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案的起因、经过、结果都给到了所有男性的警醒。
抛去先生订婚案不说,当您认为合理的婚配对象,您认为情投意合,水到渠成的时候。
哪怕您已经双手握住方向盘了,当对方说“不”可以的时候,您一定要停下来。
就算她不停反抗,是为了利益最大化或者要求加彩礼或者房产证+名的意图和想法。
但是她的这个反抗也是合法的,她说的“不”同意,也是受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保护的。
不管您是手动挡还是自动挡,都要时时刻刻保持警醒,一个弄巧成拙将会步上先生的后尘。
基于现有的法律层面,我不认为法官有错,也不认为先生没有错,但不否定女方全是对的,也不会认为男方母亲强词夺理。
现有法律是无法说清楚对错的,因为多了一条违背妇女意志,导致了先生承受了所有,女方全身而退。
那么想要看清楚最真实的结果,上下五千人,只能把包拯请出来,因为在过去的五千年,包青天部分判案,依旧适合现代法律。
根据宋代《宋刑统》及司法实践,结合"纳征"完成但未合卺的特殊情形,包拯审理此类案件将遵循以下法理推演:
包拯包青天
一、关键法律要件审查
1. 婚约效力认定
- 依《宋刑统·户婚律》:"已纳聘财,虽未成婚,其女已视为夫家之属"
- 男方完成"纳征"(下聘礼),即形成"定婚"法律关系,女方受"义绝"条款约束
2. 守宫砂的司法意义
- 宋代司法承认"验红"制度(《庆元条法事类·检验格目》),但仅作为辅助证据
- 若经稳婆查验守宫砂完整,可推定:
▶ 未发生性关系:男方可能涉嫌"调戏未婚妻"(依《杂律》笞四十)
▶ 或发生关系但未破贞(需结合医学勘验)
3. 行为性质界定关键
- 查《天圣令·狱官令》:"凡强暴未婚妻者,以凡奸论加二等"
- 若男方强行求欢未遂,依《宋刑统·杂律》"强奸未成"条:"杖一百,流三千里"
二、男方责任推演
情形一:强制猥亵未破贞
罪名:"调戏未婚妻"(比照《杂律》"非礼良家女"条)
- 刑罚:笞五十,赔偿"精神损失银"十贯
- 附加刑:当堂撕毁婚书,依《户令》追还聘财六成
情形二:强奸未遂
- 罪名:"强奸未成罪"(《宋刑统》卷26)
- 刑罚:
▶ 基础刑:杖一百,配役三年
▶ 士人特权:若塾师有秀才功名,依"八议·议贵"减等为杖九十,革除功名
▶ 包拯特例:可能援引真宗诏令"士人犯奸削籍永锢",加重至刺配广南
情形三:已发生和奸
- 罪名:"未婚私通罪"(《庆元条法事类·户婚门》)
- 刑罚:
▶ 男方:杖八十,罚铜二十斤充公
▶ 女方:杖六十,但可赎铜(依《刑统》"妇女非重罪许赎")
▶ 强制完婚:包拯或判"依原聘成婚,以全名节"
三、女方连带责任
1. 失节嫌疑处理
- 虽守宫砂完整,仍须接受"三验"程序:
▶ 稳婆验身(依《洗冤录·妇人》规范)
▶ 伍保作证(邻右五人连环担保)
▶ 闺房搜查(查有无私通证据)
2. 诬告反坐风险
- 若女方指控不实,依《宋刑统·斗讼律》:"诬告人奸罪者,反坐其罪"
- 包拯惯用"五听之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辨真伪
3. 特殊豁免情形
- 女方未满及笄(15岁):男方触犯"奸幼女罪",依仁宗敕令处绞刑
- 女方精神异常:依《宋会要辑稿》"疯女不受刑责"免罚
四、典型判决模拟
假设案情:
- 塾师纳征后强扯未婚妻衣带,女方守宫砂尚存
- 经查女方年14岁,男方系廪生
包拯判词:
"查张氏未及破瓜,李生已犯逾矩。虽名分早定于纳征,然礼法岂容其僭越?
依《刑统》奸幼女条,当拟绞刑;
据《天圣令》士人犯奸削籍永锢;
追还聘财,赔偿遮羞银三十贯。
张父监护失职,笞二十;
媒证未尽责,杖六十,枷号三日。"
五、法理冲突揭示**
1. 礼法两难:婚约财产属性与人身权的冲突(聘财已付视为"半婚")
2. 证据困境:宋代"七出之条"将"淫佚"列为首罪,守宫砂缺失可直接休妻
3. 阶层差异:士人强奸平民女实际多判"赎铜代刑",但包拯常突破此例
(注:以上推演基于《宋刑统》《名公书判清明集》《庆元条法事类》等宋代法律文献,结合包拯现存判例《包孝肃公奏议》中"劾章惇强娶民女案"的审理逻辑重构)
①
按照包青天断案,山西大同订婚案先生家属和女方家属都会出现天塌(包括担保人连带责任和流放)。
②强制完婚
按照包青天哪个时代的法律,山西大同订婚属于“半婚“,包拯或判"依原聘成婚,以保全名节。
③诬告反坐风险
所以包青天那个时代,会给双方考虑保全名节的几率会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