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好!”近日报道,河南郑州,男子和物业有纠纷,被保安挡在门外不让进,他报了6次警,均未被立案。民警劝他挪车,两次警告后,男子不配合,民警对其使用了辣椒喷雾,并将他强制带离,后男子被诊断为右侧3根肋骨骨折。男子认为警方的处置不合理,提起行政复议,却被两次驳回。但法院判决,却有不同结果! 矛盾的火苗,其实好多年前就埋下了。 2015年那会儿,不是有个黄标车淘汰政策,田先生响应号召,把车交给了社区,当时拿了500块钱补贴,剩下的部分呢,社区口头承诺了,给他“终身免物业费”。 那时候小区也没正经物业,就是社区管着,收点垃圾清运费,这话也就这么说着。 可谁承想,到了2021年,小区改造,引进了新的物业公司。 新物业一来,规矩变了,物业费、停车管理费一样不少。 田先生拿着当年的口头承诺去说理,可人家新物业不认,社区领导都换了好几茬了,老领导都说没这回事,田先生自己也拿不出白纸黑字的证明,这“终身免物业费”就成了空中楼阁,看得见,摸不着。 就因为不肯交这笔“冤枉钱”,他的车就被物业拉进了“黑名单”,门禁系统直接识别不了,回自己家都成了难题。 时间推到2024年11月,田先生家里要装修,得开车进小区搬点材料,这可好,次次被保安拦下。 几次沟通不成,到了11月24号晚上,矛盾彻底炸了锅。 田先生一气之下,把车直接横在了小区唯一的车辆入口那儿,这一堵,后面其他业主的车全趴窝了,喇叭声、抱怨声乱成一团。 田先生觉得是物业违法拦车在先,他就不停报警,派出所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劝一劝,协调一下,没对物业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真正的转折发生在当晚最后一次出警。民警到场后,核心就是要求田先生把堵门的车挪开。 双方僵持不下,在两次警告之后,民警使用了辣椒喷雾,然后将他强制带离了现场。 这一“带离”,可出大事了。第二天,田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一检查,诊断证明书上写着:右侧第3、5、6根肋骨骨折,还有多处擦伤。 事情发展到这儿,田先生心里的火气和委屈,那真是压不住了。 于是,他走了法律途径,先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警方那晚的执法行为违法。 但复议申请被驳回了。复议机关认为,他堵门可能本身就不对,警察的处置符合规定,甚至还说警察的某些执法动作是“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复议的范围。 还有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田先生先生一纸诉状,把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最近,法院的判决出来了法院明确说了几件非常重要的事: 第一,法院认为,田先生和物业之间因为车辆进出引发的纠纷,本来就属于派出所的管辖范围。 但派出所却以“不归我们管”为由,一直没有对田先生报警的核心问题——物业拦车——进行处理,这个“不立案”的行为,被法院判定为违法。 第二,也是关键的一点,法院详细审视了警方当晚的强制执法过程。 判决书里指出,民警在现场“单方面”要求田先生挪车,这个处理的合理性本身就值得商榷。 更重要的是,对田先生进行“强制传唤”根本没有经过派出所所长的批准,程序上就出了问题。 而使用辣椒喷雾、强行扭送导致田先生肋骨骨折的后果,更是被法院认定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回过头看整件事,真让人感慨。 田先生从最初的“有理”但方法过激(堵门),到报警求助无门,再到执法过程中身受重伤,行政复议又被驳回,到最终法院的判决,厘清了是非,也给了“程序正义”一个明确的注解。 它告诉我们几个朴素的道理: 第一,维权的初衷再合理,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去对抗,堵门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 第二,遇到口头的重要承诺,尤其是涉及到政策、社区等可能换届的单位,千万长个心眼,尽可能留下书面凭证,签个字盖个章,不然时过境迁,维权真是难上加难。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觉得执法不公,行政复议不是终点。就像法律明确规定的,对复议结果不服,完全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司法来做最终的裁判。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业主、物业和警察之间的三方纠纷,但内核拷问的,是权力行使的边界和公正的尺度。 警察执法,警徽庄严,但威严之上更需恪守法律的每一道程序红线,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管理小区,但管理权决不能凌驾于业主的合法物权之上,不能用“拦门”这种粗暴手段来代替法律诉讼。 对于我们每个普通人来说,它更是一堂沉重的法治课:权利需要争取,但方法必须合法;面对不公,也不要轻易放弃,法律途径的大门,终究会为坚持事实和道理的人打开。 参考:郑州一业主因物业纠纷堵住小区车辆入口6次报警,民警强制传唤致其受伤 法院判决:超出必要限度——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