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为了能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获得利益,向某局及医院领导行贿】 【基本案情】2004年中秋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为了从某市某局某科科长、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指导委员会成员邓某(已判刑)处获得医疗药品、耗材采购招标的相关信息,送给邓某19100元。 为了获得该院院长吴某乙(另案处理)的支持,分多次送给吴某乙共计9000元。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某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抓获归案。 【关于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甲的送礼行为是民事馈赠行为,还是行贿犯罪行为,关键看被告人吴某甲是否利用了对方的职务便利,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吴某甲明知邓某是某市某局某科科长,负责某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明知吴某乙是S区B医院院长,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吴某甲供述,给他们送礼是为了得到他们的帮助,显然是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便利。 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利益本身不正当,也包括利益本身是正当的,但获得该正当利益的途径、手段、方法不正当。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甲正是使用了不正当的方法、手段、途径(送礼)去获取交易信息,利益变成了不正当利益。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送礼行为构成行贿罪。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证据】证人邓某、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邓某、吴某乙的任职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B医院),广东S国正医药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份证明材料,某市国正医药有限公司任命书,某市国正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配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等证据。 【法院判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