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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周军律师.“明明是对方追尾全责,我的保险公司却要赔钱?” 这是许多无责车主遭遇交通事故后的困惑。那么,发生交通事故

作者:周军律师.

“明明是对方追尾全责,我的保险公司却要赔钱?” 这是许多无责车主遭遇交通事故后的困惑。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院判例,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并非 “无过错担责”,而是交强险制度 “保障受害方救济” 的法定要求。

一、“事故责任”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当事人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代表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统一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行政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分离的、不能互相替代,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使没有行政责任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俗称:交强险)的保险给付以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不受行政责任有无的影响。

二、交强险无责赔偿并非无条件赔偿

交强险无责赔偿是指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不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赔付。虽然叫作“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由于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无责赔偿应当考虑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责”并非“无条件”,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无关,机动车与事故后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无责赔偿的适用情形和赔偿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总计 19900 元,分三类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000 元:涵盖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 元:包括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元:仅限车辆维修费、物品损失等直接财产损失。

需注意: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超出部分由有责方或其保险公司承担。

周军律师提醒,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交强险 “保障受害方、分散风险” 的法定要求,并非 “不公”。核心规则可概括为: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 行人事故,无责方交强险在 19900 元限额内赔受害方,有因果关系必赔,无因果关系免责,且不影响保费。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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