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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借贷生纠纷释法明理化矛盾

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张代蕙法官实质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罗某系某企业负责人,出于资金周转需要,向A公司借贷60万元应急,双方约定借期3天,日利率为1‰,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款项时,为了确保债权不落空,A公司扣下了罗某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承诺罗某还款后再交还。但借款后,罗某的资金链持续紧张,其只能想方设法凑钱陆续还款。A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案件立案后,罗某了解到案涉借款利率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便向电话联系其的书记员表明异议,提出A公司无权扣留其证件,将依法主张权利,但开庭时未出庭应诉。

承办法官注意到,罗某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且此前已偿还部分利息,存在调解基础,现A公司提起诉讼,双方矛盾激化,如简单的一判了之,可能引发上诉、执行等一系列次生案件,还会加重双方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不利于市场主体纾困及矛盾根源化解。为此,法官主动致电罗某,耐心倾听其经营困境与还款难处,针对性解读民间借贷利率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正视债权债务关系。考虑到罗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及委托他人代还等多种方式数十次还款,账目繁杂,法官建议其梳理完整还款凭证,由法院组织双方逐笔对账,依法厘清债权债务金额,为后续高效调解奠定基础。

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提交相关账目资料开展对账工作。对账期间,罗某就利息计算提出明确异议,主张日利率1‰标准过高。法官向双方详细释明《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明确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罗某表示同意按法定标准核算利息,A公司亦认可约定利率过高,同意调整计息标准。因还款次数多、支付方式杂,经法官三次组织对账,双方最终就账目明细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罗某提出的A公司扣留证件事宜,法官对A公司私自扣留他人重要证件的不当行为予以严肃批评,明确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A公司需认识到扣留证件的违法性,罗某亦需理解A公司的债权顾虑。最终,A公司承诺尽快返还扣留的全部证件。

经法官三次组织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罗某分五笔偿清借款本金60万元及律师费,A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罗某违约,A公司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罗某支付以全部未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12%计算的违约金。

该案的妥善化解,既以法律为标尺厘清了高息借贷的权责边界,纠正了私自扣留证件的不当行为,又立足企业经营实际灵活设置还款方案,兼顾了债权保护与市场主体纾困需求。这不仅践行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市场秩序的温度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