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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大爷41年前花1400元购买了一处凶宅,想着家里人多,房子不够住,就

河南平顶山,大爷41年前花1400元购买了一处凶宅,想着家里人多,房子不够住,就把这套凶宅留给母亲和妹妹住,一住就是40多年。后来,妹妹招了个上门女婿,大爷也没催着要,想着妹妹以后条件好了就会主动还给他。可谁知,妹妹后来条件好了,又买了几套房,这套凶宅租了出去,却没有给他一分钱租金。大爷气不过,要求妹妹返还房子,妹妹却一口咬定,这套房子是她当年花1400元买的,哥哥早些年不要房子,现在怎么突然要。当年的凶宅变成香饽饽,双方都认定房子是自己的,兄妹之情也岌岌可危。 因为一套老房子,80岁下刘大爷和60岁的妹妹闹得不可开交,几十年的兄妹情分眼看就要彻底掰了。 引发这场矛盾的,竟是一套41年前没人敢要的“凶宅”,如今却成了让兄妹反目的香饽饽。 事情还得从1980年说起,一对小情侣去村里大队会计家说事,没聊几句就吵翻了,男方一时冲动拿刀捅死了女友,命案就发生在正堂屋门口。 出了这事儿后,会计一家人吓得连大门都不敢进,房子就这么闲置着。 村里人也都把这儿当成凶宅,没人敢碰,毕竟谁也不想住在出过命案的地方。 凶宅距离刘大爷家很近,当时的刘大爷实在没辙,家里房子太小,他和母亲挤着都住不下,更别说还有个十七八岁的妹妹。 更何况,刘大爷不信凶宅那一套,只想着能让家人有地方住,就打起了这套凶宅的注意。 1984年秋,他花1400元把这套闲置四年的凶宅买了下来,那会儿1400元可不是小数目,刘大爷也是咬着牙才凑够的。 房子买下来后,母亲就带着妹妹住了进去,刘大爷自己则挤在老房子里,想着兄妹俩互相照应,日子总能好起来。 这一住就是几十年,妹妹在这套房子里长大,后来还招了上门女婿。 刘大爷心软,想着妹妹刚成家,手头不宽裕,就没提房子的事,心里琢磨着等妹妹条件好了,自然会把房子还给他。 那些年,刘大爷看着妹妹日子越过越红火,甚至陆续买了好几套房,心里也替她高兴,从没主动要过房子。 可让刘大爷没想到的是,妹妹条件好了之后,并没有把房子还给他,反而把这套凶宅租了出去,租金全自己收着,一分钱也没给他。 这可把刘大爷气坏了,自己当年花大价钱买的房子,让妹妹住了几十年不说,现在成了摇钱树,却没自己什么事,这换谁也咽不下这口气。 刘大爷觉得妹妹就是忘恩负义、过河拆桥,他找妹妹说道,就是想把这套房子收回来。 可妹妹那边却另有说法,她一口咬定,当年买房子的1400元是她出的,只是让哥哥帮忙把钱送给原房主,房子本身就是她的。 妹妹还表示,父亲走得早,一直是哥哥当家,长兄为父,她什么都听哥哥的,怎么可能占哥哥的便宜。 至于出钱的凭证,妹妹表示当时没那个意识,现在经手人也不在了,没法证明,但她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怎么突然就成哥哥的了? 妹妹还一脸委屈,要是房子真的是哥哥的,当年为什么不早要,十年前母亲去世后也没提,现在怎么突然就来要房子了? 这话可把刘大爷噎得够呛,他反驳说,之前母亲还在,妹妹也没地方住,他怎么好意思要? 现在妹妹有好几套房,还把这套房子出租赚钱,不给他分租金就算了,连房子都不想还,这实在说不过去。 就因为这套房子,原本亲密的兄妹俩彻底生分了,见面就吵,谁也不让谁。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记者跟着刘大爷来到村委会,工作人员赶紧帮忙联系了刘大爷的妹妹。 双方在村委会各执一词,情绪都很激动,刘大爷反复强调自己有原房主写的证明,上面明明白白写着是他花1400元买的房子;妹妹则坚持钱是自己出的,只是没有凭证。 清官难断家务事,时隔40多年的事情,谁也搞不清当年的真相,真正知道实情的只有刘大爷兄妹二人。 最终,村支书耐心地劝说双方,从亲情角度进行反复调解,兄妹俩终于冷静下来,不再纠结当年的钱是谁出的,终于握手言和。 其实房子再值钱,也比不上兄妹情分,放下这笔糊涂账,兄妹两人之间的隔阂才能彻底消除。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刘大爷持原房主1984年的书面证明,证明其为购房人,这是关键的债权与物权取得证据。妹妹主张由其出资,但无任何凭证。 根据司法实践,1980年代农村房屋登记不规范,若无不动产登记,法院会以出资凭证、书面证明、历史居住与管理事实综合判断真实权利状态。 刘大爷的书面证明效力远高于妹妹的口头主张;妹妹长期居住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应认定刘大爷为房屋所有权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刘大爷让母亲和妹妹居住,属于自愿让渡占有使用权,并非放弃所有权;妹妹后来将房屋出租并独占租金,明显侵害刘大爷的收益权。 刘大爷有权随时主张收回房屋、要求返还租金,但他在村支书的调解下,最终为了亲情放弃了权益。