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还是盗窃?江苏无锡,外卖小哥上楼送餐,电动车被陌生人偷偷骑走,报警后,电动车在一学校附近找到。因车钥匙被拔走,造成小哥无法接单,小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被拒绝,警方回应称:他没有将电动车抵押、卖掉, 属于盗用,而不是盗窃。外卖小哥:我不认同! 张先生是一名外卖骑手,可就在12月29日那天,发生了一件事,让张先生很是无语。 当天,他的电动车突然丢了,报警后,电动车虽然被找回来,但车钥匙被拔走,导致他无法接单。 可警方却称,骑走他电动车的人不算偷,算是盗用。 那天张先生接了几个订单,时间比较紧。 他上楼送餐时,为了节省时间,只把电动车熄了火,钥匙没拔就跑着上楼了。 前后也就几分钟的时间,等他跑着回来骑车时,整个人都懵了! 就在他刚刚放电动车的地方,此刻却空空如也,电动车不见了? 他确认自己不会记错地方,电动车被偷了! 对于一个外卖员来说, 电动车就相当于自己的饭碗,他立马报警求助。 辖区警方,很快就在一所学校附近,找到了张先生的电动车。 电动车是找到了,但车钥匙被骑走车的人拿走了,车子启动不了。 这就意味着,张先生仍然不能接单。 好在警方找到了私自骑走张先生电动车的那个人。 而对方的理由,把在场的人都气笑了。 他说:他就是看着张先生的车子外观好看,就临时将车骑了一段距离。 张先生却因为耽误了接单,产生了经济上的损失。 他提出,让偷骑电动车的那个人,赔偿自己的误工损失。 没想到,那小子一看没被抓,他嚣张的不得了,他一口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 张先生找到民警,表示那个人还把车钥匙拿走,这明显就是想把电动车占为己有。 警方回应:他虽然骑走了电动车,但一没有进行二次售卖,二没有将车辆做抵押。 目前也无直接证据证明,他存在非法占有车子的意图。 他这种行为是盗用车辆,而不是盗窃,只能对他口头教育。 但张先生对警方的处置结果,难以认同。 他认为,骑走电动车的人没经过自己的同意,私自骑走了他的电动车。 虽然他没有把车骑回家,但他拿走了车钥匙。 自己作为车主,就算找到车子也无法使用。 再说,如果不是警方找到他,他可能不会把车钥匙还回来,难道这还不算非法占有吗? 所以,盗用这个说法,自己不认同! 而此事,一时引起了网友质疑。 骑走车子的人,拔走电动车钥匙这一行为,明显就是不想把车辆还给车主。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车辆的控制。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骑走车子的人,有可能是没来得及销赃,就被警方找到了车子。 有人开玩笑称,这下好了,以后不用买电动车了,也不用扫码了。 大街上走累了,看谁的车没拔钥匙骑走就行,不用了就停在路边,反正自己不用担责。 如果不告知车主,私自把几千块钱的电动车骑走,就因为没有及时卖掉,只做口头教育,这要是开了头如何得了? 然而,谁也没想到,张先生的遭遇,让“盗窃”与“盗用”的法律界限,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认定此事呢? 《刑法》第26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核心争议:盗窃罪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想永久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 若行为人仅临时使用财物,且未实施变卖、抵押等行为,通常不构成盗窃。 涉事人骑走电动车后,未藏匿或处置车辆,且最终车辆被找回。 但涉事人拔走车钥匙,导致车主无法自行取回车辆,客观上形成了对车辆的控制。 2、普通人可能认为:拔钥匙的行为切断了车主对车辆的控制权,若没有警方介入,车主可能无法找回车辆,这与“临时使用”的合理性存疑。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的构成:涉事人未经允许骑走电动车并拔走钥匙,导致车主无法接单,造成经济损失。 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仍属于民事侵权,需赔偿车主的实际损失。 2、普通人的直观感受:车主因他人的随意行为遭受损失,若仅口头教育而不赔偿,可能让人感觉“法律保护不足”。 外卖小哥依赖电动车谋生,车辆无法使用直接影响收入,要求赔偿合情合理。 警方观点:无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盗用。 小哥及部分网友观点:拔钥匙行为间接证明意图永久占有,应构成盗窃。 法律实践:司法中需结合主客观证据,若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按盗用处理。 “拔钥匙导致无法使用”是否等同于“非法占有”? 若仅因未及时销赃而不认定盗窃,是否可能纵容类似行为? 目前证据可能不足以认定盗窃,警方按盗用处理符合法律原则。 张先生表示,自己将通过民事诉讼,向骑走他电动车的人主张赔偿,挽回自己因误工及相关产生的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