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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逾期付款,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

在债权执行环节,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成为债
在债权执行环节,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成为债权人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但不少人对这一利息的计算方式存在困惑,比如 “加倍” 如何理解、基数包含哪些内容、期间如何确定。本文结合具体法律条文,为大家清晰梳理相关规则。

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核心法律依据有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该条明确:“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利息司法解释》),其对利息计算的具体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是实务中的直接操作指引。

很多人误以为 “加倍” 是单一利息标准翻倍,实则不然。根据《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迟延履行利息由 “一般债务利息” 和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两部分构成。一般债务利息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若文书明确 “本金按某利率计至清偿日”,则依此执行;若文书仅判付本金未提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即为零。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具有法定性,无需文书额外约定,计算公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其中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是法定固定利率,只要存在迟延履行,就需按此标准计算。

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通常以债权本金为原则,但生效法律文书若明确将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违约金等计入,就需按文书内容确定基数范围,而非仅以本金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界定直接影响利息金额,需结合文书内容与债权实现方式判断。依据《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二条,起算日期分三种情况: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期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截止日期则按债权实现方式区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法院划拨、提取存款或收入的,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法院拍卖、变卖财产或裁定以物抵债的,算至相关裁定生效之日;其他财产变价方式实现债权的,算至变价完成之日。

综上,债权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可按 “三步法” 操作:先查文书,确认一般债务利息约定与金钱债务范围;再算期间,明确起算与截止日期;最后套公式,分别计算两部分利息并相加。建议债权人留存文书原件与履行记录,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被执行人也应正视迟延后果,及时履行义务以避免额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