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44岁女主播与人连麦直播时,裸露腹部向粉丝展示其售卖的减肥产品效果后,整理衣服时,不慎露出胸部,结果被一名男粉丝录屏并发到一微信群中,事后一名男子进行转发,结果被行政拘留7日,又被女主播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男子认为女主播的直播行为本就具有公开性,且内容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二连浩特市法院) 据悉,44岁女子包某系一名女主播。 2024年12月19日晚上11点许,在一直播平台与人连麦时,裸露腹部,向粉丝展示其所售卖的减肥产品效果。 结果,展示完后,在整理衣服时,不慎露出胸部。 男子包某1恰巧正在观看包某的直播,看到这一幕后,眼疾手快进行了录屏。随后还将视频发到几个微信群里,最终导致多人转发,其中一个人就是男子富某。 随后不久,包某发现自己的不雅视频被多人转发后,便选择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查明前述事实后,便以散布他人隐私为由,对包某1、富某均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 包某随后认为包某1、富某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精神痛苦,又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分别将包某1、富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 面对包某的控诉,包某1没有出庭也没有进行答辩。 而富某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辩称包某行为是在快手直播披露不雅视频,本身具有公开性,该行为违反直播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自己只是把别人转发的内容再次转发,没有侵害包某的隐私权,同时包某也不能证明自身精神受到损害。 法院怎么判?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包某1未到庭也没有答辩,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院认为,包某1和富某未经包某同意将含有包某隐私的照片、视频通过微信发送至涵盖多人的微信群内,均侵犯了包某1的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包某要求包某1、富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包某1、富某在直播平台上发布包某的个人隐私照片、贬低包某的人格、毁损包某的名誉,使得包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包某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包某要求包某1、富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同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认为结合包某1、富某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包某1、富某各赔偿包某1万元精神损失费为宜。 最终分别判决包某1、富某删除包某的私密照片视频,向包某赔礼道歉,并各向包某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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