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陈伟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喝酒倒地死亡”被保险拒赔案件,保险公司认为死亡原因猝死,不符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意外事故”,何帆、陈伟律师接收本案后,多次商讨,拟定了详细的诉讼计划,最终用专业知识获得法院认可。

案情介绍:
2023 年 5 月,北京XX公司投保了保单号为 01231XX 的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北京XX公司、XX公司、湖州XX有限公司。同时投保了附加 24 小时意外事故扩展条款(B 款),第二条约定,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投保人已经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在保险费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死亡(包括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在 180 天内死亡)或者永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津贴五项,且均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投保,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显示,死亡赔偿金每人限额 500000 元。
XX作为售后人员在XX公司雇员名单内。2024 年 3 月某日凌晨,XX在XX市XX酒吧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内容为“2024 年 3 月 ,我所街道报警称有一个在XX市XX酒吧喝酒的男子倒在地上已经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请求出警。我所民警赶到现场时该男子已经倒在地上,随即我所民警马上参与该男子心肺复苏工作,接着 120 赶到现场,经 120 约半小时的抢救后被抢救者无生命特征,急救医生当场宣布抢救无效,被抢救者死亡。我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勘验排除他杀的可能性。”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XX的死亡不属于本案所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所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于附加 24 小时意外事故扩展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国境内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死亡或者永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条款释意部分规定,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XX的死亡不符合本案所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意外事故” 之 “外来的” 要素。XX系猝死,不符合本案所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意外事故” 之 “非疾病的” 要素。
2、如原告不能证明XX与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则本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依法不适用,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何帆、陈伟律师简要观点: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本案中,XX作为被保险人XX公司雇员,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以及附加 24 小时意外事故扩展条款(B 款),该条款第二条约定鉴于投保人已经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死亡(包括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在 180 天内死亡)或者永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限额双方约定为 500000 元。XX于 2024年3月某日凌晨死亡,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
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