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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维权路漫漫:七旬老人邬建设的合伙纠纷与土地权属之争

“从 2015 年到 2025 年,整整十年,我像在法律的迷宫里打转。”72 岁的邬建设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梅庄镇横溪

“从 2015 年到 2025 年,整整十年,我像在法律的迷宫里打转。”72 岁的邬建设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梅庄镇横溪村的家中,手里攥着一沓厚厚的法律文书,纸张边缘已被反复翻阅得泛黄。十年维权路让这位古稀老人的眼角刻满了疲惫,却眼神坚定。邬建设的维权之路围绕两大核心展开:一是 2008 年汶川地震灾区援建项目引发的合伙协议纠纷,二是家中 25.3 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争议。这两起案件涉及多家法院、行政机关,历经数十次庭审、上百次信访和复议,期间暴露出多起法官违纪违法问题,案件反复审理却迟迟未能得到公正解决。

合伙纠纷:口头约定有佐证,法院多次违纪致案件久拖未决

时间回溯到 2008 年 5 月,汶川特大地震后的灾区重建工作紧锣密鼓。时任南昌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胡某,与胡某某、胡某某三人合伙承接了四川省汶川县的活动板房援建项目。因项目需要,三人邀请邬建设加入合伙,四人达成口头协议:以南昌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项目,利润四人均分。

根据邬建设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及庭审陈述,四人分工明确:胡某某负责与灾区重建指挥部对接承接项目,胡某负责采购材料到成都并协助胡某某,胡某某负责工地接货与施工,邬建设则在成都负责将胡某送来的彩钢卷送至供货商工厂加工成板房所需规格,再运送至工地。“当时联系供货商的所有事情都是我一个人经办的,汶川项目结束后,我们在四川对过一次账,回南昌后又对了一次开支账,四个人都认可了账目情况。” 邬建设回忆道。据邬建设及第三人胡某某、胡某某估算,该援建项目盈利约 300 万元。“胡某某和胡某某都通过各种手段从胡某那里拿到了 50 万元分红,我向胡某提出同样的分红要求,他却以我帮助供货商接取公司货款为由拒绝支付。” 这一说法在庭审中得到了胡某某签字证实,胡某某也间接印证了该情况,但胡某始终予以否认。

2015 年 12 月,邬建设首次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昌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胡某支付工薪款、材料款等共计 109 万余元。该案由青云谱区法院时任院长刘某某负责,审理法官存在违纪违法退庭、强迫撤诉等行为,邬建设拒绝撤诉后,法院隐藏关键证据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 529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邬建设向中央在江西巡视组投诉后,法院迫于督促承认错误,刘某某院长在会议上承诺 “无条件审至案结”,并任命立案庭长付某某为案件负责人,邬建设提出退还诉讼费的要求,却遭院长拒绝。

2016 年,在法院要求下,邬建设变更诉求,再次起诉要求胡某支付 50 万元合伙利润及相应逾期利息,案号为(2016)赣 0104 民初 1606 号。庭审中,承办法官孙某某将邬建设提交的两份关键证据遗失,事后作出 “自动撤诉” 裁定书却未送达。半年后,邬建设凭身份证调取卷宗,才发现这份捏造的撤诉裁定书。2018 年 2 月,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以(2018)赣 0104 民申 2 号民事裁定书,正式承认此前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存在程序错误,裁定再审。

此时青云谱区法院已更换院长为赵某某,再审案件由法官官某某审理。邬建设的案件负责人带领其找到官某某质询时,对方明确表示 “该案是院长赵某某定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仍以(2018)赣 0104 民再 3 号民事判决隐藏关键证据、捏造事实,再次驳回邬建设的诉讼请求。邬建设多次试图联系赵某某院长,均被其刻意躲避。

邬建设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后,2019 年,中院以(2019)赣 01 民再 32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再审判决,发回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承办法官廖某某不仅以违纪违法理由作出发回重审裁定,还要求邬建设书面承认其裁定正确,态度嚣张至极。案件发回后,青云谱区法院院长赵某某故意压案不立,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巡查组接到邬建设举报,直接致电赵某某本人后,案件才得以立案。法院曾于 2020 年 2 月 4 日、2020 年 7 月 20 日两次向邬建设送达开庭传票,却均未如期开庭。最高检巡查组离开后,赵某某院长勾结新建区法院相关人员,违纪违法将案件转移,案号为(2020)赣 0104 民初 1950 号。新建区法院接收案件后未依法立案,邬建设多次前往询问均无人理睬,邮寄信函咨询院长也未获回复,案件就此 “消失” 三年。

2022 年 7 月 15 日,青云谱区法院时任院长李某某出具《关于邬建设反映法官故意枉法裁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 “本案四件案承办法官无违法违纪”,与法院此前自行承认的案件错误形成鲜明矛盾。

2023 年,中联办将邬建设的案件列为江西省重点督办案件。经调查确认,赵某某存在违纪违法移案行为,南昌市中院责令新建区法院调查后,认定青云谱区法院、新建区法院移案属违纪违法,要求青云谱区法院副院长江某某接收错案,但江某某明确拒绝。最终南昌市中院裁定青云谱区法院再审,案号为(2023)赣 0104 民初 5412 号 —— 这起错审十年的案件,仍被定为 “民初” 案件。

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胡某某伪造了一份邬建设未签字、且无原件的材料,以 “建设” 二字签名为由申请司法鉴定。因未提供原件、未履行摇号程序,且未经邬建设签字同意,鉴定中心不予鉴定,伪造证据之事败露。邬建设向青云谱区法院时任院长吴某某举报投诉,吴某某不仅未依法处理,反而予以包庇,还强行要求邬建设再次交纳诉讼费。2025 年 11 月 5 日,南昌市中院副院长喻某某到青云谱区法院调取全部卷宗,再次明确邬建设无需交纳诉讼费。

此外,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廖某某、喻某某曾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2024 年 12 月 17 日、2025 年 4 月 1 日、2025 年 5 月 13 日、2025 年 7 月 1 日、2025 年 10 月 21 日,先后六次在南昌市信访局接访邬建设,受理其投诉举报后均未给出任何实质性处理结果。2025 年,中央巡视组接到邬建设的举报投诉,江西省纪委监委通过带条码信访件转交法院,仍未得到理睬。

庭审中,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合伙关系的认定与证据采信上。邬建设主张四人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提供了口头约定的相关证人证言(含胡某某签字证实材料)、账目核对记录等证据,且胡某曾出具证明明确 “四川工地的材料款与邬建设无关”,恰恰能佐证其合伙人身份而非员工。但被告胡某辩称,案涉项目系南昌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独立承接,邬建设仅为项目保管员或发货员,并非合伙人,且公司并未盈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法院认定邬建设 “未能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始终未获支持。

另需说明的是,在(2023)赣 0104 民初 5412 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申请对邬建设提供的工资材料中 “建设” 二字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但因胡某拒绝到鉴定中心采集样本,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4 年作出《终止鉴定函》,导致相关事实无法通过专业手段核实。

土地争议:权证与事实不符,法官违法与行政不作为交织

在合伙纠纷诉讼的同时,邬建设的另一项维权也在同步进行 —— 其位于梅庄镇横溪村大众山的 25.3 亩林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该林地是邬建设承包的荒置数十年的荒山,经其悉心栽种树木后,遭遇村干部、镇政府干部铲树挖土、变卖土方谋私利等侵权事件,维权过程中同样存在法官违纪违法及行政机关不作为问题。

2006年10 月25 日,邬建设取得该地块的林权证(证号:0360124170901MDYMSY04001),登记林地使用权期限为 30 年,至 2036 年 3 月 3 日终止,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林种为防护林。林权证登记的 25.3 亩林地中,包含 8.8 亩和 12.7 亩两个关键地块,且存在多处权属及侵权纠纷:

其一,8.8 亩林地被村干部铲树挖土用于建房。横溪村委会曾召开会议,作出取消邬建设该地块承包权的决定,并有会议记录存档于案卷中。邬建设诉至进贤县人民法院后,法院虽认定其 “承包 100 亩荒山受法律保护”,却以 “被告铲树挖土建房审批程序合法” 为由,作出 “权大于法” 的判决,未支持其维权诉求。

其二,12.7 亩林地因村委会建设办公楼和卫生所需要,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与邬建设签订《关于调出部分大众山承包面积的合同》,约定邬建设将该 12.7 亩林地转给村委会,村委会将第三人邬某某承包的 20 亩果园地交由邬建设承包,待邬某某 2013 年承包期满后交付。但 2014 年邬建设准备接管果园地时,发现该地块已被确权给其他村民,无法使用。邬建设就此讨要五年无果后诉至法院,2019 年,进贤县人民法院以(2019)赣 0124 民初 451 号民事判决,以 “无赔偿标准” 为由驳回其诉求;邬建设上诉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20 年,进贤县法院以(2020)赣 0124 民初 441 号民事判决,再次以 “无赔偿标准” 判决其败诉;2021 年,该院又以 “超诉讼时效” 为由驳回其诉求。2023 年,进贤县人民法院以(2023)赣 0124 民监 1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20)赣 0124 民初 441 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同年,以(2023)赣 0124 民再 3 号民事判决,判令按年产值向邬建设赔偿损失。从 2008 年林地被调换讨要,到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该案耗时长达 22 年。

邬建设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赣 0124 执 817 号,但执行法官付某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既未要求被执行人提交财产报告,也未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疑似因邬建设此前举报投诉法官故意违纪违法而进行报复。退耕还林属于邬建设的合法诉状,法院2025年2月19号收了立案诉状,却10个月不开庭。无奈之下,邬建设被迫接受了一份带有侮辱性的调解协议,约定赔偿款分 7 年支付,但截至 2025 年 11 月,该调解协议仍为一纸空文,邬建设未收到分文赔偿。

其三,林权证登记的 25.3 亩林地与实际面积严重不符。2023 年,进贤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林地实地面积仅为 10 亩,较登记面积少 15.3 亩。此前,邬建设仅知晓林地面积短缺,却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多次向梅庄镇政府、进贤县林业局反映情况,要求核查面积并变更林权证登记,均未得到理睬。邬建设认为,进贤县林业局在初始登记时故意多登面积,存在行政不作为及违规登记问题。

更让邬建设痛心的是林地遭到的严重破坏。山上的树木被村干部和镇政府干部铲除,土层被挖走变卖谋私利。邬建设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后,梅庄镇政府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4 月 1 日两次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均称 “铲树挖土不存在,不属实”,时任镇党委副书记刘某某在回复江西信访时也作出相同表述。经进贤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作出进府复字(2024)第 145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梅庄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告知邬建设可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4 年 5 月 24 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承办法官徐某某主持庭审,进贤县司法局、林业局、梅庄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场,要求邬建设撤诉,邬建设未提出任何额外要求便同意撤诉,案件退回进贤县,由县林业局负责处理。但林业局迟迟未推进,邬建设再次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2025 年 1 月 26 日该案开庭。2 月 20 日,徐某某法官通知邬建设到法院,邬建设到场后发现林业局相关人员也在场,徐某某逼迫其撤诉长达一上午,最终形成谈话记录,明确 “进贤县林业局未按期处理则邬建设可再次起诉”,并有林业局局长签字、法院认可。然而,当日徐某某便作出(2025)赣 7101 行初 25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 “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邬建设收到裁定书后,立即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邮寄信函,说明被迫撤诉的经过,并要求法官提供其主动申请撤诉的证据,但法院未予回复。邬建设前往进贤县林业局询问处理结果,对方不予理睬,并称 “是法院要求撤诉”,徐某某的助理危某某在与邬建设通话时,也承认 “是法院建议林业局撤诉”。

2025 年 2 月 19 日,邬建设依据进府复字(2024)第 145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起诉状,立案庭接收后至今未开庭。2025 年 5 月 26 日,邬建设持此前的谈话记录再次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起诉状,立案庭予以接收;9 月 1 日,法院通知其按要求修改起诉状,邬建设修改后提交;11 月 12 日,法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邬建设足额缴纳;11 月 20 日,法院又要求其补正材料,邬建设完成补正并提交,但案件仍被持续拖延。

此外,进贤县林业局曾出具两份调查报告,承认 “铲树挖土面积超 10 亩,深度达 5 米”,但以 “无法认定赔偿” 为由推诿责任。对于横溪村书记邬某某、铲土人万某某均承认的 “镇政府、土管所、派出所曾出警抓获挖土人” 这一事实,调查报告避而不谈,对林地面积短缺 15.3 亩的核心问题也只字未提。

执行困境与司法救助阻碍:胜诉文书成 “白条”,维权成本高昂

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邬建设遭遇的不仅是实体权利的争议,还有执行阶段的困境与司法救助申请的阻碍。在(2024)赣 0124 执 817 号执行案件中,进贤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向梅庄镇政府及中国农业银行进贤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并提取横溪村委会名下账户存款 108000 元,但截至 2025 年 5 月,该款项仍未执行到位。“法院说村委会账户没有足够资金,可村委会有集体资产,还有村账镇管的资金,为什么执行不了?” 邬建设多次向执行法院询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2025 年 5 月 20 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法官接待邬建设时表示,会由执行局局长联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情况,但此后仍无实质性进展。

诉讼费用的负担也让邬建设不堪重负。多年来,他为两起案件支付了数万元诉讼费、律师费及交通费,家庭经济陷入困境。2016 年 10 月,邬建设向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但法院以其未提供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免交或缓交证据为由,未予批准,最终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 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邬建设表示,自己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多次申请均未获批准,“法院要求提供低保证明等材料,可我虽然困难,但没办过这些证件,难道就不能获得救助吗?”

合理诉求:盼依法查明事实,追责违纪违法者,还当事人公正

“我已经 72 岁了,不知道还能等多久,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邬建设抚摸着一沓沓泛黄的法律文书,眼神中满是执着。十年间,他为了维权辗转于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行程累计数万公里,花费了毕生积蓄,承受着身体与精神的双重压力,却始终未放弃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公道。他的坚守,早已超越了个人权益的诉求 —— 这不仅是一位古稀老人对清白与公正的执着追索,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深刻践行。在一次次程序空转、一次次权益受损的困境中,他从未动摇对法律的信仰,用十年光阴书写着普通民众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邬建设的十年维权路,像一面镜子,照见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的短板与不足,也折射出法治进程中需要跨越的障碍。他所期盼的,不仅是属于自己的 50 万元分红、被侵占的林地权益,更是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推动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法官违纪违法、行政机关不作为等问题,让司法程序回归公正高效,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保障,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法治的尊严才能真正树立,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落地生根。这份跨越十年的执着,终将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微小却坚定的力量,照亮更多人寻求公道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