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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走私音像制品的罪与罚(上)

一、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

一、    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20盘但不超过100盘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3套但不超过10套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海关对全部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详见下表:

二、    罪名及分析

走私犯罪分子针对上述海关监管政策,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音像制品,伪报贸易方式为个人物品申报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故此,音像制品系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走私音像制品进境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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