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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再婚男子意外离世,留下25万存款、房产和车辆,男子的亲生女儿要分走一半

湖北恩施,再婚男子意外离世,留下25万存款、房产和车辆,男子的亲生女儿要分走一半遗产,继母却不同意,认为她照顾了男子12年,本就应该给她多分遗产。更何况,继子女也同样拥有继承权,于是拉上她的儿子和抱养的女儿,要同亲生女儿一起分割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最终这样判。 2025年,张某甲看着父亲张某尸骨未寒,就因为遗产纠纷和继母闹上法庭,原本还算平稳的家里,一下子变得乌烟瘴气。 张某甲作为亲生女儿,想拿回父亲一半的遗产,她觉得这是理所应当。 可继母李某说什么也不同意,带着自己的儿子和抱养的女儿,声称她们三人都有继承权。 这场纠纷还得从2013年说起,那年,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 张某属于再婚,跟前妻有个女儿张某甲,还有个儿子可惜早早夭折了。 妻子李某虽然是头婚,但她之前跟人同居过,生了个儿子司某甲,还抱养了个女儿司某乙。 婚后没几年,2016年初,夫妻俩凑钱买了套简装商品房,单独居住。 三个孩子都已经成家立业,各自过着自己的小日子,也没跟老两口一起住,平日里也就是逢年过节走动走动。 原本日子过得还算平静,可2020年底的一场意外,彻底打破了这份安稳。 张某在广州打工的时候,不小心从高处摔了下来,直接成了一级伤残。 张某受伤后,李某没有放弃,反而忙前忙后,又是陪着就医,又是跑劳动仲裁,还帮丈夫争取到了医疗费、工伤待遇、伤残津贴这些赔偿款。 从广州出院回恩施老家后,张某行动完全不能自理,吃喝拉撒、日常就医、出门办事,全靠李某一手照料,这一照顾就是整整四年。 2025年,张某还是没能熬过伤病,撒手人寰。 料理完后事,张某甲查了查,父亲和继母名下的银行账户里一共有25万多存款,再加上之前买的房子和家里的车,这些都成了父亲留下的遗产。 因为父亲没立遗嘱,这才给这笔遗产留下争议。 张某甲觉得自己作为唯一的亲生女儿,理应继承一半遗产,可当她跟继母李某提这事的时候,却遭到了坚决反对。 李某说什么也不同意,这几年都是她一个人伺候张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而且,这些遗产有很大一部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平分呢? 李某觉得张某甲有些欺负她们孤儿寡母,张某甲能分遗产,她儿子司某甲和女儿司某乙也应该有份。 在张某甲看来,司某甲是继母跟前夫的儿子,司某乙是继母抱养的,跟父亲张某没半点血缘关系,怎么就有资格分遗产了? 可李某不这么想,她觉得自己跟张某结婚这么多年,两个孩子也一直喊张某“爸爸”,就算没有血缘,也是名义上的继子女和养子女,理应享有继承权。 双方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张某甲只能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自己继承父亲50%的遗产。 法庭上,李某不仅坚持自己的主张,还直接把司某甲和司某乙也拉上,让他们作为共同原告,要求一起分割遗产。 司某甲也表示,自己虽然不是张某亲生,但这些年一直把他当亲爸看待,逢年过节都会上门探望,没理由不能分遗产。 司某乙更是委屈,她从小就跟着李某,后来李某嫁给张某,她就一直跟着两人生活,早就把张某当成了亲生父亲。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院查明,司某甲作为继子女,无法证明他与张某存在扶养关系,也没能证明两人之间有紧密的扶养关系,所以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司某乙虽然是李某抱养的,但并没有跟张某夫妇一起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养子女,自然也没有继承权。 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配偶李某和亲生女儿张某甲两个人。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张某受伤后瘫痪在床四年,一直都是李某不离不弃地悉心照料,不仅要照顾他的饮食起居,还要为他的治疗和赔偿事宜奔走,付出了远超常人的辛劳,属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更何况,张某的房产、存款等财产中,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分割出属于李某的部分,剩下的才能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继承张某遗产70%的份额,张某甲继承30%的份额。 判决下来后,四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默默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