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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19 岁男子称月饼藏 “塑料片”,敲诈十家酒店非法获利近 5 万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基本案情】随着国庆与中秋双节临近,高档酒店的月饼礼盒成为热销品,然而有人却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随着国庆与中秋双节临近,高档酒店的月饼礼盒成为热销品,然而有人却借此动起了歪心思。19 岁的凌某在一个月内,专门购买多家高档酒店的月饼礼盒,谎称其中暗藏 “塑料片”,接连敲诈十家酒店,非法获利近五万元。目前,凌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上海静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9 月 25 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了这起特殊的敲诈勒索案件。事件要从 9 月 4 日晚说起,静安公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接到辖区内某高档酒店报警,称一名叫凌某的男性顾客,以 “在酒店月饼中发现塑料片” 为由,向酒店索赔 4980 元。凌某声称,他将月饼赠予亲友后,亲友家的儿童食用时发现了异物,这让他 “颜面尽失”,还威胁酒店若不赔偿,就通过网络公开此事。酒店为维护品牌声誉,虽最终支付了赔偿款,但怀疑凌某是恶意索赔,于是选择报警。

接到报案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从凌某的银行账户线索入手,发现其收款账户近期有多笔来自上海、苏州、杭州等地高档酒店的转账记录。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警方发现,这些酒店都遭遇了与上述酒店类似的敲诈:凌某以 VIP 客户的身份在网上订购酒店最贵款的月饼,之后便声称亲友在月饼中吃出塑料片,再以曝光事件相威胁,要求酒店支付高额赔偿。

掌握相关线索后,警方缜密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凌某的踪迹,并于 9 月 17 日中午,在凌某位于外省的家中将其成功抓获。到案后,凌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交代,从 2025 年 8 月中旬开始,他就通过网购的方式,专门挑选多地高档酒店推出的月饼礼盒。等到礼盒到手,他就自编自导,伪造亲友吃到月饼异物的现场,再以曝光为要挟向酒店施压,索要高额赔偿。

承办民警介绍,凌某的作案手法十分固定:通常先将月饼咬开,把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片塞进去,然后拍摄相关视频和照片发送给酒店客服,接着用一套 “将会在网上曝光” 的统一话术向酒店施压。多家酒店为了避免声誉受损,都选择息事宁人,接受了凌某提出的 “退一赔十” 和解方案,还与他签署了相关协议。截至案发,凌某通过这种方式成功敲诈了 10 家酒店,非法牟利总计 48000 余元。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7号],[2017.03.09发布],[2017.04.01实施]

量刑标准: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加重情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2、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3、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4、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5、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常见问题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