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框架,其构成要件主要涵摄以下三类情形: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即夫妻双方事前共同举债或事后对一方所负债务予以追认,体现“共债共签”原则;
(2)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基于法定家事代理权,因满足共同生活必要开支而产生的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主要指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利益或共同经营事业的债务。
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时,核心考察以下方面:
(1)夫妻共同签署:借贷合同等债权凭证上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此为直接、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
(2)书面追认:非举债方签署还款承诺书、保证函或书面同意共同承担债务的文件。
(3)诉讼中自认:在诉讼程序中,非举债方明确表示认可债务为共同债务或同意共同清偿。
(4)其他可推定的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通过口头承诺、通讯记录明确表达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当然债权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另一方曾表达过共担债务的记录。
(5)特殊情形的司法认定:
夫妻另一方以担保人身份签字,通常仅表明其提供担保的意愿,而非共同承担主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原则上仅承担担保责任,不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另一方未签字但借款汇入其个人账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诚信原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名下账户的安全使用及款项接收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款项实际汇入其控制账户,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不知情且未使用,可推定其对该债务知情并默示同意,进而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核心在于款项是否实际由其支配或用于共同生活、经营。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维系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健康、教育等所必需的开支。典型范围包括:基本生活消费;基本医疗保健;必要交通通信;基本文化教育及服务(含未成年子女教育);基本居住费用(租金、物业费等);必要老人赡养支出。以上几种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居民消费支出分类”并结合司法实践。
典型情形:一方婚前借款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实际供夫妻共同消费使用;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在婚后成为夫妻共同住所或主要生活场所。
认定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是否构成共同生产经营之债,需综合审查以下核心要素:夫妻关系的稳定程度与共同利益关联;是否存在共同经营或共享经营收益的合意(明示或默示);夫妻另一方对经营活动的实质参与度(如决策、管理、劳务投入);债务金额、性质与经营活动的关联性及合理性;经营收益是否实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用于共同生活。
债权人主张经营性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直接参与经营:夫妻另一方在公司的设立、投资、持股、担任董监高等关键职务中扮演积极角色;
(2)体现共同意志:经营决策、财务安排等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3)实质共享收益:经营所得利润、资产等持续、显著地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事后追认:夫妻另一方对经营性债务予以追认。
四、特殊经营主体的区分认定:
(1)个体工商户:如果登记为家庭经营,原则上,其经营负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56条);如果登记为个人经营,需结合实际经营模式、收益归属、债务用途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的家庭经营或共同经营。
(2)公司法人:如果夫妻均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若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财产混同,或债务实质用于共同利益且无法由公司独立财产清偿,则相关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为一般股东或者非控制人,原则上不当然导致公司债务转化为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