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失败!宁夏中卫,女子约朋友去酒吧喝酒唱歌,唱歌的时候,女子觉得酒吧音响效果不好,经熟人引领,她们又到另一家酒吧继续喝酒唱歌,期间,女子又约姐夫到酒吧喝酒,姐夫又约了自己的朋友。晚上9点,女子独自来到某大桥,其姐夫找到她,并打车将她送到小区门口,看她进了小区才离开,女子丈夫视频得知其喝多,并没接她回家。女子又打出租车去了某大桥,跳河溺亡。其家人将当天和女子共同饮酒的人,和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法院判了。 邵某是个年轻女子,有个三口之家,孩子只有两岁半。 那天她莫名其妙的找了好几个人,到酒吧喝酒唱歌,其中有朋友、熟人,还有她的姐夫。 谁知,酒足饭饱后,女子又莫名其妙的跳河身亡。 整个事故,女子到底为什么要外出喝酒唱歌,又为什么跳河身亡,一直让人摸不着头脑。 事情发生在2025年5月7日,那天中午1点多,邵某给朋友姚某发信息,邀约一块出去吃米线。 两人吃了午饭,邵某又约姚某去酒吧喝酒唱歌。 姚某没有多想,二人直奔酒吧。 他们要了啤酒,邵某一连喝了好几瓶,又唱了几首歌。 但邵某觉得这家酒吧的音响太差劲了,根本唱不好,两人出了酒吧,但她又不想回家。 后来经熟人朱某引领,三人去了另一家酒吧。 邵某不顾已经喝了几瓶啤酒,又连接喝了好几瓶。 朱某因为身体不好不便饮酒,便没有参与。 几个人一直玩到下午5点,邵某又邀约了自己的姐夫康某,来酒吧喝酒。 后来,姚某称自己有事先走了。 晚上7点,康某又打电话叫来自己的朋友冯某,几个人一起喝了酒。 酒局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邵某突然站起来说,自己不想喝酒了要回家。 邵某走后,姐夫康某不放心,得知邵某在某大桥上,康某立即打车找到邵某。 康某打车,将邵某送到她居住的小区南门口。 当时已是晚上10:40分,康某看着邵某走进小区,才乘出租车离开。 晚上11点左右,邵某的丈夫和她视频,邵某说自己已经到了小区门口。 她丈夫在视频中看到邵某明显处于喝多了的状态,但并没有把她接回家,而是对其置之不理。 谁知,邵某明明已经快到家了,却没有进家门,又回到了小区门口。 这时正好一辆出租车停在了小区门口,司机聂某刚要走,邵某说自己要去某大桥唱歌喝酒。 司机聂某以为是普通乘客,就让邵某上了车,邵某在某大桥下车。 结果出租车离开没多久,让人意想不到的意外发生了。 邵某不知是喝多了意识不清,还是有什么不顺心的事想不开。 他毫不留恋自己仅两岁多的孩子,从大桥上跳入河中。 当时是晚上11:27分,因夜深人静,过往车辆和行人稀少无人发现,邵某溺亡。 悲剧发生后,仅两岁多的孩子失去母亲,令人唏嘘。 而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邵某经历了什么,人已经不在了,真相也成了迷。 事后,邵某的家人,将当天和邵某一块喝酒的几个人,以及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14万余元。 邵某的丈夫认为,邵某在饮酒过程中,其他人没有对其劝阻。 在邵某明显喝多的情况下,没把她直接送回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出租车司机在邵某明显醉酒的状态下,深夜将其拉载到大桥,并违规停车,对邵某的安危不顾,放任危险的发生。 因此,这几人都应对邵某的溺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的姐夫康某已将其送到小区门口,并看着她进入小区。 已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义务。 但邵某的丈夫,在得知妻子醉酒后已到达小区,却无动于衷,导致其再次外出发生不幸。 这个过程,是其他人无法预知的,邵某家人要求其他人担责不公平。 也无证据证明,邵某的溺亡与喝酒、聊天、以及出租车司机的拉载,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邵某的溺亡属于自杀行为,和其他人无关。 《民法典》第1198条: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饮者之间,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义务包括提醒、劝告、及时通知、协助照顾等。 邵某的姐夫康某,将其送到小区门口,并看着她进入小区,已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其他共同饮酒者,在邵某饮酒过程中,无证据表明存在强迫饮酒等不当行为。 且康某的行为符合一般人对于醉酒者护送的认知,无需承担责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0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车司机有义务为乘客提供安全的服务。 对于醉酒乘客,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和合理的照顾,避免将其置于危险境地。 出租车司机按照邵某的要求,将其送至大桥。 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明知邵某会跳河等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司机的行为属于正常服务。 邵某跳河是其自身突发的自杀行为,超出了司机的合理预见范围,故司机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邵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