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安徽农民江明明辛辛苦苦建起660平米的兔棚,指望着靠养兔供孩子读书、撑起一个家。没想到,镇政府一纸“违章通知”甩过来,三天后直接强拆,兔子死的死、跑的跑。
江明明不懂法,但不甘心,找到北京律师袁诗芳。袁律师一眼看穿:镇政府拆房程序全违法!
一审判了“拆得违法”,镇政府还不服,上诉狡辩。
二审法院硬气驳回:程序违法就是违法,别拿“公共利益”当借口!
这案子告诉我们:老百姓遇上强拆别怕,法律认程序、讲道理,只要你敢维权,程序正义就是你的硬靠山!
一、晨雾里的兔棚:江明明的“救命营生”与突至的“违章通知”
2022年中秋前的安徽无为,山间晨雾还没散透,江明明已经踩着露水钻进了半山腰的兔棚。660平方米的围栏里,两百多只兔子正凑在食槽边啃食苜蓿草——有用来卖肉的新西兰白兔,也有几只品相好的垂耳兔,是他打算留给女儿的宠物。他弯腰添料时,指尖蹭过磨得光滑的木栏杆,这是2020年从邻村赵六家拉的杉木,钢材是找妻弟借了四万块凑的,连那间50平方米的砖木看护房,都是他和妻子柳如烟顶着烈日一块砖一块砖垒起来的。
“按现在肉兔市场价12块钱一斤算,再卖两批(每批80只,平均每只6斤),除了凑齐小儿子的高中学费,还能给兔棚添套自动喂食设备。”江明明拍了拍一只怀孕的母兔,这是他去年从外地引进的种兔,再过半个月就要产崽。看护房里堆着鼓鼓的饲料袋、分装好的兽药盒,墙角的折叠床铺着洗得发白的蓝格子褥子——母兔产崽时,他能在这儿守上整宿,生怕刚出生的小兔冻着。旁边8平方米的简易工具房里,剪毛剪、兔笼修理工具挂得整整齐齐,木柄上的包浆,是两年多来无数次摩挲的痕迹。
建兔棚前,江明明特意找村支书唠过:“这山坡地不占耕地,就养点兔子补贴家用,不犯规矩吧?”村支书当时蹲在田埂上抽着烟笑:“只要不瞎盖房,踏实干事,没人管你。”他没多想——自己就是个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不懂什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只知道这兔棚经营两年多,已攒下30多万存款,是孩子们读书的“钱袋子”,是妻子不用再去镇上打零工的盼头。
变故来得像山间的暴雨,毫无征兆。9月9日早上,江明明刚把兔子赶到通风的角落晒太阳,三个穿藏青色制服的人就找上了门,为首的是镇政府综合执法队的张三,手里攥着一张打印纸,递过来时语气硬得像石头:“江明明,你这兔棚和看护房是违章建筑,限你三天内自己拆了。逾期不拆,就按无主财产处理。”
江明明捏着那张薄薄的《告知单》(《告知单》上无编号、无执法人员签字栏,仅盖“镇政府综合执法队”模糊印章),指节都泛了白,声音发颤:“违章?我建的时候没人说不行啊!这兔子怎么办?拆了它们住哪儿?”他想多问两句,张三却转身往山下走,皮鞋踩过露水打湿的草叶,只留下一句:“别啰嗦,赶紧拆,不然到时候强拆,损失更大。”
那天江明明没心思喂兔,骑着那辆吱呀作响的电动车跑了三趟镇政府。找张三,办公室的人说“去村里检查了”;找执法队办公室,工作人员推说“这事归张三管,我们做不了主”;最后堵到分管副镇长,对方只含糊地拍了拍他的肩膀:“这地块可能要搞应急项目,你配合点,后面说不定有补偿。”(江明明用手机录音记录此次谈话,明确副镇长未提及项目具体名称及审批文件)他又找村支书,老支书叹了口气,递给他一支烟:“听说是什么消防救援训练项目,你要不找找关系,看看能不能宽限几天,先把兔子安置了。”
江明明蹲在兔棚门口,看着夕阳把兔子的影子拉得老长。他掏出手机翻通讯录,手指在一个陌生号码上停了很久——那是去年镇上普法宣传时,北京嘉文律师事务所袁诗芳律师留下的,当时她拿着宣传册说“农民遇到拆迁纠纷别怕,找专业律师能维权”。犹豫了半天,他深吸一口气按通号码,声音发紧,带着难掩的沙哑:“袁律师,我家兔棚要被拆了,您能帮帮我吗?”
二、三日倒计时:袁律师点破《告知单》里的“致命漏洞”
袁诗芳律师接到电话时,正在整理一起农村拆迁案的证据链。听江明明断断续续说完前因后果,她让江明明先把《告知单》拍照片发过来(要求江明明拍摄《告知单》正反面,确保印章、文字清晰,附带拍摄环境参照物),又详细问了兔棚的建设时间、资金来源、有没有跟村里备案,还有和镇政府沟通时的每一个细节——连张三说的“无主财产处理”都让他重复了三遍。
“江大哥,你先别慌,咱们先稳住。”电话里,袁律师的声音很稳,像能压得住慌乱的定心石,“这张《告知单》本身就有大问题,咱们从程序上找突破口。”她对着电话逐条解释,语气像拉家常一样通俗:“行政机关要拆你的东西,得先给你发‘催告书’,上面得写清楚让你拆的期限、怎么拆,还有你能‘说话’的权利——就是你觉得不对,能跟他们辩解,这叫‘陈述申辩权’。你这张《告知单》只给了三天,提都没提你能辩解,这第一步就违法了。”
江明明愣了愣,指节不自觉地攥紧了手机,屏幕都被按得亮了一下:“还要‘说话’?他们根本不听我说话啊!我跑了三趟,连个人都见不着!”
“法律规定必须听。”袁律师接着说,语气里多了几分严肃,“而且,认定‘违章建筑’不是镇政府一句话的事。得有有权部门——比如自然资源局或者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认定书,说明你哪儿违章了、违反了哪条法律。现在镇政府只拿一张纸就说你违章,连个盖章的认定书都没有,证据根本不够。”
挂了电话,江明明心里还是没底——他既不懂怎么写申请,也不知道去镇政府找谁递材料。袁律师考虑到他的实际情况,主动提出:“江大哥,你要是信任我,就来北京一趟,咱们签个委托合同,后续的信息公开、诉讼流程我都帮你走,这样更稳妥。”
二天后,江明明坐了七个小时的火车赶到北京。在嘉文律师事务所的会客室里,袁律师拿出制式的《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逐条款跟他解释:“委托后,我会先代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两项关键材料:一是镇政府说兔棚‘违章’的法律依据和调查记录,二是村支书提的‘消防救援训练项目’审批文件,这些都得用EMS邮寄给镇政府办公室,EMS邮单备注栏明确填写‘江明明兔棚违章认定及项目审批信息公开申请’,并拍摄邮单照片、留存物流查询截图。后续起诉、开庭,我会提前跟你沟通,不用你跑冤枉路。”
江明明看着合同上清晰的条款,又想起家里的兔棚,没多犹豫就签了字,按下红手印时,他说:“袁律师,我不懂法,但信你,这事就拜托你了。”
委托手续办完,袁律师当天就起草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列明两项申请内容:
1.认定江明明涉案兔棚为“违章建筑”的具体法律依据、调查人员、调查笔录等全部材料;
2.“芜湖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训练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批准文件等审批材料。
申请表打印后,袁律师通过EMS邮寄给镇政府办公室,邮单上详细备注了“江明明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并留存了邮寄底联和物流查询截图。
一周后,镇政府仅回复“兔棚涉嫌违反乡规划”的口头说明,未提供任何书面依据,关于“消防救援训练项目”的审批文件则以“项目未最终确定”为由拒绝公开。
三天期限过得飞快,镇政府没给任何回复,也没人来听他“申辩”——连他托村支书转达的“先安置兔子再拆”的请求,都石沉大海。
9月12日晚上,江明明在兔棚里待了半宿。看着兔子们缩在笼里睡觉,他心里发慌:找收购商想提前卖兔,对方说“没到出栏时间,收了也卖不上价,亏得厉害”;想找周边的养殖场临时安置,跑了两家都满了,人家说“现在查得严,不敢收没手续的”。妻子柳如烟坐在门槛上抹眼泪:“实在不行,咱们就自己拆吧,至少能保住兔子。”江明明咬着牙摇头:“拆了兔棚,咱们全家喝西北风?再等等,袁律师说会有办法。”
9月13日清晨,江明明被一阵刺耳的挖掘机轰鸣声惊醒。他连鞋都没穿好就往山上跑,远远看见两台黄色挖掘机正往兔棚推去,张三站在一旁指挥,几个穿制服的人拦着想冲进去的柳如烟。江明明立即用手机拍摄视频,画面清晰记录挖掘机作业时间、张三指挥场景,兔棚倒塌过程及兔子伤亡、走失情况,视频均附带手机原始拍摄时间戳。兔棚的木栏杆被推倒,兔子吓得四处乱撞,有的顺着山坡跑丢了,有的被倒塌的木头砸伤,发出细细的哀叫声,听得人心揪。
“别拆!我已经找律师了!”江明明嘶吼着掏出手机录像,镜头里,他的看护房屋顶被挖掘机掀掉,饲料袋摔在地上,兽药盒散了一地,几只刚出生的小兔冻得瑟瑟发抖。张三瞥了他一眼,冷冷地说:“你不自己拆,我们就依法强拆,没什么好说的。”
曾经满是兔子叫声的兔棚变成了一片废墟。江明明蹲在碎木头堆里,抱着一只腿被砸伤的母兔,眼泪忍不住掉下来。他给袁律师打电话,声音沙哑得像被砂纸磨过:“袁律师,他们还是拆了……我的兔子……我的家……”
“江大哥,你先稳住,别垮。”袁律师的声音透着坚定,“你拍的视频、照片,还有废墟的现场,这些证据要立即备份到U盘,避免手机丢失或损坏,千万别删、别丢。咱们现在就起诉,要求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法律会给你一个说法。”
三、一审交锋:袁律师拆解“违章证据链”,程序违法成关键
接受委托后,结合强拆后固定的证据及此前收集的材料,袁律师就开始系统整理本案证据:
①2020年买杉木时的村委会证明(注明“用于农业养殖”,原件加盖村委会红色公章,载明出具日期为2020年5月);
②2021年畜牧站防疫记录(显示存栏量200只,记录单有畜牧站工作人员签字及单位公章);
③强拆时110报警回执(证明财产损失,回执载明报警时间、出警记录及现场情况简述),
还有江明明提供的2020年买杉木的收据(赵六签的字,还按了红手印)、邻居余大姐的书面证言(写着“江明明自2020年起在山坡养兔,兔棚由其自建,
全家靠养兔生活”,余大姐签字并按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畜牧站的养殖备案记录(登记地址就是涉案地块,盖着鲜红的公章),以及强拆当天的视频和照片。
证据整理完毕,袁律师向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审查后立案,并将开庭时间定在2022年10月14日。
开庭当天,法庭里很安静,江明明坐在原告席上,手里紧紧攥着证据袋——里面装着袁律师帮他整理好的全部证据材料,每份证据均按“时间顺序+证明目的”分类装订,附证据清单目录。
对面的被告席上,镇政府的代理人穿着西装,手里拿着一沓材料,态度强硬得很。“审判长,”他先开口,声音洪亮,
“首先,原告江明明无法证明涉案兔棚是他的——我们查询了相关登记,没有任何手续能证明他对该兔棚享有权利。
其次,该兔棚非法占用‘芜湖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训练项目’用地,属于违法建筑。我们依法下达《告知单》后,江明明拒不履行拆除义务,我方实施强拆,合法合规。”
话音刚落,袁律师立刻起身,手里拿着标注“2020.5杉木购买”的村委会证明、2021年畜牧站防疫记录(盖鲜红公章)等证据清单走到法庭中央,语气冷静却有力:
“首先,针对被告称‘江明明无法证明兔棚归属’的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2020年5月的杉木购买收据(销售方赵六可出庭作证,已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邻居余大姐的证言(余大姐今天也在旁听席,可接受质询)、畜牧站的养殖备案记录(盖有行政公章,具有公信力),这些证据能清晰地证明江明明是兔棚的建设者和实际使用人,享有合法权益。被告无视客观证据,仅以‘无登记手续’否认归属,缺乏事实依据。”
她话锋一转,指向“违章认定”的核心漏洞,眼神扫过镇政府代理人:
“其次,镇政府称兔棚是‘违法建筑’,但在2022年9月9日下达《告知单》、9月13日实施强拆时,没有任何有权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认定书》。他们刚才提到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违反规划规定’的两份说明,是无为市某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林业工作站在强拆之后才出具的——这是典型的‘先拆后补证’,完全违反了‘行政行为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
袁律师翻出相关法律条文,声音清晰地念道:“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在强拆时没有这些证据,直到一审开庭前才补充提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所以,镇政府的‘违章认定’,从根源上就站不住脚。”
最后,她把重点落在“程序违法”上,声音提高了几分,让整个法庭都能听清:“就算退一步讲,假设兔棚真的是违法建筑,镇政府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一步一步走法定程序。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镇政府做了什么?”袁律师举起那张《告知单》,“只发了一张没有任何权利告知的纸,三天后就直接用挖掘机拆了——跳过了催告、听取意见、公告、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所有法定程序,这不是‘依法强拆’,是‘任性强拆’!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漠视!”
庭审结束后,江明明与袁律师的并行走出法庭,掌心全是汗,话都说不连贯:“袁律师,咱们能赢吗?我怕他们官官相护……我就是个农民,没权没势的。”袁律师拍了拍他的手背,语气肯定:“江大哥,法律不看权势,只看证据和程序。镇政府的漏洞这么明显,咱们有底气赢。”
2022年12月中旬,无为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送到了江明明手里。白纸黑字写着:“被告镇行政机关在拆除案涉建构筑物前,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法定程序,显属程序违法。鉴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备可撤销内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镇行政机关对原告江明明涉案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书原件由江明明妥善保管,袁律师同步扫描存档,标注“一审胜诉判决”。
江明明拿着判决书,在兔棚废墟前坐了很久。风一吹,碎木头渣子飘起来,他想起以前兔子在这儿蹦跳的样子,眼眶红了。他给袁律师发了条短信:“袁律师,谢谢!这口气,咱们争回来了!”
四、镇政府上诉:拿“项目紧急”“程序瑕疵”辩解?袁律师再破局
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12月下旬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状里,他们换了两套听起来“有理”的说辞:
一是“公共利益优先”——涉案地块是“芜湖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训练项目”用地,这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点项目,工期紧,不赶紧拆兔棚会影响项目推进,“为了公共利益,拆除行为具有合理性”;
二是“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就算拆除程序少了几个步骤,可江明明的兔棚“确实没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体上就是违法建筑”,一审法院只看程序不看事实,是“机械执法”。
收到法院转来的上诉状时,江明明正蹲在简易兔棚里给兔子添料——手里攥着近三年养殖收入银行流水(流水由银行盖章确认,按年度分类整理,附收入明细台账),这是袁律师让他提前整理的赔偿依据,他借了亲戚的一块小空地,只够放十几个兔笼,兔子比以前少了一半,有的跑丢了,有的在强拆时受了伤没活下来。
看到上诉状上“程序瑕疵”四个字,手里的料勺“当啷”掉在地上,他没顾上捡,立刻拨通了袁律师的电话:“他们还上诉!说程序是‘瑕疵’,这是把咱们的委屈当小事!袁律师,会不会改判啊?我的兔子都快养不下去了……”
袁律师在电话里耐心安抚他:“江大哥,别慌。镇政府的理由看着站得住脚,其实全是漏洞。首先,‘公共利益’不能当违法的借口——法律没说‘公共利益紧急,就可以跳过程序’,要是每个行政机关都拿‘紧急’当理由,老百姓的权益谁来保护?其次,‘程序瑕疵’是他们的偷换概念——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强制性规定’,不是‘可选项’,少了任何一步都是‘程序违法’,不是‘瑕疵’。”
此前袁律师代江明明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时,已包含“消防救援训练项目”审批文件的申请,但镇政府以“项目未确定”为由拒绝公开,考虑到镇政府可能不掌握项目核心用地手续,为彻底查清项目合法性,袁律师决定向项目用地审批主管部门——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仍围绕“芜湖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训练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关键材料。
半个月后,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函寄到律所,内容让真相浮出水面:“‘芜湖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训练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出具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未核发。”答复函加盖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袁律师将其与一审判决书、9月13日强拆时间对比,制作“时间线对比表”作为二审核心证据。
“江大哥,这就是关键证据!”袁律师给江明明打电话时,语气里带着一丝欣慰,“镇政府强拆是9月13日,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0月15日才出——强拆时,所谓的‘重点项目用地’根本没批下来!他们拿‘项目紧急’当理由,其实是‘以拆违促征收’,想先把你的兔棚拆了,再补项目手续,这是典型的‘程序倒置’,违法得很!”
2023年3月,二审庭审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镇政府代理人一上来就抓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放,语气很笃定:“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江明明的兔棚没办这个证,就是违法建筑,一审法院忽略这个核心事实,只谈程序,是错误的。”
袁律师立刻起身反驳,手里拿着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文件复印件:“首先,代理人适用法律错误。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住宅’,江明明的兔棚是农业生产设施,不属于这个范畴。根据相关部门通知,‘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这类用地‘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需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江明明的兔棚已经在畜牧站备案,备案记录载明‘设施农业用地’性质,与镇政府主张的‘需规划许可证’相悖,镇政府用该法律来认定违章,完全是找错了法条!”
接着,她拿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放在法庭的证据展示台上:“镇政府说‘为了公共利益’,可强拆时项目用地还没批下来,这‘公共利益’从何而来?退一步说,就算项目手续齐全,也得遵守相关法律的程序规定——法律面前,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都要保护,不能用公共利益抹杀个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用公共利益掩盖程序违法。”
针对“程序瑕疵”的说法,袁律师更是一针见血:“镇政府说‘程序瑕疵’,可相关法律规定的催告、陈述申辩、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公告,都是‘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不是‘可多可少的瑕疵’。就像盖房子,少了地基,房子再漂亮也会塌;行政行为少了法定程序,再‘有理’也不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机械执法’。”
二审庭审的辩论持续了两个多小时,镇政府代理人始终没能对“证据事后补”“法条适用错误”“项目审批滞后”这三个核心问题给出合理答复。江明明坐在旁听席上,看着袁律师从容不迫地拿出一份又一份证据,每份证据均当庭出示原件,由法官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心里的石头慢慢落了地——他知道,这次还是法律站在自己这边。
五、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程序正义不是“空话”
2023年4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很安静,连窗外的鸟鸣都听得见。法官拿起判决书,声音清晰而有力,每一个字都砸在人心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其一,关于涉案建构筑物是否为违法建设。镇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仅以《告知单》认定案涉建构筑物为违章建筑,但其在一审中提交的无为市某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林业工作站出具的两份说明,均出具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之后。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镇行政机关关于涉案建构筑物为违法建设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二,关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即便涉案建构筑物为违法建设,镇行政机关亦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根据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本案中,镇行政机关仅向江明明下达《告知单》,未履行上述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其三,关于镇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共利益优先’及‘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合法’的上诉理由。经查,‘芜湖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训练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出具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之后,镇行政机关主张‘为保障公共利益实施强拆’,缺乏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为强制性法定程序,非‘程序瑕疵’,违反上述程序即构成违法,故镇行政机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明确载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袁律师协助江明明向法院申请判决书生效证明,用于后续赔偿诉讼。
听到“维持原判”的那一刻,江明明的眼泪一下子涌了出来。他想起强拆那天兔子的哀叫,想起一审时的忐忑,想起这大半年的奔波,所有的委屈和辛苦都在这一刻有了着落。走出法院大门,江明明重重拍了拍袁律师的肩膀,眼眶通红,话里带着哽咽:“袁律师,谢谢您……这大半年,您帮我太多了。现在法院判了,我心里终于踏实了。”
袁律师笑着递给他一张纸巾,语气温和却坚定:“江大哥,不用谢我,这是法律该给你的公正。程序正义不是空话,哪怕是咱们农民,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只要敢站出来维权、会维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后来,在袁律师的帮助下,江明明按要求完成:
①录制新兔棚现状360°视频(含电表、水表读数,视频拍摄时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签署《见证声明》);
②整理强拆前兔棚建材购买凭证(凭证按“钢材、杉木、砖瓦”分类,附供应商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③联系3名邻居出具书面证言(证言均载明证人身份信息、与江明明关系及兔棚受损情况,签字按手印),再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兔棚建设损失、兔子伤亡和走失损失,还有临时安置兔子的费用。
虽然赔偿案还在审理中,但江明明已经在亲戚的帮助下,重新找了一块合规的地,搭起了新的兔棚——这次,他特意在袁律师的指导下,按《安徽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乡镇政府提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取得备案回执。
看着新兔棚里蹦跳的兔子,江明明说:“不管赔偿结果怎么样,我都信法律。以后再遇到这种事,我不会再怕了,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
尾声:程序正义,是农民维权的“硬靠山”
江明明的案子,不是个案。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不少行政机关会打着“拆违”的旗号,跳过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总觉得“只要实体上没错,程序错点没关系”。可江明明的胜诉告诉我们:法律既看“实体是否合法”,更看“程序是否正当”——哪怕行政机关认为建筑“违法”,也得一步一步走法定流程,给老百姓“说话”的机会、“维权”的时间,不能用“公共利益”当挡箭牌,更不能用“程序瑕疵”偷换概念。但需注意:若建筑确属违建且程序瑕疵轻微,法院可能仅确认违法而不赔偿,本案胜诉关键是“先拆后补证”的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对江明明这样的普通农民来说,兔棚、鸡棚不是冰冷的“建构筑物”,是养家糊口的营生,是孩子读书的希望,是全家人的生活依靠。他们不懂复杂的法条,却知道“做事要讲道理”——而法律,就是把“讲道理”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要拆,得先告诉我为什么拆;我有意见,得听我说完;我不服,得让我有地方申诉。这些程序不是“走过场”,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防火墙”,是保护老百姓权益的“硬靠山”。
正如袁诗芳律师常说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程序正义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让行政行为经得起检验,让老百姓对法律有信心。每一个胜诉的案子,都是一次对程序正义的守护,也是一次对农民维权信心的提振——只要你敢站出来,法律就永远站在你这边。”
【风险提示】
本文基于真实行政诉讼案件改编,人物姓名、部分细节已做文学化处理,仅供法律科普与维权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维权需结合个案细节,咨询专业行政诉讼律师,避免直接套用本案经验。
证据固化是维权“生命线”:收到文书时,需录制房屋现状360°视频(含电表、水表读数,拍摄时需包含周边参照物,如道路标识、相邻建筑,确保能定位房屋位置);面临强拆时,除拍摄现场视频,还需留存110报警回执(回执需载明报警内容、出警情况,必要时申请警方出具《出警证明》);同时整理近三年相关收入流水、邻居书面证言;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被动。
死守法定时限“红线”: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若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需重点关注文书中载明的复议、诉讼期限,超期将丧失胜诉权。不确定时限时,可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等一等、看一看”,避免错过维权黄金期(建议在收到文书后3日内联系律师,预留证据整理时间)。
善用信息公开获取“关键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认定建构筑物违法的依据及调查材料”“项目用地审批文件”“强制拆除的程序材料(如催告书、公告)”等;申请时需明确文件名称、文号及制作机关,避免行政机关以“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若行政机关逾期不公开或拒绝公开,可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固定对方程序违法的证据。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行政诉讼涉及多部法律,程序复杂、法条适用严谨,普通公民自行处理易因“不懂程序”“用错法条”导致败诉。建议收到文书或面临强制拆除时,及时联系专注征收拆迁、农业设施纠纷领域的律师(优先选择有本地同类案件胜诉经验的律师),由律师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提高胜诉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