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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冲突怎么办?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506执异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首先,高文华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506执异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首先,高文华向夷陵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已经详细阐明了复议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债权债务已经清结,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夷陵法院也认定该院据以执行的(2016)鄂0506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与(2017)鄂28民终2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冲突,但仍然裁定驳回高文华的执行异议,对高文华极不公平。

其次,虽然(2016)鄂0506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已经向夷陵法院提起申诉,该申诉案尚在处理中。因高文华不是调解书的当事人,被执行人申诉后,夷陵法院也未给被执行人下达相关法律文书,高文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就调解书向夷陵法院申诉的证据。但夷陵法院作为受理申诉和执行的法院,对相关事实应当是清楚的。

第三,夷陵法院已经对高文华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且保全的财产价值远远超过了(2016)鄂0506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停止执行不会导致将来执行困难。如果夷陵法院在被执行人的申诉结果出来之前实际执行该案,而被执行人之后申诉成功,确定复议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确已清结,将来执行回转对高文华没有保障。夷陵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和执行者,应最大限度的秉持公平正义,不应刻意偏袒任意一方。

综上,(2017)鄂0506执1017号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结,夷陵法院停止执行该案不会对复议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停止执行反而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高文华特向贵院申请复议,敬请贵院依法予以审查并支持高文华的复议申请。

此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复议申请人: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