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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出了新规?我让Deepseek分析后彻底沉默了

最近经常刷到关于劳动法出了2025版的说法,新旧对比之下看上去好像更利民,于是兴冲冲地跑去翻找了一通。出于职业的敏感,我

最近经常刷到关于劳动法出了2025版的说法,新旧对比之下看上去好像更利民,于是兴冲冲地跑去翻找了一通。

出于职业的敏感,我没有直接查看一些账号分析的对比,本打算先看看新法到底说了啥,可困扰的是,翻完全网,都没找到所谓的新法全文,而法律网的查找栏也看不到一丝痕迹。

于是乎,我只好求助万能的AI,结果一看完,更沉默了,喵喵我从业近10年,就算正儿八经接触劳动纠纷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所谓喜大普奔的好消息不一直在默默执行的嘛?

今儿我们来对比下所谓新旧差到底在那里,其实啊,只不过是一些地方差异和法律解读的错觉罢了。

合同问题

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可一直是劳动法的规定,不过有2点需要注意:

1. 未签订劳动合同是指超过1个月未签订的情况。且如果超时1年则将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双倍工资是追究11个月的,还是超过1个月后到员工追究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说明,所以主观裁定的可能性也极大。

2.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方在员工,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员工一直拒绝,公司需要保留证据,二就有点极端,就是员工本人负责此事。曾经观摩过一个案例,就是HR自己未签订合同,最后去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员认为因为和员工签订合同本就是HR的工作职责之一,未给自己签订合同不属于公司问题,败诉。

关于电子合同,原劳动法未有规定,但新法未见,不过这类只不过是形式更新内容主题不会有什么变化,所以更多企业方如何做到电子章合法合规的管理。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原有规定本就包含了连续工作满10年和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这两种条件。

此外,对于初次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公司,如果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同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样,本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却不愿签订的,一定需要添加一份知情同意书避险。

薪酬问题——主要的纠纷

ai告诉我,加班工资的基数新规是按实际月收入计算不再仅按基本工资,这块原法是没有规定的,我看了引用来源是来自于个别城市的案例(比如南京,梅州),那么只可能是一种情况,加班工资的核算更多是依据当地工资支付条例。

让员工遗憾企业欣慰的是,至少在四川,基本是同意采取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核算基数,只要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即可。而只要公司制度上说明这点,未来也没得打。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加班工资,病假和医疗期工资的核算同样依据的是当地工资支付条例。就拿川渝两地,虽然隔得近,但四川的病假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即可,而重庆则需要考虑员工的累计工龄,司龄和自己的工资几方面的因素,差异之大。

哎~~~~

而对于短期工作,实际也就是一些行业的所谓试岗潜规则,给你7天或3天的无工资试岗期自由选择,本就是一直不允许的灰色的地带。

但为何大家吐槽厉害追究却不多呢,因为这种职业通常是销售客服,工资低,流动大,折算下来工资不过百来块,真要追究又不是马上能要到。费时费神,所以很多人也就懒得计较,但也就纵容了这个现象的延续。

社保问题

一直以来试用期必须买社保就是劳动法的底线,不过兼职和临时工要看签的什么合同,雇佣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兼职和临时工如果签订的是兼职合同,那么是属于民事关系的,出现纠纷参考的是《合同法》而非《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以还是不要被误解或指责为什么企业不给兼职买社保。

只是现在意外太多,企业怕担责的话,往往会给兼职买一份意外险或者单独的工伤规避风险。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判断兼职和临时工也不仅仅看签订的合同哦,还看管理和工作时长,如果兼职同样受到公司的制度的管理,并且工作时长每天超过4小时,每周超过了24小时,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隶属劳动关系而追究社保等相应的权益哦!

至于所谓的残保金,答案都是错的。是30人不是300人,而且这个是税务管的,跟劳动法没有太多的关系。

再说年假,也一直提倡的是未能及时安排的年假可按3倍工资补偿,只不过大部分企业没有主动去做而已,也有企业干脆春节假延长的福利折算成年假。

补偿金

一直以来,2N是赔偿金,N是补偿金,2N是违法辞退,N是合法辞退,一直都存在,大家需要好好阅读理解劳动法的第37到40条;

关于通知义务:目前我所了解的案例,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可以只按N赔付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从网上找到的结果看,极有可能也只是地方自己的规定哦。

关于末位淘汰:早就被证实是用来恐吓无知者的了,尤其是销售。同时记住,无论是不是末位淘汰,企业若以“不能胜任”为条件辞退的,都是需要有“经过培训或调岗”这样的先决条件,所以现实中,尽管很多企业辞退你的本质因为你不能胜任——有可能是你的能力,态度或者和领导团队契合度吧,但是最后签署的时候,都会用“协商一致”作为最完美的原因。

特殊保护

其中真正有新变化的是对新业态劳动者的保护,但同样应该至少地方法规的新试点。

纠纷处理与时效

跟五一样,应该是地方新调控,就好比去前些年去政府机构办事减少“多趟跑”的问题一样,但真要提速其实还是很难的。因仲裁受理时间本来就很快,难的是排期,如果案子多,排期自然就多,这是无法抗拒的事实。

其次就是裁决书生效到执行的周期,仲裁院和法院是独立的,所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得去法院,又是排期,会快一些,45天有些不现实,但能不能改变某些企业最长给你拖2年的结局希望能有所改变吧。

最后是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纠纷的基调,但考虑到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所以很早就提出了公司方是有义务出具由公司承担的相关证据的,比如考勤,监控等员工无法获得的证据。然而真正的问题是,由公司方出的证据能多少有利员工来左右最后结局?所以通常还是建议员工最好自行保留一些能采用的证据为妥。

写在最后:

虽然这些方面的权益是我早得知的信息,但值得思考的是,为何它又打着新规的旗号热闹在网络呢,我想大抵是这两年的纠纷实在太多太多了。

打工者苦排期取证拿钱久亦,想我还在职场时,也遇到一些律师或法务信誓旦旦地给我包票——仲裁我们也不怕,先拖个他一两年,让我后怕。

那么回到本心,其实现有的法律还是比较完善的,与其盼新,不如好好把握以下几个法律要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赢回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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