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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与前妻离婚时,分得150万做养老金。两人商议好将7套房全都赠与女儿,他

北京,男子与前妻离婚时,分得150万做养老金。两人商议好将7套房全都赠与女儿,他们享有居住权,他分得3套房,每套每月4900的租金60%归他作为生活费。然而男子再婚生子,150万取出来挥霍一空,做保安2000元无法养妻儿,便多次向女儿要赡养费被拒后,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他手里攥着租金,兜里揣过百万养老金,怎么就好意思逼着女儿掏赡养费?”在法庭上,王女士替女儿出庭时,声音里满是气愤和无奈。 2018年王女士和前夫老陈和平分手,为了日后各自生活安稳,两人一商量就把财产分了,作为将来两人的养老金。 老陈分得150万养老金,存在他的银行卡里。想着这笔钱养老肯定没问题。 家里还有7套房产,两人一商量就全部赠与女儿小陈,就是两人百年之后,这些房子就就给女儿。不过现在他们两人都有居住权,老陈分了3套,租金归他。 老陈把这3套房全租了出去,每套租金4900元,也不知他和他的姐姐之间有啥情况,反正租金给了他姐姐40%,他自己拿60%。 要说他每个月也拿到8000多房租,作为生活费,肯定够了。 那时候老陈点头如捣蒜,说这样的安排很合理,以后自己靠着租金和存款,日子肯定差不了。 可谁能想到,离婚没几年,老陈又找了年轻的再婚了,没过一年他们就生了个儿子。 老陈花开二度,生活充满活力,他的心思就变了,各种花花花,买买买,只要老婆孩子高兴,他啥也不算计,觉得自己是有钱人。 他悄悄把那150万养老金分期分批取成现金转走,几年下来他名下账户弄得干干净净。 这下傻眼了,富足的生活一下子见了底,没办法,他后来在附近小区找了个保安的活儿,每月只能拿着2000多块工资。 可这点钱根本不够养活老婆孩子,曾经风光无限的生活一落千丈,他想来想去,竟找到女儿小陈,让她支付赡养费。 女儿认为父亲有150万存款和3套房的部分租金,年纪也不是很大,凭啥要赡养费?她多次拒绝父亲的无理要求。 父亲却说他还有老婆孩子呢,不能让他们过苦日子,你不给告你去。 接到法院传票小陈懵了。她想不通,那个曾经对自己还算慈爱的父亲,怎么会变成这样。 女儿又委屈又心寒:父亲是只想着他儿子,不顾及自己的感受!她向母亲哭诉,不想出庭见父亲。 王女士给女儿撑腰,说帮女儿出庭打官司,安慰女儿别害怕。 王女士法庭上,说前夫他明明有钱,离婚时分他150万养老金,还有3套房收大部分租金做生活费。从女儿要赡养费,这不是明摆着耍赖吗? 老陈的律师振振有词,说老陈每月就2000多块保安工资,远低于北京平均生活水平,养活自己都费劲,更别说还有个小儿子要养,女儿支付赡养费是天经地义。 王女士听了这话,气得差点拍桌子,150万养老金,全是他一笔笔取现金转走的!他不是没钱,是把钱藏起来了! 她又拿出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记录,声音掷地有声:3套房子每套每月4900块租金,他拿60%,光租金就有八千多!养活他自己绰绰有余! 王女士目光扫了眼老陈,语气里满是失望:他再婚生的孩子,那是他自己的责任,凭什么要我女儿来承担? 当初分财产的时候说得好好的,现在就翻脸不认人了?再说现在还没到养他老的时候,他要早了! 老陈坐在那里,眼神躲闪,不想和前妻争辩,想着法官肯定给他公证判决,结果他傻眼了! 《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条明确父母主张赡养费需以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为前提。 本案中,原告父亲与前妻离婚时,分得150万,当时就声明那是养老金,为保障日常生活,虽房产赠与女儿,却保留了居住权,将3套房产的租金大部分归他做生活费。 父亲再婚生子,说压力大,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虽将150万养老金取现转移或是花掉,名下账户无财产。 但每月有3套房屋60%的租金收入,每套4900元,合计约8820元,叠加2000余元保安工资,收入远超北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足以维持正常生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陈说自己收入微薄,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女儿支付赡养费,需拿出证据举证说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 法官当庭表示,老陈目前有稳定的租金收入和工资收入,既没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法证明自己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老陈与现任妻子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其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与前妻所生女儿无关。 女儿的赡养义务范围仅限于父亲本人,无需为父亲的再婚家庭支出买单。 最后法院判决:老陈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的诉求予以驳回。 (人物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