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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看中一套105平方的房子,谈好价格183万带车位,交了2万意向金,

浙江杭州,男子看中一套105平方的房子,谈好价格183万带车位,交了2万意向金,男子转账时特意备注“订金”,可交完钱后,男子反悔了,不想买房了,要求销售退还2万元,不料,销售不愿退钱,坚称当时说好是“定金”不退的,你不能说买就买,说退就退。双方因定金还是订金产生了分歧… 据小强热线1月19日报道,男子看中一套房,交了2万意向金,他突然不想买了,结果,这2万要不回来了,让我们看看怎么回事…… 1月2号,李先生来到某小区看房,他打算在工作单位附近买套房,想着离着近方便。 他看中了一套105平方的房子,觉得挺宽敞的,但当时销售报价是190多万。 李先生觉得这也太贵了,有点负担不起,就找了借口先回去了。 可他回家后,置业顾问电话又打了过来,约他第二天再来看看,见面好好谈一下。 李先生考虑了一下,觉得这房子价格可能有转圜的余地,就答应了。 1月3号,李先生再次来到售楼处,和对方又是一顿详谈,把房子价格谈到了183万带车位。 其实,李先生个人觉得价格还是有点偏高,因此犹豫不决。 当时,销售见李先生有些犹豫,就做了让步,对他说如果真的想买,总价可以再给他便宜1万块钱,但要先跟领导申请,不过有个条件…… 这个条件就是,需要李先生先交2万块意向金。 李先生一想对方便宜一万块钱,觉得也行,让销售先和领导谈一下价钱,要是可以,他就同意交钱。 然而,销售拿出购房认定书,让李先生先签了。 不过,李先生有点迟疑,房屋认购金需要5万块钱,我这边签了,万一出什么问题,你不给我退钱怎么办? 所以,他和销售说:“我能不能先不签字,另外,合同里的一些内容我时间紧来不及看,要不拍个照回去看一下?看完后要是没问题,剩下的钱我再交。” 当李先生确认一切没问题后,他先转给售楼处2万块钱。不过,在转账时,他留了个心眼,特意备注了“购房订金”几个字。 然而,交完钱之后,李先生回去越想越觉得自己草率了,不该先交钱,毕竟,自己买房前后也就两天时间,这事办的确实仓促。 而且,李先生考虑到首付款的问题,以及需要家里人来看一下房子才能在确定是否签订认购书。 因此,李先生反悔了,他找到售楼处,想让对方把2万块钱退还给自己。 然而,售楼处的销售人员说,这2块钱肯定不能退给你了。 李先生当时就急了,为什么不能退,自己交钱时备注的可是“订金”。 可销售却说,当时跟你沟通时说的是宝盖头的“定”,是定金。 李先生强烈反对,他说我交的2万块钱备注的是言字旁的“订”,属于是预付款,应该给我退回来。 双方第一次协商无果,李先生找了记者帮忙,想要回自己交的2万元订金。 李先生和记者一起来到售楼处,见到了当时接待李先生的销售,可销售的说法却又是另一个版本。 销售说:当时我们提出的方案,李先生也同意了,后来他又说第二天要去拉征信,又反悔了,反悔了两三次。你说买就买,说退就退,约定好的事情,说推翻就推翻…… 销售表示,当时和李先生约定好的,说的是“定金”,但不知为何,李先生交钱时却备注了一个“订金”,自己也没注意不知道这个情况。 目前,对于这件事,公司表示会有专人回应,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中…… 现在此事的矛盾点在,李先生没有和对方签订认购协议,双方对“订金”、“定金”各有说法,而李先生手里只有转账记录备注的“订金”。 有人说,这钱进了别人口袋,再想往回拿就很难了,但这钱必须退啊。 也有人说,嘴上没毛,办事不牢,成年人办事要讲诚信。 那么,李先生有权要求售楼处退还2万块钱吗?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李先生和售楼处没签认购协议,这就好比两个人还没正式达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 李先生转账时备注了“订金”,按照法律规定,“订金”一般就是预付款,不像“定金”那样有担保作用。 要是最后房子没买成,正常情况下售楼处应该把这 2 万块钱退给李先生。 因为“订金”没有那种“如果一方反悔,钱就不退或者要双倍赔”的效力。 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李先生依据转账备注的“订金”,是有权利要求售楼处退还这 2 万元的。 但双方对于“定金”还是“订金”有争议,那这2万块钱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以,不能光听售楼处一面之词就说这 2 万是“定金”。 而李先生有转账备注这个证据,不过这也不足以完全确定钱就是“订金”。 最终,要认定这 2 万块钱的性质,可能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比如当时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看看能不能找到更明确的线索来证明到底约定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 最后,买房这种大事,交意向金还是要三思而后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