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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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吴先生(40岁)因“头晕、呕吐伴发热4天”到公司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小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入院第4天DSA造影考虑左侧小脑后下动脉狭窄80%,行相关术前检查后于入院第18天在全麻下行“左侧小脑后下动脉囊扩张成形术”,术后因脑出血转入ICU监护治疗,3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鉴定意见为死亡原因符合脑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继发肺炎,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患方认为公司医院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造成患者死亡,起诉要求按照6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行左侧小脑后下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的手术指征过宽,术前未向家属明确交代其他治疗方案、手术风险等,影响了患者的诊疗选择;患者行球囊扩张成形术出现脑出血并发症与术中操作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有关;患者脑出血转入ICU后出现瞳孔不等大等,医方未及时复查头颅CT及请神经外科会诊行手术治疗等,使患者丧失了一定的救治机会。考虑到患者发生脑出血系手术并发症、医方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医方诊疗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过错参与度50%)。
法院另查明,为患者实施手术的主治医师的医师资格证显示专业为“中西医结合”,类别为“中医”,其医师执业证注册信息显示执行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专业”,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显示类别为“中西医结合内科学”。患方认为该医生不具备为患者进行颅内介入检查及介入治疗的资质,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没有考虑主治医师超范围行医的因素,对患方要求医院承担60%过错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医院认为《医师法》已取消中西医结合人才执业范围限制,中西医结合人才与西医人才享有同等执业范围,可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案涉医生在上海某医院神经外科进修介入手术一年,获得结业证书,考核合格,具备为患者进行颅内介入检查、介入治疗的资质,不属于超范围行医,其手术只需医院的自行授权,医院应按照鉴定意见承担50%以下比例的责任。患者生前系低保户,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生活,无赡养母亲的能力,且其母亲有退休金,不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审法院认为,从该医生的资质证书来看,其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专业、中西医结合内科,不包括有资质进行颅内介入检查、介入治疗的专业。患者母亲73岁,虽有退休金,但不能免除患者的赡养义务,医院主张患者生前系低保户即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在医疗领域,每一次诊疗活动都关乎患者的健康与生命,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甚至导致悲剧的发生。医疗纠纷不仅关乎患者权益,更直接影响医疗机构的声誉与生存。医疗行业作为高风险、高专业度的特殊领域,每一起医疗纠纷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医疗机构在管理、操作、法律认知等多个层面的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医师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即必须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医疗活动,这是医师执业的最根本法律边界,任何超出注册范围的医疗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执业。医疗机构需建立严格的医师资质核查机制,尤其对涉及高风险手术的科室,必须确认医师执业范围与手术类别完全匹配。
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这意味着,医师的执业范围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注册确认,医疗机构无权自行扩大或变更。医师执业范围划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等类别,其中中医类别医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等,并不包括西医临床专科的高风险手术项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允许中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后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但其同时强调“仅限于与专业相关领域”,且必须符合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规定。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明确列入国家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此类技术具有操作难度大、风险高、需特殊准入管理的法定特征。开展限制类技术必须满足双重法律要件:机构需完成技术能力论证并通过行政部门备案,人员则需具备相应执业类别(临床)和执业范围(如外科、神经外科等)。本案涉案医生的资质证书显示,其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 “中西医结合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为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显然与颅内介入治疗所需的西医神经外科或介入医学专科资质不匹配。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存在一个严重误区,认为只要医生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或经过进修培训,就可以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而忽视了执业范围的法定性。本案中,医院强调涉案医生在上海某医院神经外科进修介入手术一年并获得结业证书,但进修证明仅代表培训经历,既非执业资质许可,更不能突破法定的执业类别框架,进修经历不能替代法定的执业范围注册。
另外,本案中医院还主张患者生前系低保户,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生活,无赡养母亲的能力,且其母亲有退休金,不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因子女的经济状况或父母有无其他收入来源而免除。患者母亲已73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相对困难的群体,尽管其有退休金,但退休金可能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不能完全满足其生活需求,患者作为其子女,仍负有赡养义务。医院的上诉理由是对患者赡养义务的错误理解,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在保障患者权益和推动行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而合规管理正是实现这一平衡的关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升应诉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严守法律底线,规范诊疗行为,才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提升医疗质量,赢得患者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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