2016年的银行交易明细(大额取现)及两名证人(叶某司机、凯瑞公司出纳,两人为夫妻关系)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叶某及凯瑞公司在本案首次开庭时虽未当场表示借款已偿还完毕,但其在首次开庭以后通过回忆、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及寻找其他对已有利证据,系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加之“鞍山市中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苏福延一方提交的一张借款条为复印件”等,以“依据鉴定结论,结合叶某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诉争借款已偿还完毕的事实,反观苏福延一方对于其提供的借款条是否为原件应有明确认知。因此,苏福延一方对其不持有借款条原件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仅是多次申请重新对借款条进行鉴定。因此,苏福延一方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对叶某一方主张诉争借款300万元已偿还完毕、综合债权人无借款条原件、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予以确定该法律事实”。
而上述判决结果,据有关报道,历经了法院一审二审多次审理,其间还经历了鞍山市中院发回重审,到二审作出上述判决。
青锋注意到,这历经多次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中能引起人们关注的当属凯瑞公司方称是通过装红酒的纸箱分两次,也即每次150万元现金的形式归还出借方。而出借方苏福延方则表示,他“借了1.5万张点钞券(单张大小与100元人民币大小相同),并找来12支装的红酒箱进行实验,结果无法装下1.5万张点钞券”“质疑叶先生司机的证言不属实”。
从普通人的视角看,苏福延通过红酒箱装钞票的试验,应该能证实凯瑞公司“叶先生司机的证言不属实”,但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是证据。苏福延夫妇虽经申诉,辽宁省高院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审理,但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申请再审并未提交新证据支持其主张”。进而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审理过程,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故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而几乎同时,“鞍山市检察院亦以同样的理由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从2023年9月辽宁省高院作出裁定到现在已经两年过去,当事人苏福延夫妇“又通过信访及举报的形式向鞍山市中院反映问题,希望鞍山中院启动再审程序”,但其要求并未得到支持。
看过上述青锋梳理出的苏福延夫妇借款案的大概情况,有不少人很可能都会对苏福延夫妇的遭遇表示同情。
但是,人们应该认识到,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因苏福延一方提交的一张借款条,被法院通过鉴定确认为“复印件”,其在后续的申诉及“信访和举报”中没能提供足以改变原审判决的证据,其不仅没有得到法院一方的支持,也没有得以让检察院方启动监督。
说句一些人不愿听的话,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靠证据说话,否则,即便是不断“通过信访及举报”,或许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但对解决自己的问题,恐怕难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