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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山东平邑,房东将房子租给租户,谁料,租户雇的装修工人在房子里清理装修垃圾

[微风]山东平邑,房东将房子租给租户,谁料,租户雇的装修工人在房子里清理装修垃圾时,不慎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装修工人的家属不愿意了要求租户赔偿,经过协商,租户一次性赔偿了装修工人家属30万元。怎料,装修工人的家属随后认为房东作为房子的所有人,也应当承担,要求房东赔偿,未果后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房东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损失。法院判了!   很多人一提到山东平邑的这起事故,心里都会不舒服,事情已经过去半年了,但那个画面依然刺眼:2025年6月,一处正在装修的房子里,一个原本被铁板严严实实盖住的直梯口,被人随手掀开。 也正是这一掀,生死之间再没有任何缓冲。 等一切尘埃落定,桌面上只剩下三样东西:一条已经无法挽回的生命、一笔已经付清的30万元赔偿款,还有一份刚被法院否掉的、金额高达50万元的起诉书。 如果只用“装修意外”来概括这件事,其实太轻了。 真正的根源,要从一连串急功近利的选择说起。 房东张某把房子出租给了高某,钥匙一交,房子的实际使用权就到了高某手里。 高某是打算开酒店的,心里只有一个字:快。 越早装修完,越早营业,越早回本,为了省时间、图方便,他没有走正规的装修流程,也没有找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而是直接叫了包括郑某在内的4名工人进场干活。 这个决定在当时看似省事,但从法律角度看,已经埋下了一个致命的隐患——住宅装修可以找散工,但商用房装修,依法必须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来做。 也正是这个违规操作,后来让高某不得不自己掏腰包,赔出了那30万元。 事故当天,现场本就一片混乱,砸墙的声音,清理垃圾的动静混在一起。 郑某为了省力气,把注意力放在了阳台位置的一个直梯口上。 这个直梯口通向下方河道,平时是被一块固定的铁板牢牢盖住的,这块铁板既是通道的一部分,更是明确的安全防护措施。 但郑某没有按常规操作,他自己动手把铁板掀开了。 后来在法庭上,这个细节成了整个案件的转折点,并不是铁板老化,塌陷,也不是地面突然断裂,而是他主动移除了安全防护,等于亲手制造了一个危险入口。 之后的坠落、120赶到却回天乏术,家属的崩溃痛哭,都是这一瞬间决定所引发的连锁后果。 第一轮责任追究进行得很快,郑某的家属找上门来,高某心里也清楚,这件事他躲不掉。 不论法律上认定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他在用工选择,安全管理上的问题都摆在那里。 最终,高某一次性赔付了30万元,这笔钱,既是对逝者的补偿,也是他为自己违法装修,监管缺失付出的现实代价。 到这一步,按一般理解,这起事故的责任已经有了明确归属,事情本该告一段落。 但现实往往比“合理”要复杂,拿到30万元后,家属并没有停下脚步,而是把目光投向了另一个人——房东张某。 在他们看来,逻辑很简单:房子是你的,人是在你的房子里出的事,那你就该承担责任。 于是,一纸索赔50万元的诉状,把从头到尾没有参与装修、也未到过现场的张某,推上了被告席。 张某觉得委屈,而法律也站在了他这边。 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房子是谁的”,而在于一个非常核心的法律问题,控制权是否已经转移。 自从张某把房子出租给高某,交付钥匙的那一刻起,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就已经交给了承租人。 2025年6月那场装修,是高某自己决定的,工人是高某自己找的,施工过程张某既没有参与决策,也没有进行监督,说得直白一点,他是个彻头彻尾的局外人。 法院在判决中,把这些问题讲得非常清楚。 法官依据的是《民法典》第749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出租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更重要的是,郑某的死亡原因,并不是房屋本身存在结构性缺陷,也不是铁板损坏失效,而是他自行掀开了原本完好的安全防护设施。 这个事实,直接切断了所谓“房屋所有人责任”的链条。 最终结果很明确: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房东张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个结局听起来很冷,但逻辑非常清晰,法律会同情弱者,抚慰悲痛,但它不会为越界的索求让路。 高某已经赔付的30万元,是法律和责任所能覆盖的底线。 而那被否决的50万元,则是法律为无辜者划出的明确界线。 在今天这个社会,情绪可以被理解,悲伤值得尊重,但这些都不能成为无限索取的理由。 规则一旦被突破,伤害的就不只是个案,而是所有守规则的人。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