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沈阳晚报

《熊出没》系列动画片已经家喻户晓。有不法商家在自己的商品上印上“熊大”“熊二”图标和《熊出没·重返地球》作品名称销售,试图“蹭IP”“搭便车”,被《熊出没》出品方告上法庭。1月1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被诉侵权商品上复制和发行“熊大”“熊二”等美术作品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立即停止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熊出没》《熊出没·重返地球》作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余万元。
“熊大”“熊二”被仿冒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是动画片《熊出没》的出品方,已取得《熊出没》影视作品中“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华强公司将该动画系列作品中的“熊大”“熊二”等角色形象、《熊出没》等作品名称授权给案外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用于纸巾、卷纸等产品的包装和装潢,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
2024年8月,华强公司发现另一公司有多款纸巾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包装装潢上使用“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并在商品链接中使用“熊出没IP联名”字样、商品详情页中使用“熊出没系列”字样、案涉侵权商品上使用“熊出没”图文标识。华强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原告《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侵权方告上法庭。
侵权方获虚假授权
被告辩称,其不存在故意侵犯原告《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起因是第三人河南某公司对外宣称其获得了《熊出没·重返地球》电影剧照、海报(图片海报中包含剧中角色剧照)、宣传物料的著作权使用授权。被告称经与河南某公司洽谈,双方签订《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合法有偿取得《熊出没·重返地球》系列电影剧照、海报的著作权使用权。被告因此才将“熊大”“熊二”用于旗下的纸巾产品包装设计。
但第三人中国电影公司称,其从未向任何主体授权使用《熊出没》影视作品动漫形象,从未与河南某公司签署过包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内的任何协议。
侵犯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面巾纸等商品外包装及网店页面上,印制或上传的卡通形象与案涉“熊大”“熊二”等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服饰造型、体态特征、色彩组合、线条勾画、字形样式等方面均基本相同。综合判断应认定案涉形象与权利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美术作品的复制与发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熊出没》《熊出没·重返地球》是华强公司创作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智力成果,既是作品的标识,也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持续的广告宣传而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在纸巾等商品上使用《熊出没》《熊出没·重返地球》作品名称进行牟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专家说法
参与市场竞争不能“蹭IP”“搭便车”
市法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评析此案认为,在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今时代,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优秀的视听作品已成为重要的文化产品。作品名称作为视听作品的标识(学术界称之为商品化权益)与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与市场号召力。然而,作品名称通常由简短的文字组成,其法律保护目前还面临诸多困境,导致市场上“蹭IP”“搭便车”类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权利人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对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作品名称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进行维权,可以有效填补专门法保护的空白,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获得这种补充保护,既不要求作品名称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也不必按照商标法要求进行注册。即使名称本身不能作为独立权利客体,当其承载的商誉和价值被他人不当利用时,即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矫治,为权利人提供必要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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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曹佳彭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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