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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是否有效?

01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目前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均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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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目前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均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我们大部分人的朴素价值观,不就应该按照每个月正常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吗?

那究竟什么是正常工资?

补贴算不算?病假算不算?事假算不算?之前的加班工资要不要平均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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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在部分地方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一)北京地区,京高法发〔2024〕53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57条: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

根据北京地区司法实践,关于确定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一般把握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就高不就低;约定与实际不一致,从实际;无约定,按应得”。

(二)天津地区,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33,【加班费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根据集体劳动合同确定。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应得工资难以确定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得的月工资收入。……

津人社规字〔2023〕7号《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前款所称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不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支付周期不确定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三)上海地区,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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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了部分地区判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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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本逻辑来看,如果将“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为当地最低工资条款”认定为有效,将极大的损害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

此类条款的约定多为劳动合同格式条款,该条款导致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受到实质性限制和损害,显失公平。

综合以上判例,除极少数地区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在法律上效力极低,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