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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能·智库支撑,屈新峰律师胜诉“未过户物权不成立”案

近日,由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媒汇平台负责人屈新峰律师领衔的专业团队,就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购房人主张排除执行并确

近日,由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媒汇平台负责人屈新峰律师领衔的专业团队,就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购房人主张排除执行并确认所有权”案件,取得法院终审胜诉结果。该案通过“法律+媒体+专家智库”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归属中的核心地位,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情概要】原告孔某(化名)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的六套商业用房,并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因开发公司涉及其他债务纠纷,房屋早在2015年即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交付和办理过户。孔某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及确权之诉,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最终上诉至上级法院。

屈新峰律师

【争议焦点】孔某作为全额付款的购房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能否成立?

【律师策略与办案过程】屈新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织律所诉讼团队深入研判案情,同时联动法媒汇平台进行舆情分析与案例检索,并邀请民事物权领域专家参与论证,形成多层次辩护方案:

法律层面:严格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及《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主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事实梳理:强调房屋未实际交付、未办理登记,且用途系商业而非居住,不符合“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特殊保护条件;

类案支撑:通过专家智库提供相似判例与理论支持,强化辩词说服力;

媒体监督:适时通过法律媒体平台发声,保持案件关注度,推动程序公正透明。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虽已支付全款并签订合法买卖合同,但因房屋未过户登记,其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所有权,同时不符合《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可排除执行的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再次明确:

购房人仅凭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取得物权;

非自住型商业购房不适用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特殊保护规则;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对买受人权益的审查将严格遵循法定要件,防止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

【屈新峰律师点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本案通过法院的裁判,再次彰显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根本地位。我们也借助媒体与智库的力量,将个案转化为普法资源,助力更多群众理解法律、敬畏规则。荣丰律师事务所与法媒汇平台将继续坚持‘法律+媒体+智库’三轨模式,为当事人提供真正有深度、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也凸显了多元化解法律争议的时代趋势,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