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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变“惊装”!看法院如何支持“退房没商量”

购置房产,对多数人而言,是人生中至关重要的一项经济决策,承载着对“家”的无限憧憬与期望。然而,当满心欢喜地签下合同、付清

购置房产,对多数人而言,是人生中至关重要的一项经济决策,承载着对“家”的无限憧憬与期望。然而,当满心欢喜地签下合同、付清房款,却发现这套“梦想之家”存在着足以动摇其根本的结构性缺陷时,交易的喜悦便瞬间化为泡影,甚至演变成一场复杂的法律纠纷。此时,一个核心问题摆在购房者面前:这笔交易,还能“反悔”吗?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入库案例),深入剖析房屋买卖中因卖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引发的法律后果,并为您提供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的法律指引。

一、【参考案例】:隐瞒“结构性硬伤”,法院判决“退房退款”

在“卞某贝诉李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沪0113民初25255号】中,原告卞某贝斥资206万元购入了被告李某林名下的一套房屋。然而,交易完成后不久,卞某贝便接到了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件明确指出该房屋存在损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并附有专业检测报告,证实房屋内的承重墙体被拆除,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必须恢复原状。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检测报告的形成时间早于房屋的正式交付日期。

卞某贝认为,李某林在交易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这一关乎房屋安全的重大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导致自己在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做出了购房决定。更关键的是,一旦承重墙按要求恢复,房屋的内部布局将与自己看房时所见的、并赖以做出购买决策的状况完全不同,这彻底违背了其购房初衷。据此,卞某贝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李某林返还全部房款及赔偿相关损失。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承重墙被拆除,不仅对建筑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更会根本性地改变房屋的内部格局和使用空间。这一信息无疑属于足以影响购房者签约决策的“重大信息”。卖方李某林在明知执法部门已介入调查的情况下,仍未将此事实告知买方卞某贝,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卞某贝的核心诉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李某林限期返还原告卞某贝全部购房款206万元,并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

【案例深度解析与启示】

本案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和理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绝佳范本。其背后的法理逻辑与裁判思路,值得每一位市场参与者深入思考。

二、法律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与卖方的先合同告知义务

本案的核心,在于卖方李某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为卖方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这意味着,卖方不仅有义务保证其陈述的信息真实准确,更有义务主动披露那些虽未经买方询问,但足以对买方签约意愿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本案中,承重墙被拆除并已受行政机关关注,无疑属于此类重大信息。李某林的隐瞒行为,直接构成了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为其后合同被判解除埋下了伏笔。

三、解除权的行使:何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买方卞某贝能够成功“退房”的关键,在于其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权,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那么,如何理解“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本案中,它包含了两个层面:

物理与安全目的的落空:购房的首要目的,是获得一个安全、可供稳定使用的居住空间。承重墙被拆,使得房屋存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这一基本目的显然无法保障。

个性化使用目的的挫败:卞某贝购买此房,是基于对其现有空间布局的认可。这种布局满足了其特定的家庭生活需求。一旦承重墙按要求恢复,房屋将变回另一种“户型”,这使得卞某贝当初决定购买该房的特定理由和个性化目的完全落空。

法院正是准确地把握了这一点,认定李某林的隐瞒行为,已实质性地导致了卞某贝购房合同目的的全面落空,因此,支持其行使法定解除权,是维护交易公平、保护守约方利益的必然之举。

四、解除的后果:恢复原状与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的判决结果——卖方返还全部房款、买方返还房屋(即“恢复原状”),并由过错方(卖方)赔偿买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正是对该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它清晰地表明,因一方的欺诈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过错方不仅无法实现交易目的,还必须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给市场参与者的法律锦囊】

※致购房者:

审慎观察与主动询问:看房时,携带批判性眼光,对房屋结构、有无异常改造痕迹等进行仔细观察。对卖方或中介关于户型改造的介绍,要主动追问是否涉及承重结构,并要求其出示合规证明。

善用合同,固定承诺: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将卖方的口头承诺转化为书面条款。例如,明确要求卖方保证“房屋不存在任何非法改建或拆除承重结构的情况,否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XX违约责任”。

证据保全与及时咨询: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通过拍照、录像、保留书面文件(如本案中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第一时间向专业律师咨询,评估法律风险,规划维权路径。

※致售房者:

披露是义务,更是保护:主动、全面地披露房屋的全部信息,特别是存在的瑕疵,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保护自身免于未来陷入诉讼纠纷的“护身符”。

切勿心存侥幸:信息日益透明的今天,试图隐瞒重大瑕疵来促成交易,是极具风险的短视行为。一旦事发,可能面临的将是合同解除、全额退款、赔偿损失的“三输”局面。

五、结语

房屋的价值,不仅在于其砖瓦,更在于其承载的安宁与信任。正如本案所示,一个稳固的家,始于一个坚实的结构;一笔成功的交易,则始于一份坦诚的告知。法律不保护谎言,诚信,永远是市场经济中最稀缺也最宝贵的通行证。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基于法律规定及公开案例的个人解读和普法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细节】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