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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采石场转让到多年诉讼:浙江男子刘松汉的困境

2011 年,一场涉及采石场生产设备和加工经营权的转让,让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的刘松汉卷入了一场漫长且复杂的司法纠纷

2011 年,一场涉及采石场生产设备和加工经营权的转让,让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的刘松汉卷入了一场漫长且复杂的司法纠纷,多年来,他不断奔走维权,案件背后的诸多争议也逐渐浮出水面。

纠纷缘起:采石场转让引债务争议

从采石场转让到经年诉讼:浙江男子刘松汉的司法维权困局

2011 年,一场关乎采石场生产设备与加工经营权的转让交易,将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居民刘松汉拖入了一场漫长而复杂的司法纠纷。十余年间,他为维护自身权益四处奔走,案件背后潜藏的诸多争议,也在一次次诉讼与调解中逐渐浮出水面。

纠纷缘起:采石场转让埋下债务 “隐患”

2011年5月,刘松汉与陈某祥共同从潘某明手中受让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钱家坪乡沙田溪村的辉华采石场 —— 包含该采石场全部生产设备及加工经营权,双方约定转让总价为230万元,当时尚欠80万元未支付。为此,刘松汉与陈某祥共同出具借条,明确约定欠款于2011年10月归还,若到期未能履约,则以采石场设备作为抵押。

然而在刘松汉看来,这场转让从一开始就暗藏 “陷阱”。他称,潘某明提供的转让合同内容与实际约定金额存在出入,自己与陈某祥是被潘某明及采石场原业主共同设计的圈套所误导。此后,潘某明就尚未支付的80万元欠款向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滨江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审理后,该案均被裁定发回重审。

2014 年5月中旬,潘某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两起关联案件合并审理,主张的金额调整为50万元。其中,杭滨商重字第1号案件中,明确债务人陈某祥需偿还40万元;杭滨商重字第2号案件中,则要求债务人陈某祥与刘松汉共同偿还80万元。

这一合并申请让刘松汉提出质疑:两起案件的被告主体并不完全一致,不符合法定合并审理的条件。更让他感到蹊跷的是,早在 2013 年 12 月 29 日,陈某祥为摆脱杭滨商重字第 1 号案件的债务牵连,已与岑某(刘松汉称其为陈某祥情人)签订转让协议,将自己在采石场的股份、相关债权及债务一并转让给岑某。

调解疑云:跨省调解的 “反常” 细节

2014 年 5 月中旬,滨江法院的钱某庭长带领法警队长、人民陪审员等一行人员,专程前往湖南常德某宾馆开展调解工作。对此,刘松汉提出诸多疑问:当时除了他与岑某在湖南,案件的另外两名关键当事人(潘某明、陈某祥)均在浙江,为何调解地点要选在湖南?且调解所在的宾馆房间内未配备监控设备,无法完整记录调解过程。

最终,调解现场达成协议:陈某祥自愿支付 5 万元,刘松汉需支付 45 万元。扣除此前已支付的款项后,刘松汉与岑某实际需再支付 3.5 万元。刘松汉回忆,当时妻子曾向钱某提出疑问,为何不在调解协议中直接写明 “实际支付 3.5 万元”,钱某给出的解释是 “法院会去执行 41 万元的暂扣款,你们只需实际支付 3.5 万元即可”。正是基于对法官的信任,刘松汉才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但事后回想,刘松汉认为整个调解过程 “疑点重重”:既然陈某祥早在 2013 年 12 月就已将股份及债务转让给岑某,调解时理应出示转让协议,由岑某承担相关债务。可陈某祥不仅未拿出协议,反而主动愿意承担 5 万元调解费用,这一行为完全不符合常理。

直到后来,刘松汉才得知关键细节:因债权人潘某明未在那份债务转让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并未生效,陈某祥依然是杭滨商重字第 1 号案件的法定债务人。他怀疑,陈某祥的女儿陈某与钱某、潘某明存在勾结,实则是想通过调解将本应由陈某祥承担的债务,变相转嫁到自己身上。

维权之路:冻结、诉讼与 “曲线救国” 的落空

2014 年 5 月 23 日,刘松汉收到滨江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却发现文书中仅写明 “刘松汉需支付 45 万元”,此前调解笔录中约定的 “扣除相关款项” 内容未被提及。意识到调解书可能存在问题后,他立即赶往杭州寻找陈某祥,两人一同前往省高院,找到正在此处进修的钱某。

面对质疑,钱某解释称 “41 万元暂扣款的收条原件在陈某手中,让陈某祥将收条拿到法院,执行时会将这部分款项扣除”。由于当时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且对法官仍有信任,刘松汉再次选择相信钱某的说法。

然而,2017 年 10 月,湖南当地法院收到滨江法院的财产冻结执行书,刘松汉此前在湖南法院执行到的 45 万元款项被依法冻结。他按照钱某的要求撰写执行异议书,并提交给滨江法院的陈某军,对方表示 “会处理,款项可解封退还”,但冻结状态始终未解除。刘松汉再次找到钱某,得到的回复却是 “别怕,大不了案子重审”。

此后,刘松汉多次前往滨江法院,找到分管副院长王某及负责信访的黄某,详细陈述案件经过并提交相关证据。2018 年农历新年初七,法院告知他 “可邮寄重审材料”,但一个月后,他收到的却是 “不予受理通知书”—— 此时,案件法定的六个月重审期限已过。多年的奔波与失望让刘松汉精神几近崩溃,一边通过上访反映问题,一边频繁前往滨江法院寻求说法,但事情始终被拖延,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2019 年 11 月,滨江法院院长池某江接见了刘松汉夫妇。当刘松汉提及 “41 万元暂扣款实际在湖南采石场业主罗某辉手中” 时,池某江建议他 “起诉陈某祥与岑某,通过诉讼逼迫二人与罗某辉打官司”,并称这是 “将错就错、曲线救国” 的解决办法。并且向刘松汉夫妇口头承诺官司打赢后,冻结的41万元可以返还给他们。

按照这一建议,刘松汉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打赢了(2019)浙 0108 民初 6856 号案件。但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浙 01 民终 1250 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结果没想到胜诉后,被冻结的款项还是被法院划扣支付给了潘某明。本想着自己能彻底摆脱债务纠纷的刘松汉,却再次陷入困境 —— 这场胜诉并未解决核心问题。

2022 年,滨江法院作出(2022)浙 0108 执 25 号执行裁定,以 “岑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由,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至此,刘松汉才意识到,所谓的 “将错就错、曲线救国”,不过是又一次敷衍与拖延。

2025 年 5 月中旬,刘松汉将案件情况投诉至中央巡视组,希望能得到更高层级的关注与介入。6 月中旬,滨江法院致电刘松汉,告知 “已收到投诉材料,可提交具体诉求”,但截至目前,仍未收到任何关于案件处理进展的明确答复。“又是形式主义,老百姓到底该去哪里伸张正义?” 刘松汉的话语中充满了无奈。

诉求与争议:期盼司法公正,还原案件真相

在刘松汉看来,滨江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既未秉持实事求是原则纠正错案,也未依法追究钱某在调解、执行阶段的违规行为,反而 “一错再错”,存在姑息纵容、官官相护的嫌疑。“他们把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当儿戏,玩弄国家法律,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他多次表示,真心恳请相关领导能顾全司法公正大局,深入调查案件细节,查明事实真相,早日撤销杭滨商重字第 1 号、第 2 号案件的调解结果,还自己一个公道,也还法律一份尊严。

为佐证自己的说法,刘松汉提供了妻子与钱某的通话录音。录音内容显示,钱某在付款金额、执行方式的表述上存在前后不一致,且对两起案件的债务归属问题始终含糊其辞,未能给出明确、合法的解释。

此外,在(2019)浙 0108 民初 6856 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中,刘松汉也曾详细阐述案件事实与理由:一方面,他认为 2013 年 12 月 9 日与陈某祥、岑某签署的《转让协议书》已明确对采石场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转让,且案外人罗某辉已签字认可,债务应由岑某承担;另一方面,他指出 2014 年 5 月的调解存在严重程序与实体问题 —— 主审法官钱某违反法律规定及职业道德,通过忽悠、欺骗的方式,将本应由陈某祥承担的责任转嫁到自己名下,调解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存在欺诈及法院过错等违法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相关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调解协议并改判。

这场由采石场转让引发的纠纷,已跨越十余年光阴,涉及多次诉讼、调解与执行程序,背后的司法争议至今仍未厘清。刘松汉的维权之路仍在继续,他始终期盼着,有一天能等到一个公正的结果,让司法公正真正照亮每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