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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例:原告申请公开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被告应予以答复】  

【行政诉讼判例:原告申请公开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被告应予以答复】   【原告宁某某诉称】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某省某市某区某村,因某省某市某区某乡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安置区为C小区。为查明该安置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以邮寄形式向被告申请公开C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列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信息公开申请的送达回执、视频。证明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告送达。3、被告机构职能信息;证明被告作为本案适格主体。   【被告某区住建局辩称】1、原告居住的安置小区与该小区规划的其他服务属于整体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是工程验收的前置条件,因该小区整体的消防验收尚未进行,故该小区目前并不符合全部竣工验收的条件;   2、原告的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屋,为保证拆迁户及时入住,先行对房屋进行了交付,待小区整体全部竣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原告将会获得竣工验收报告,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庭审意见】本案原告宁某某作为某村村民,因某城中村改造,安置分配了C小区12号楼西单元6层西户601、602两套房屋,原告作为被安置居民,安置房屋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情况关系其切身利益,原告有知情的权利。   被告某区住建局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负责建筑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被告某区住建局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予以答复。本案原告宁某某向被告某区住建局申请公开C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相关信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宁某某的请求事项予以公开或作出答复。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