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中潜藏的争议
2010年6月,巨某中入职兰州某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工资流水可佐证。但其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显示为2011年10月1日,与实际入职时间不符。巨某中表示该日期非其本人确认,且合同签名笔迹与本人存在差异,否认系本人签署。其认为该差异可能影响其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
巨某中称自2016年起,时任经理张某辉多次依据规章核减其工资,但扣款文件签名笔迹与其本人存在差异,其不予认可。同时,公司要求通过私人微信转账缴纳相关款项,记录显示款项流入私人账户,此方式与常规财务流程不符。他曾多次投诉,2019年7月明确提出经理无故扣款、私人转账不合规并要求处理结果。公交集团回应称已内部调查并要求其配合,但对笔迹争议及私人账户收款等具体情况未予详细说明。
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是本案主要争议点之一。巨某中查阅卷宗后发现,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多项文件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故向二审法院申请对合同签订日期及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未获准许。公交集团四分公司在2018年相关投诉回复中称,经核查不存在伪造证据及冒名签名情况,处理依据是行车视频显示其存在过错且本人已写书面检查。巨某中对这一回应不予认可,并指出其持有的工资流水、转账记录等材料与公司所述情况存在差异。
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也成为矛盾伏笔。巨某中表示,2020年1月疫情期间,他已工作满10年,依规定应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但车队长瞿某军仅安排5天,且2月发放工资时未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他多次向公司核查后,两个月后才获补发,期间,与车队长瞿某军的沟通不畅,其阻止巨某中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问题。某公交集团相关回复则确认,巨某中的5天年休假工资597元已于2020年4月10日补发。
双方在工资核减、合同签署、款项收取、社保缴纳等方面存在的争议持续积累,削弱了互信。围绕合同签署事实及相关文件效力的根本分歧进一步激化了矛盾,最终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及后续法律争议。
二、矛盾激化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争议
2020年4月,矛盾进一步升级。当月26日至30日,巨某中被车队长瞿某军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停职5天,停职结束后公司未及时安排工作,巨某中就此事与公司沟通未果,争议进一步加剧。
2020年7月6日,巨某中就五一假期未被排班一事在车队会议上与瞿某军发生争执。双方对冲突描述不一:巨某中承认询问原因后曾将包甩到桌上但未砸人,后被拉开,庭审中否认发生肢体冲突,并称是因权益长期受损而情绪激动,属正常沟通。公交集团则称其行为失当,与车队长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造成物品损坏,并指出其日常有多项违规记录且投诉较多,但未能就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2020年7月24日,兰州某公交集团依据《兰州某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下发文件解除与巨某中的劳动关系。巨某中明确表示不认同该决定,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不合法解除。并指出公司在社保缴纳、合同签署、工资支付及款项收取等方面亦存在与其相关的争议。
2020年8月18日,巨某中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文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020年7月1日后的工资,同时提交了工资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合同签名对比材料等证据以支持其主张。2021年1月21日,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请求,巨某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三、司法程序中的争议与维权之路
2021年2月9日,巨某中不服仲裁裁决,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工资流水、签名存疑的合同及私人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公司在合同、社保及收款方面存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巨某中因排班争执行为失当违反公司制度,对其主张未予采纳,认为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其诉求。
巨某中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他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认为一审判决对其提出的关于合同签署、社保缴纳及款项收取等方面的关键事实未予充分核查认定,自己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巨某中遇事未冷静处理,与领导发生争执激化矛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公交集团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支持其关于合同鉴定的申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巨某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主张原审存在事实认定及程序错误,重点指出公司通过私人微信转账收款、合同日期与工资流水矛盾、签名存疑等问题,要求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将材料转交处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回复称,经核查未发现所反映问题,建议其提供新证据,但未对私人账户收款、合同日期及签名等问题的具体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2025年,巨某中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微信转账收款方信息、合同签名对比样本等材料,经最高院及省高院转至兰州市中院。同时,其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对合同签名及日期进行笔迹鉴定,核查公司社保缴纳情况及私人微信收款性质,法院已立案并发受理通知。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同签署、社保缴纳及款项收取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工资诉求是否成立。巨某中认为其提交的关键证据未获采纳,且不认可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公交集团则坚持解除合同合法、原审正确,对巨某中所提签名、合同日期及收款等问题均不予认可。
四、权益保障的思考与期待
本案劳动关系纠纷历经多年,涉及工资、合同真伪及解除合同等争议,耗时耗力,引发了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思考。劳动关系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报酬休假等权益并规范制度执行,劳动者亦应遵守合法规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公正回应诉求,劳动者需依法依程序理性维权。
司法是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审理中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保障诉讼权利,是公正裁决的基础。目前,该案再审已由甘肃省高院立案,正在依法审理。通过司法程序厘清事实、依法裁判,对定分止争至关重要。此事提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畅通沟通,劳动者须理性依法维权。各方期待案件依法妥善解决,使当事人权益得到维护,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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